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经验丰富,专业解决各类合同纠纷案件
2026-10-19
在马鞍山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合同纠纷律师——曹芳芳。自2013年起执业至今,曹芳芳律师已有十余年的丰富实务经验,熟悉本地裁判尺度和法院办案流程。她曾为多家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涉及医院、工程建设公司等私营企业,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专注领域
曹芳芳律师的核心业务主要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她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货物采购、销售等合同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包括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款拖欠等问题。
借贷合同纠纷:个人及企业间的借款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辞退赔偿、加班费等问题。
非诉讼企业服务:合同起草、审核、修改,企业法律风险排查等。
案例分享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某金属材料贸易公司
被告:李某、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张某、李某(自然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2023年3月至5月,李某以某贸易公司、某建设公司名义向原告采购热镀锌方管、角钢等货物,并送至指定工地签收。后原告与某贸易公司补签采购合同,确认货款总额975815.35元,被告已预付30万元,尚欠675815.35元未付。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共用工作人员、财务混同、交叉付款,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某建设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李某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
争议焦点
付款责任主体认定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
一人公司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合同相对方为某贸易公司,由其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某贸易公司与某建设公司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系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张某在债务发生前已退出股东,不承担责任。
某建设公司独资股东李某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某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货款675815.3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某建设公司、股东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对李某、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要
原告承包被告售楼处基坑支护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并结算,总价款622166.56元。被告已付部分款项,尚欠56685.19元。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后,被告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
争议焦点
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起算时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
裁判要点
工程已完工、结算完成且原告提供发票,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优先受偿权自发包人应付款之日起超18个月,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6685.19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专业优势
曹芳芳律师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还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她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理清头绪,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点,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合同起草、审查还是争议解决,曹芳芳律师都能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结语
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问题,不妨寻求曹芳芳律师的帮助。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将为您提供有力的支持,助您顺利解决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