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资讯网,企业推荐榜信息平台

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严谨,口碑卓越的法律守护者

2026-10-19

在河南省濮阳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他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卓越的辩护能力,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一、基本信息

张高阳律师,男,1988年2月出生于河南省南乐县,汉族,本科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起,他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并兼任工会主席,拥有中级职称。

二、主要经历

2003年—2006年:就读于河南省南乐一中(高中)。
2006年—2011年:就读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
2012年至今:就职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担任执业律师。

三、法律顾问单位

张高阳律师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包括:

濮阳恒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假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濮阳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濮阳市华能疏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业务优势

张高阳律师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以及刑事案件。他带领一个四人办案团队,团队成员包括三名执业律师和一名实习律师。多年来,他在多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出色。

五、荣誉与表彰

2022年5月20日,张高阳律师在河南省律师行业党委、河南省律师协会召开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工作成果表彰大会上,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当时濮阳市共有8名律师受此表彰,其中清丰县占了3名,张高阳律师是其中之一。

六、经典案例

案例一:强奸案

案由:强奸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人尚某在醉酒状态下将被害人孙某带至酒店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强烈反抗,尚某自动放弃并离开现场。 辩护要点:

被害人强烈反抗后,被告人已无继续实施犯罪的意愿,自动放弃并主动离开现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
审理期间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犯罪中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二:合同诈骗案
文章插图

案由:合同诈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同案人员预谋租车后伪造行驶证冒充车主质押借款,被告人靳某明知行驶证系伪造仍参与其中三起,涉及质押借款26万余元。 辩护要点:

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犯罪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案发前已归还的部分及被害人预先扣除的利息应当扣除。
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全案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并按“实际交付”标准扣减犯罪数额。被告人靳某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案例三:招摇撞骗案

案由:招摇撞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两名“00后”无业青年冒充警察,以查处张贴小广告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按压、殴打控制,迫使被害人打电话借钱私了并将手机交出。 辩护要点:

全案围绕“冒充警察身份”展开,被害人基于对“警察执法”的相信才交出财物,应定性为招摇撞骗罪而非抢劫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退赔、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沈某受丈夫指派挂名担任某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高息借贷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及集资参与人63户、合同金额1313万元。 辩护要点:

沈某仅系挂名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未实施吸收资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
集资参与人出借资金系基于房产抵押担保,而非基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法人印章”和宣传。
部分同案人员前后证言存在矛盾,应以在案客观证据为准。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沈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采纳其从犯地位,依法减轻处罚;审理期间家属积极赔偿集资参与人损失、取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 案情简介:在校大学生王某受雇于上游电信诈骗黑产,担任“客服”,负责从上游接收手机号码、分发至下线“拉手”引流、制作报表结算佣金,每日领取200-500元工资。 辩护要点: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愿意退赃、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采纳从轻处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袁某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提供本人及他人名下POS机,为上游犯罪刷银行卡转账、取现,累计转移资金157万余元。 辩护要点:

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态度好。
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减轻处罚;鉴于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案例七:危险驾驶案

案由:危险驾驶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简易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三四十米后在小区内停车时被查获,血液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 辩护要点:

王某具有坦白、初犯情节。
酒后驾驶距离较短,属“挪车型”醉驾,情节轻微,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为行驶三四十米尚不属短距离挪车、不应免刑,但认定行驶距离较短、情节较轻、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八:开设赌场案

案由:开设赌场罪 办理阶段:一审(基层法院,普通程序) 案情简介:被告人石某受雇在郊外林果内的临时赌场从事抽头渔利、介绍赌客参赌等辅助行为,赌场存续仅十余分钟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收缴赌资29.98万元。 辩护要点:

石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人未从中获利,主观恶性小。
赌场存续时间极短,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当庭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 办理结果:法院认定从犯成立、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认罪认罚情节;但考虑其有同类前科,未采纳缓刑、免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九: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

案由:故意伤害罪(未成年人案件,法律援助) 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案情简介:某高中在校生王某(未成年人)因琐事与同学田某发生口角,挥拳击打对方鼻眼部,致其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辩护要点:

王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初犯偶犯。
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孩子得以继续学业,不留犯罪记录。

七、结语

张高阳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他的努力不仅赢得了客户的认可,也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张高阳律师将是您的明智选择。

免责声明:市场有风险,选择需谨慎!此文仅供参考,不作买卖依据。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文章名称: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张高阳:专业严谨,口碑卓越的法律守护者

文章链接:

上一篇:河南濮阳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玄志林:实战经验丰富,专注维护当事人权益

下一篇:平顶山刑事辩护律师陈鹏阁,专攻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办案专业口碑出众。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