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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6-10-23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企业破产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还牵涉到众多利益相关方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位经验丰富的破产纠纷律师显得尤为重要。河南郑州的刘学志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破产纠纷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个人简介

刘学志律师是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级律师。他自1987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先后在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尉氏县司法局等单位任职,并于2005年至今在郑州执业。他在破产案件办理及破产衍生诉讼代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教育背景

1985.9—1987.7,河南省司法学校上中专
1989.9—1994.7, 河南大学本科

工作经历

1987.07-2000.09 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律所副主任、主任
2000.09-2005.03 尉氏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2005.03-至今 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2.09至今担任执行主任

专业特长

文章插图

刘学志律师专注于破产案件的办理以及破产案件衍生诉讼的代理。他在处理复杂破产案件时,能够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社会兼职及荣誉

2016年3月至2021年10月,担任开封市政府法律顾问
2017年6月,被选入郑州市委法律专家库
2023年7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2023年12月,当选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副会长
多次被评为“律师工作先进个人”、“河南省律师行业管理工作先进个人”、“郑州市律师行业杰出贡献奖”

经典案例

建设工程挂靠 + 破产债权确权纠纷

当事人主体

原告1:何某(实际施工人,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告2:王某(债权受让方)
被告1:宇风某公司(案涉工程发包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被告2:昌弘某公司(出借建筑资质的被挂靠施工企业)
第三人:王某海(工程介绍人)

基础案情事实

何某经王某海介绍承接了宇风某公司的研发中心项目,因自身无施工资质,通过挂靠昌弘某公司的方式进行施工。何某与昌弘某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昌弘某公司仅收取管理费,项目全部资金、人员、设备由何某自筹,盈亏自负。昌弘某公司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由何某负责施工、结算全流程。

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实际上所有施工、垫资、现场管理和竣工验收均由何某独立完成。宇风某公司曾直接向何某支付部分工程款465万元。

宇风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何某以昌弘某公司代理人身份申报工程款债权,法院确认昌弘某公司名下案涉工程无异议债权总额23607765.6元。根据破产分配规则,债权总额按7%比例分配,分两次合计分配1652543.59元。

何某与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工程款债权的20%(4721553.12元)转让给王某,剩余80%(18886212.48元)归何某所有。

因昌弘某公司对外负有其他债务,案外人樊某申请强制执行昌弘某公司财产,法院冻结并划走了全部分配款1652543.59元。何某和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遂向破产受理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确认昌弘某公司与宇风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确认何某是研发中心项目实际施工合同当事人
判令宇风某公司在欠付昌弘某公司款项中优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刘学志律师在处理复杂破产纠纷案件时,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使他在破产纠纷领域备受认可。如果您需要专业的破产纠纷法律服务,刘学志律师将是您的理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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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郑州破产纠纷律师刘学志:专业处理破产案件,保障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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