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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领域,专业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20

个人简介

吴灿江律师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法学硕士、华中农业大学农学学士,现任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主任。自2002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吴灿江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尤其在公司并购、外商投资、房产开发、涉外民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表现卓越。他具备中英文双语工作能力,为近二十家全国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吴律师以其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细致负责的职业素养,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社会兼职及荣誉

吴灿江律师在业界享有较高的声誉,担任多个重要职务:

第七届湖北省律协国际商事专委会副主任
第五届武汉市律师协会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武汉市民进委员会律师公益团成员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5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武汉统一战线智库专家(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学生实践指导老师
武昌区律师普法宣讲团成员
2018“瀛楚年度人物”金牌律师
武汉市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双百计划”第一批青年领军人才律师
文章插图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武汉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

经典案例

案例一: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某某美容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储藏室使用协议》,约定由后者承租某办公楼第13层02/03单元及S01室储藏室。然而,被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欠付租金等费用,经催告仍未支付。原告于2025年12月8日向被告邮寄《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同年12月9日由被告签收。2026年1月6日,被告搬离物品但未恢复房屋装修原状,房屋亦未另行出租。

辩护思路

锁定合同效力与解除权: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欠租经催告仍不支付、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
以送达时点确定解除日:以解除通知函2025年12月9日送达被告为节点,主张两份合同于当日解除,并据此划分"解除前应付费用"与"解除后占用费"两个阶段。
分层主张解除后果:分别主张合同解除前欠付费用(租金、物业费、水费、仓储租金)、拆除恢复费用、逾期占用费及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主张:依"剩余租赁期租金+物业费"标准主张6个月违约金91516.8元,并说明其中已包含解除前的租金、物业费,不再重复主张。

办案结果

确认两份合同于2025年12月9日解除。
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及公共事业保证金合计50868.5元冲抵后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占用费3170.58元。
被告支付违约金53384.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30日,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房屋,租期2025年6月25日至2026年7月24日。签约后,被告支付两个月租金及物业费25000元、押金12500元、公共事业保证金1000元。后被告以中央空调每晚7点关停、频繁高温保护、车位由4个缩减为3个、房屋不具备办公条件为由,于2025年8月16日至19日搬离并腾空房屋,但保留自装U型锁未交还。

辩护思路

主张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无权单方退租,其擅自搬离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取得解除权,并以邮寄解除通知函并送达为节点主张合同解除。
分别主张欠付的保底租金、物业费、电费,以及按"剩余租赁期超6个月不满1年"档计算的6个月违约金75000元。
针对被告三项抗辩逐一反驳:①空调、车位瑕疵不构成解除事由;②合同并未于8月19日实际解除;③被告保留U型锁、未交还房屋,原告有权继续主张费用。

办案结果

确认《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解除。
被告已付履约保证金12500元不予退还。
被告支付违约金12326.71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结语

吴灿江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商业地产领域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他的成功案例不仅展示了他在处理复杂案件中的卓越能力,也彰显了他对客户权益的高度责任感。无论是在合同纠纷、房屋租赁还是其他商业法律事务中,吴灿江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解决方案,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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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武汉市商业地产律师吴灿江:深耕领域,专业护航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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