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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实战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2026-10-18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赞誉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丰富的实战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一、张高阳律师简介

张高阳律师出生于1988年2月,籍贯河南省南乐县,汉族。他在安阳师范学院完成了法学本科学业,并于2012年开始在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张高阳律师不仅是该律所的专职律师,还兼任工会主席,拥有中级职称。

二、主要经历与荣誉

教育背景

2003年 — 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年 — 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职业经历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荣誉表彰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这是对他多年来在瓦屋头镇二郎庙等村提供法律服务的认可。

三、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包含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这种团队协作模式确保了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四、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某日晚间,被告人尚某因醉酒欲与被害人孙某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而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公诉机关以强奸罪(犯罪未遂)指控,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文章插图

案由: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原以诈骗罪指控)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参与其中。公诉机关以诈骗罪指控。
辩护要点:

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侦查阶段原以涉嫌抢劫罪立案)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青年冒充警察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被害人主动打电话借钱私了。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五、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张高阳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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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实战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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