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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深耕股权争议解决,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3

在青岛这座经济活跃的沿海城市,公司股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涉及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等多种复杂情形。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正是这一领域内深耕多年的专业法律人。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依托律所平台与自身扎实的法学功底,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在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方面形成了系统的办案思路与实务方法。

黄永超律师现任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并担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他曾获评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同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盈科全国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委员会委员,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以及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鲁东大学法学院2023级名誉班主任等社会职务。这些经历不仅体现了行业对其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为其在股权争议解决中把握裁判逻辑、理解商业背景提供了多重视角。

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黄永超律师办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涵盖执行异议之诉、追加被执行人、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等多种类型。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呈现其在股权争议解决领域的办案思路与实践成果。

在某科技公司诉某大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黄永超律师代理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该案中,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遂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黄永超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责任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论证。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某科技公司,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应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在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案中,黄永超律师代理第三人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案件涉及原企业未经清算注销后,其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当然承担清偿责任这一争议焦点。黄永超律师通过举证和严密论证,说明了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法院最终裁定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请。该案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成功为政府部门免责。

在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中,黄永超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经法院指定参与清算并办结全程。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对某金属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含税款本金、滞纳金及行政罚款);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法院最终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完整跑通了“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了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在某环保科技公司解散纠纷案中,黄永超律师代理原告陈某及第三人某软件开发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在五年过渡期内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陈某诉请解散公司;对方辩称企业性质应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愿意延长经营期限等。黄永超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充分的证据证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此后未形成延长经营的决议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已到达法定解散条件。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散该公司,二审维持原判决。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为彻底锁定对抗局面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退出与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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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鲜明的办案特点:一是注重证据梳理与法律论证的严密性,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中,能够准确把握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边界;二是善于从商业逻辑与公司治理结构出发,理解股权纠纷背后的利益格局与僵局成因,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或非诉方案;三是具备处理复杂程序衔接的能力,在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程序中,能够统筹推进各阶段工作,确保当事人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黄永超律师始终以严谨、务实的态度对待每一件委托,注重在法律规定与个案事实之间寻找平衡点,力求为当事人在股权争议中争取有利结果。其办案风格不尚空谈,而是立足于扎实的证据准备与法律分析,在庭审与谈判中均展现出专业法律人的素养。对于面临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争议、公司解散与清算、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决议效力等问题的当事人而言,选择一位熟悉公司法实务、具备丰富争议解决经验的律师,往往能够在复杂的股权博弈中把握主动。

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将继续依托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平台资源,在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持续深耕,以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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