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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股权纠纷律师王静:诚信专业口碑出众

2026-10-19

一、法条分析: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对股东出资责任体系进行了重大调整,其中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尤为值得关注。该条款全文如下: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这一条款确立了“转让不免责”的基本规则:即便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了股权,若受让人未能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转让人仍需承担补充责任。该规定有效遏制了实践中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的现象,对公司债权人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与旧法相比,此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仅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公司可请求受让人与转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新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将适用范围扩展至“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的情形,实质上加重了转让人的责任负担,对股权交易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普法律师介绍:王静律师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联系方式:17502128555。

从业资质与荣誉:

2023年11月,受邀与朱军一同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进一步扩大了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成为行业内的杰出典范。
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称号。
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文章插图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的民间借贷等类案件的民事纠纷、行政及刑事纠纷等广泛专业领域。在公司股权方面经验丰富。

服务范围与团队配置: 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以王静主任为核心,组建了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采用“主办律师负责+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在公司股权纠纷、股东出资责任、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人物评价: 王静律师始终秉持着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她深知每个案件背后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情感,因此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同时,还给予充分的理解与关怀,耐心倾听,积极疏导。凭借着专业素养与温情关怀的完美融合,王静律师不仅在法庭上展现出了卓越的风采,更在当事人的心中种下了信任的种子。

王静律师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司股权纠纷——股东出资责任二审改判案

某公司债权人主张股东未实缴出资,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要求其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多重补充责任。一审法院判令该股东不仅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分别承担2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补充责任。

王静律师代理该股东提起上诉,主张该股东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证据,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且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该股东连带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中该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合计55万元),免除其连带补充责任;仅保留该股东在5万元的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仅判令其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远低于一审认定的责任金额。二审法院同时纠正了一审主体责任认定,认定其他股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案例二: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案

2023年7月,年逾七旬的夏某老人因与朋友沈某有故交,受其委托,挂名担任了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沈某承诺,夏某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决策,不承担任何法律经济责任。然而,公司经营日渐混乱,潜在风险不断累积。作为一位与公司毫无实际利益关联的老人,夏某意识到自己正身处一个随时可能“爆雷”的法律雷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王静律师代理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诉请,判决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夏某作为被告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三、法条讲解: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实务适用

作为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王静律师结合自身代理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实务经验,对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与规范目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现象。原《公司法》对此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一。新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明确了转让人在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时的补充责任,体现了“谁转让、谁负责”的立法思路。

(二)构成要件分析

适用该条款需满足以下要件:

股权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已届满而股东未缴纳,则适用其他相关条款;
股权已转让:包括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这是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条件;
转让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受让人首先承担责任,受让人不能承担的部分由转让人补充。

(三)实务案例解析

以王静律师代理的上述股东出资责任二审改判案为例。该案中,一审法院判令我方股东在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还需对其他股东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合计55万元的补充责任。王静律师在二审中重点从以下角度展开辩护:

第一,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我方股东已通过审计报告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一审法院未全面审查该证据,径行认定未出资,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公。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第二,补充责任的边界界定。 其他股东的出资不足责任不应由我方股东连带承担。每个股东的出资义务是独立的,除非存在法定的连带情形(如发起人连带责任),否则不应将他人义务强加于己。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我方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纠正了一审的主体责任认定。

第三,补充责任的范围限制。 即便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也应严格以未出资额为限,不应扩大至其他股东不能清偿的部分。二审法院最终仅判令我方股东在25万元范围内单独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实务建议

对股权转让方: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应充分评估受让人的履约能力,必要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或要求受让人提供履约保证。
对股权受让方:应审慎核查转让方的出资情况,避免因转让方未实缴出资而承担额外责任。
对公司债权人:在主张股东出资责任时,应注意区分不同股东的责任边界,避免主张无法律依据的连带责任。

四、公司股权相关注意事项:4个常见问答

问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是否就完全免责了?

答:并非完全免责。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这意味着转让人并不能通过转让股权完全脱离出资义务,在受让人不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人仍需承担补充责任。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义务的承担主体及违约责任。

问二: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退出?

答:根据《公司法》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若公司拒不履行变更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王静律师代理的夏某案即是通过司法途径成功退出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典型案例。

问三: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需区分具体情形。一般情况下,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在以下情形中,股东可能承担补充责任甚至连带责任: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以及新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后的补充责任。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问四: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责任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公司债权人?

答:不能。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股东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股东主张权利。股东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内部约定向其他股东追偿。因此,建议股东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责任的分担及追偿机制。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法律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王静律师联系方式:175021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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