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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经验丰富,专注破产案件维权成功案例多

2026-10-15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企业破产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在这方面,郑州的刘学志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赖。

个人简介

刘学志律师自1987年起从事法律工作,拥有超过30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河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于1989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刘学志律师现任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为一级律师。

专业特长

刘学志律师的主要专业领域是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在处理破产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他的专长包括但不限于:

破产清算与重整
破产债权申报与确认
破产衍生诉讼代理

社会兼职及荣誉

刘学志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中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活动,担任多个重要职务并获得多项荣誉:

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成为法律专家库成员;
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多次被郑州市金水区司法局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
2021年3月,被河南省律师协会评为“2020年度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
2022年12月,被郑州市司法局授予“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文章插图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通过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和结算全流程。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施工、垫资、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个人账户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发包人破产与债权申报确认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出具破产裁定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破产分配规则为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债权转让事实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款债权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案外人执行查封、划扣款项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向外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先后向宇风某公司破产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文书,冻结昌弘某公司案涉破产分配债权;后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划走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

前置执行异议、复议程序 何某、王某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工程款实际权利人是二人,外地法院以执行异议仅做程序性审查、实体确权不属于执行程序审理范围为由驳回异议;二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再次驳回,明确二人需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确认实体权利,再依据生效判决主张款项返还。二人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变更、放弃部分诉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2,360,776.56元工程款范围内向何某支付工程款。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先,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赞誉。

如果您在破产纠纷方面需要法律帮助,不妨考虑咨询刘学志律师,相信他会为您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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