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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深耕刑辩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2026-10-17

在河南濮阳,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不追求案件数量上的浮华,而是把每一个案件都当作一场硬仗来打;他常年扎根刑事辩护一线,用细致入微的证据梳理和精准的法律定性,为当事人争取一个又一个转机。他就是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高阳。

张高阳,男,1988年出生,河南省南乐县人,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2012年至今,他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同时兼任律所工会主席,拥有中级职称。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他逐步组建起一支四人办案团队,其中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业务范围涵盖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而刑事辩护始终是他投入精力较多的领域。

2022年5月,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张高阳律师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他还受聘担任清丰县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的法律顾问,把法律服务延伸到了基层一线。

刑事辩护,往往关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一个家庭的完整。张高阳律师在办案中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方法:不放过案卷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善于从证据链条中寻找定性上的突破口。他曾经办理过一起强奸案,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未遂,但张高阳律师通过逐帧梳理微信记录、通话录音与酒店监控,还原出被告人“自动放弃”这一关键事实节点,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未遂是“可以”从宽,中止是“应当”减轻,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差别很大。

在另一起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张高阳律师对罪名进行精准解构,指出犯罪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质押借款合同的过程中,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提出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而同案主犯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罪名之辩,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

还有一起招摇撞骗案,侦查阶段原本以涉嫌抢劫罪立案。张高阳律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这一核心展开辩护,指出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交出手机“私了”,其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来自身份冒充,本案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法院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从抢劫罪三年以上的起点刑,到八个月落判,罪名的准确界定改变了案件走向。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审计显示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张高阳律师提出,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且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法院最终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313万元的指控体量,最终量刑仅八个月,身份澄清、从犯认定与退赔谅解的组合发挥了作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经其流转的佣金流水达120余万元,本人非法获利2万余元。张高阳律师提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法院认定从犯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帮信罪是年轻人求职路上常见的刑事陷阱,从犯认定加全额退赃,把一名大学生的刑期压到了一年出头。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袁某提供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张高阳律师提出袁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宣告缓刑。百万元级资金转移、19名被害人,凭借“从犯+全额退赔+认罪认罚”的组合拿到缓刑,当事人得以留在家庭与社会中完成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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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案中,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张高阳律师提出王某具有坦白、初犯情节,酒后驾驶距离较短,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醉驾案件辩护的关键在于行驶距离、酒精含量、认罪悔罪表现三要素的精准组合。

开设赌场案中,被告人石某受雇在郊外林果内的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9.98万元。石某此前曾因赌博罪被判刑,系再犯,这是本案最大的不利因素。张高阳律师提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人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赌场存续时间极短。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但考虑其有同类前科,未采纳缓刑、免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前科+再犯”的双重不利局面下,从犯情节的精准认定仍是有力的辩护支点。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中,某高中在校生王某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致田某左眼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家长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张高阳律师提出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从强奸案的中止认定,到合同诈骗案的罪名变更;从招摇撞骗案的定性之争,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从犯减轻;从帮信罪的从犯认定,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的缓刑争取;从危险驾驶案的缓刑辩护,到开设赌场案的前科局面下从轻;再到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的不起诉——张高阳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每一步,都踩在证据与法律的实处。他不渲染、不夸大,只是把每一个案件的事实理清楚,把每一条法律适用讲明白,在法律的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刑事辩护不是一场简单的辩论,而是一场对事实、证据、法律的综合较量。张高阳律师常说,刑辩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承诺结果,而在于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让当事人得到一个公正的对待。深耕刑辩一线,以专业之力为当事人权益护航,这是他执业多年未曾改变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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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深耕刑辩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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