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严谨,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16
在法律领域,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律师以其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卓越的辩护技巧赢得了广泛的赞誉。他就是连云港市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
个人简介
付长洋律师,1977年12月出生,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拥有19年的执业经验。他是中共党员,南京大学法律硕士,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证券投资顾问,高级合规师。付长洋律师不仅在学术上有所建树,还在多个重要社会职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表彰全省优秀“益心为公”志愿者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聚众赌博案
案件概况 被告人张某系某彩票店经营者,利用自身彩票店场地,邀约亲属、朋友等熟人小范围聚集进行棋牌赌博活动。期间,张某偶尔向参赌人员收取少量费用,主要用于购置零食、茶水等集体开销。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辩护介入与核心思路 付长洋律师介入后,全面查阅卷宗、核实案件事实,提出本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并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参赌人员特定,无开放性;无规模化盈利目的;无正规赌场的组织管理模式。符合赌博罪(聚众赌博)的构成要件:张某邀约多名熟人聚众赌博,情节相对轻微。
具备从轻、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法定、酌定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无违法犯罪前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付长洋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以张某涉嫌赌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非法制售盗版课外读物案
案件概况 被告人李某私自定制、印刷并对外销售中小学生课外读物等盗版出版物,累计制售数量超5万份,涉案金额达50万余元。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拟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出量刑建议。
核心辩护思路 付长洋律师重点围绕自首情节展开辩护:
依法构成自首:李某接到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首情节可降档量刑:结合自首情节,可以将量刑区间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适用缓刑奠定基础。
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全额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构成自首,调整量刑区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概况 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审批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周转。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核心辩护意见
涉案公司性质:公司百分百集体出资,不属于国有公司,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主体身份认定:张某未从事公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排除挪用公款罪。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概况 王某因紫菜养殖海域权属纠纷,牵头联合多名养殖户前往职能部门反映诉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侦查。
核心辩护意见
主观层面:王某无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仅有维权诉求。客观层面:本次信访属于合法行为,无过激违法行为。
案件定性:本案属于行政、民事经济纠纷,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撤销案件,解除对王某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仓库保管员被控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典型案例
案件概况 李某某作为仓库保管员,被怀疑私自运走物资侵占,公安机关初步认定其涉嫌职务侵占罪。
核心辩护策略
核实案件细节:全面了解工作流程,排查证据瑕疵。
论证主观无非法占有故意:转移物资是为了应对上级检查。
否定客观犯罪行为:李某某未实施侵吞、出售等行为。
案件效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公司老总被控合同诈骗罪撤销案件
案件概况 张某某因合同履行问题被合作方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核心辩护策略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确认张某某无非法占有目的。梳理案件证据: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费用用于公司正常经营。
明确辩护核心:本案系普通民事合同争议,而非刑事诈骗。
案件效果 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撤销案件,解除对张某某的拘留强制措施。
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控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不起诉
案件概况 王某作为印刷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公司擅自印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核心辩护策略
详细了解实际职责:确认王某对公司印刷假冒商标标识不知情。细致阅卷核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未经过王某审批。
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明确王某无犯罪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案件效果 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法对王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付长洋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技能,在多起刑事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他的工作不仅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