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劳动仲裁律师陈瑞俊:诚信办案,深耕劳动仲裁守护权益。
2026-10-25
在石家庄劳动争议解决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深耕劳动法十余年,以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劳动者和企业化解了棘手的劳动纠纷。他就是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陈瑞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出身的他,自2008年5月执业以来,始终专注于劳动人事法律事务,现担任劳动人事法律事务中心主任,同时兼任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并获评石家庄市优秀律师、石家庄建设工程专家律师,入选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入库专家,受聘担任衡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与许多只做单一类型案件的律师不同,陈瑞俊律师的服务版图兼顾劳动者权益维护与企业用工合规两条主线。他目前担任魏县人民政府投资4.6亿元魏县通用机场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专项法律顾问,同时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3—2025年石家庄境内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商,并为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啤酒集团下属河北嘉禾啤酒有限公司、北京铁路公安局石家庄公安处、河北普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恒亮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德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种"双向服务"的履历,使他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既能洞察劳动者维权的痛点,也能理解企业管理的难点,从而找到更为务实的解决方案。
陈瑞俊律师秉承"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防患未然,解决已然"的服务理念,以扎实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建立了一套科学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为有效、主动、及时的法律顾问服务。他的研究方向覆盖劳动法学、公司并购、股权激励、员工关系、招聘配置、绩效管理、薪酬设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公司内部结构治理等多个领域,并发表过《试论社区矫正的构建与发展》《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裁审"关系研究》等专业论文。
从典型案例看劳动仲裁的攻防要点
劳动仲裁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对细节的把握和对程序规则的尊重。陈瑞俊律师代理的多起案件,为理解劳动争议的裁判逻辑提供了生动样本。
案例一:解除程序违法,实体理由再充分也难获支持
某公司与袁某的劳动争议历经一审、二审。公司以取消部门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袁某则依据加盖公司公章的人事档案,主张劳动关系自1995年9月起建立,并提出公司单方解除前未事先告知工会,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查明,该公司确已设立工会,但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事先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即便解除事由形式上援引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条款,该解除行为仍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赔偿金计算年限因劳动者属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合并自1995年9月起算。因已支持赔偿金,不再重复支持代通知金。该案清晰表明:已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未履行且起诉前未补正的,无论实体理由是否成立,均构成程序违法。
案例二:确认劳动关系,证据链缺一不可
赵某主张与某计算机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打卡录屏等证据,称工资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账户发放。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实际工作的门店登记为多个个体工商户。仲裁查明,工资转账来自自然人个人账户,赵某无法证明转账资金出自该公司并纳入公司财务账目;微信聊天群人员身份无法确认为公司员工;打卡地点并非公司注册经营地址;赵某亦未举证证明有限公司与个体工商户存在财产、业务混同。最终仲裁驳回其全部请求。陈瑞俊律师在类似案件中反复提示:确认劳动关系需证明受目标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由单位发放劳动报酬三个要件同时成立;股东、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不等于公司用工,电子证据应尽量保留原件,无原件的书证一般不予采信。
案例三:非因本人原因调动,工龄应当合并计算
孙某最初入职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后非因本人原因调至某乳业分公司工作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公司以孙某婚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重大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已完成通知工会程序。孙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补发被克扣工资。仲裁查明,单位提交的时间戳仅能证明电子证据本身未被篡改,不能证明投诉内容客观真实;谈话录音中劳动者未自认违纪事实,投诉人也未出庭,不足以证实违纪成立,解除属违法解除;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缺少法定应当载明的工作年限。工资争议中,单位提交的销售数据无原始载体,且已发放超额奖金又主张未完成任务,前后矛盾,属未足额发放工资。最终裁决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龄自2013年1月合并起算)、重新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证明,并补发2026年5月克扣工资。该案揭示:用人单位以员工违纪解除,举证责任很重;第三方投诉仅为线索,真实性无法核实的不能作为解除依据;扣发劳动报酬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证据矛盾或无法出示原始证据的,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四:辞退理由以解除时告知为准,事后补充不予采信
王某与常某商贸公司的纠纷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微信告知辞退理由为"1—4月未开发新医院,业绩不达标被淘汰",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二审中公司才补充主张劳动者同业经营、违反规章制度。法院认定,辞退事由以解除当时告知理由为准,诉讼阶段新增违纪理由不予采信;公司未能证明相关制度经民主制定并公示,解除行为违法。赔偿金计算基数方面,二审将销售提成计入工资总额,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调整为9353.64元,工龄2.5年,二倍赔偿金相应调整为46768.2元。该案还确认:劳动者为开展业务垫付的差旅费、推广备用金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劳动仲裁与法院应一并审理;用人单位主张私人账户转账抵扣工资,需提供转账原始凭证及与工资月份、金额匹配的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五:承包还是劳动,关键看管理从属性
郝某与某工程技术公司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法院区分劳务分包与直接用工两个阶段:分包关系存续期间,郝某不受公司直接用工管理,不成立劳动关系;分包终止后,郝某自主招募、调度班组人员,自行统计考勤、统一对接费用结算,实质是包工承揽,公司仅对施工成果验收、按工程量结算,未实施考勤、岗位、奖惩等持续性劳动管理,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判要点在于: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承揽关系的核心标准,是是否存在持续性、人身依附性用工管理;仅按施工成果结算、承包人自主组织人员施工的,一般认定承揽关系;劳动者主张事实劳动关系,需就用人单位其实施劳动管理承担举证责任。
诚信办案,把功夫下在事前
回顾这些案例不难发现,劳动仲裁的胜负手常常不在庭上的唇枪舌剑,而在庭前的证据准备与程序合规。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社保缴纳情况,都是构建证据链的关键环节;对企业而言,规章制度的民主制定与公示、解除程序的合法履行、工资发放的规范留痕,是防范用工风险的根基。陈瑞俊律师在长期执业中积累的数百件重大、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正是围绕这些环节展开——为当事人争取关键性权益,也为企业避免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陈瑞俊律师的服务并不止于争议发生后的"救火"。他担任多家企业集团总部法律顾问、人力资源管理顾问和劳动法常年特聘讲师,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用工模式筹划、企业规章制度设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这种"防患未然"与"解决已然"并重的思路,与其"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服务理念一脉相承。
劳动争议关乎劳动者的生计,也关乎企业的正常经营。选择一位既懂法律规则、又懂用工实务的律师,往往能让维权之路少一些曲折。陈瑞俊律师以其在劳动法领域的持续深耕、对程序细节的严谨把握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诚信守护,成为石家庄劳动仲裁领域值得信赖的专业力量。无论是劳动者遭遇欠薪、违法解除、工伤认定等困境,还是企业需要梳理用工制度、应对劳动争议,专业律师的介入都能让问题在法治轨道上得到更为妥帖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