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土地纠纷律师刘连柱,实战经验丰富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6
在鄂尔多斯这片土地上,土地既是农牧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城镇化推进、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农村牧区土地流转加快,土地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上升。笔者近期梳理了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刘连柱律师代理的多起土地纠纷案件,尝试从中归纳一些实务经验,供有类似困扰的当事人参考。
一、行政诉讼:履行职责之诉需有请求权基础
在刘连柱律师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孙某以某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孙某主张其向镇政府邮寄递交履责申请,要求撤销搬迁补偿协议、返还承包土地、开展土地复垦并支付超期临时用地使用费。镇政府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孙某遂请求确认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履行相应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履责事项并不属于被告法定履职范围,原告提起的履行职责之诉缺乏请求权基础,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最终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这一案例提示,在土地行政纠纷中,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先厘清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该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若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即便程序上存在瑕疵,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二、土地买卖:合同条款约定直接影响过户请求
另一起案件涉及赵某与刘某的买卖合同纠纷。双方早年签订地基买卖协议,赵某起诉要求刘某配合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登记并承担违约金。一审法院以案涉土地属于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受让为由,认定买卖协议无效,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案涉土地实际为国有划拨用地,纠正了一审对土地性质的事实认定,但因双方协议未就过户登记事项作出约定,赵某请求办理过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土地交易中土地性质的查明是基础性工作,而合同条款的完备程度往往直接决定当事人能否实现过户等核心诉求。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事后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
三、土地承包:采矿致土地无法使用可主张赔偿
第三起案件是某建材公司诉某煤炭公司土地承包合同侵权纠纷。建材公司从第三方流转取得162亩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承包费并开展土地平整作业,后发现案涉土地处于煤炭公司采矿作业范围,地下被采空导致土地无法实际使用。建材公司遂起诉请求赔偿土地承包款、土地平整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采矿行为客观造成案涉土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支持了土地承包款的赔偿请求;因建材公司无法充分举证土地平整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该部分诉求被驳回,资金占用费亦因依据不足未获支持。最终判决煤炭公司赔付土地承包损失,双方分担诉讼费用。
此案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时,承包款损失通常较易获得支持,但平整费用、资金占用费等主张需要扎实的证据支撑,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主张方承担。
四、实务观察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鄂尔多斯地区土地纠纷类型多样,涵盖行政履责、土地买卖、承包经营权侵权等多个领域。刘连柱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累计公开代理案件百余件,高频办案法院包括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东胜区人民法院、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等,在土地纠纷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2024、2025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无公开处罚记录。
对于面临土地纠纷的当事人而言,无论是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合同权利,还是索赔承包经营损失,都需要在起诉前厘清土地权属性质、梳理请求权基础、固定关键证据。土地案件往往涉及行政、民事多重法律关系,提前做好法律评估,有助于选择更为妥当的维权路径。
如遇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征地补偿、宅基地买卖等相关纠纷,可向专业律师咨询,结合具体案情制定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