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专业深耕,为当事人权益保驾护航
2026-10-23
在当今社会,刑事辩护律师的角色愈发重要。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连云港刑事辩护律师付长洋就是这样一位杰出的法律专业人士。
付长洋律师简介
付长洋律师出生于1977年12月,现任上海市海华永泰(连云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主任。他拥有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并且是中共党员。付长洋律师已经执业19年,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是连云港市第六期“521工程”高层次培养对象,同时也是证券投资顾问和高级合规师。
社会职务
全国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与执业考核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府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专家委员会委员
连云港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连云港市工商联民企合规法律顾问
连云港市律协常务理事、实习与执业考核委主任
连云港市仲裁员
盐城市仲裁员
所获荣誉
司法部表彰全国公共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
连云港市扫黑除恶工作先进个人
连云港市“148”工作先进个人
经典案例
张某涉嫌挪用公款改判挪用资金缓刑案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人民检察院、某地人民法院
案由:职务类挪用犯罪
指控罪名:挪用公款罪
判决罪名:挪用资金罪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无需羁押服刑
案情概述 任职期间,张某利用主管公司资金的职务便利,未经集体议事流程审批,私自挪用公司集体经营性资金用于个人周转使用,挪用资金数额达到公诉机关立案追诉标准,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
辩护核心意见
涉案A公司出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百分百集体出资,无任何国有资产、国有股份、财政资金,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也不属于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经营主体;挪用公款罪侵害客体为国有财产所有权及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国有公款、特定国有款物;本案涉案资金为集体组织资金,权属归全体集体经济成员,不属于国有公款,侵害的是集体企业资金使用权,符合挪用资金罪客体要件。
法院审理查明及裁判说理 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某无需入监服刑,免于牢狱实刑。
王某信访维权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撤案案例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紫菜养殖有限公司总经理办案机关:某地公安机关
案由: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对王某刑事拘留
案件结果: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公民合法信访维权,不属于刑事犯罪,依法撤销案件,王某解除拘留
通过这些经典案例,可以看出付长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他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如果您需要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付长洋律师将是您值得信赖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