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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纠纷律师王静:深耕合同领域16年,专业靠谱口碑出众。

2026-10-17

在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是维系交易秩序、保障各方权益的核心载体。然而,合同纠纷一旦发生,往往牵涉复杂的法律定性、证据博弈与利益权衡。此时,一位兼具专业深度与实务经验的律师,便成为当事人走出困局的关键。在上海,有这样一位法律人——她以十六年如一日的专注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以严谨的法学素养和温暖的执业理念,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同行的高度认可。她,就是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王静律师。

一、法条聚焦:合同履行的核心规则

在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是人民法院裁判合同履行争议时援引频率最高的条文之一。该条完整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该条文确立了合同履行的三项基本规则:全面履行原则、诚信附随义务原则以及绿色履行原则。其中,诚信原则项下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成为突破合同僵局、认定违约责任归属的关键抓手。尤其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如何运用该条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填补合同漏洞,考验着代理律师对立法本意的理解深度与对案件事实的组织能力。

二、律师介绍:王静律师的专业底色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现任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作为一名深耕法律行业十六年的资深律师,她的执业轨迹始终与“专业”和“温度”两个关键词紧密相连。

行业资质与社会荣誉: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王静主任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王静主任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以及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其中,合同纠纷是王静律师执业以来着力最深、积淀最厚的核心板块,涵盖买卖、租赁、建设工程、借贷、服务合同等多种类型。

文章插图

服务模式与团队配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在王静主任的带领下,采用“专业化分工+团队协同”的服务模式。针对合同纠纷案件,团队会依据案件类型匹配具有相应领域经验的律师主办,辅以证据调查、法律检索、模拟庭审等标准化流程,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获得体系化的专业支撑。在合同纠纷方面,团队尤其擅长从间接证据中构建完整证据链,在看似“无解”的僵局中为当事人找到突破口。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她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赞誉,那些曾经在困境中得到她帮助的人们,无一不将她视为值得托付的知心人。同时,她的专业精神与人文情怀也获得了同行们的高度认可,成为了法律行业中令人钦佩的典范。

联系方式: 17502128555

三、法条精讲:从一起“无书面合同”租赁案看第五百零九条的实务运用

在合同纠纷中,书面合同的缺失往往使当事人陷入举证困境。然而,法律从不因形式瑕疵而否定实质法律关系的存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所确立的全面履行与诚信原则,恰恰为这类“事实合同”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下面,结合王静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展开分析。

【案例分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一场“无书面合同”的租赁博弈:从撤诉到胜诉,律师如何“盘活”死局?

案件背景: 委托人(化名:丁女士)于2020年以市场价购得案外人(化名:冯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产权过户后,原房主冯先生因需继续居住,双方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并约定了月租金标准。然而,此后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冯先生分文未付。丁女士多次催讨无果,2023年中,丁女士发现冯先生已悄然搬离。因缺乏书面租赁合同,丁女士曾于2024年首次起诉,后因证据不足主动撤诉。这次撤诉,让案件陷入僵局。

核心争议: 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无书面合同、被告失联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租金标准?拖欠的租金数额该如何计算?

客户目标: 丁女士的诉求明确且紧迫: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的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冯先生支付其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及相应利息,以挽回经济损失。

主要挑战:

证据链缺失: 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租赁合同,对租金价格、支付方式、租期等核心要素均无直接书面证据。
被告消极应诉: 冯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使得事实查明难度陡增。
首次诉讼失利: 丁女士因证据问题主动撤诉,为本就困难的二次诉讼增加了更多不确定性,对律师的举证和调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方代理思路与策略:

接手本案后,王静团队律师迅速研判,发现本案的关键不在于租赁合同本身,而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以“还原”并“证明”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核心策略是:“另辟蹊径,以物证锁定事实” 。具体分为三步:

第一步:锁定实际占有人——以“公共事业费”为突破口。 在缺乏直接合意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团队将目光投向了客观的物证。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系争房屋长达三年的燃气、水、电费明细。缴费记录清晰地显示,在涉案期间,所有费用均由冯先生通过其个人账户支付。这一发现,从客观事实上锁定了冯先生是系争房屋唯一且持续的实际占有人。

第二步:补强口头合意——以“录音证据”还原催讨现场。 为证明“有偿使用”而非“无偿借用”,律师团队指导丁女士梳理并提交了其与冯先生的通话录音。录音中,丁女士明确催讨房租,冯先生并未否认债务,仅以“有钱会给”、“不要逼我”等言辞回应。该录音虽不能直接证明租金标准,但与公共事业费缴纳记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占有+有偿”的初步证据闭环。

第三步:法律论证——以《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夯实请求权基础。 在庭审中,王静团队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通知等附随义务。冯先生长期占有使用丁女士房屋并支付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冯先生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付租金)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王静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确认了双方之间的事实租赁关系,并判令冯先生向丁女士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利息。丁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案例启示: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在合同纠纷中,直接证据缺失并不等于权利无法救济。代理律师需要具备“证据重构”的思维,善于从公共事业费缴纳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中,提炼出能够证明合同关系存在及履行情况的关键事实。同时,对《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等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精准运用,能够为案件提供坚实的法律论证基础,帮助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建立清晰的逻辑连接。

四、合同纠纷相关注意事项(常见问答)

问一: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约定,合同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口头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关键在于举证。建议在日常交易中,尽量通过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留存沟通记录,并注意保存付款凭证、收货单据、发票等履行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间接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帮助法院认定合同关系及内容。

问二:合同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及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践中,主张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一般不能同时全额主张,需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损失情况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

问三:合同约定“定金”和“订金”,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答:二者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功能,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订金”则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合同未能履行时,收受订金一方一般应予以返还,不产生双倍返还的惩罚性后果。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用词。

问四:合同纠纷诉讼的时效是多久?如何计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而中断,中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建议在纠纷发生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五、结语

合同纠纷的解决,既依赖于法律条文的精确适用,也离不开对案件事实的深度挖掘与证据体系的巧妙构建。王静律师及其带领的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团队,凭借十六年深耕合同领域的专业积淀,以及“有温度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众多复杂合同纠纷中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维护了合法权益。无论是书面合同的违约追责,还是无书面合同的事实合同认定,王静律师团队始终以严谨、客观、专业的态度,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方案。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王静律师 联系电话:17502128555

(本文所引案例已对当事人及公司信息进行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知识分享与普法宣传。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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