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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债务纠纷律师田华钢:深耕债务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6

在商事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货款拖欠、工程款结算僵局、股权回购款拒付、租赁违约金争议等债务纠纷,已成为不少企业和个人绕不开的难题。在河南省濮阳市,田华钢律师长期专注于债务纠纷领域,凭借严谨的办案作风和扎实的诉讼功底,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田华钢,男,汉族,无党派人士,二级律师,企业高级风险管理师,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曾任第三届濮阳市律师协会会长,现任濮阳市律师协会监事长、濮阳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监事长、濮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第八届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主任;受聘担任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濮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系濮阳市政协委员、河南省营商环境监督员。2022年荣获全国优秀律师称号,同时获评河南省优秀律师。擅长代理复杂商事案件及政府、公司法律顾问事务。这些经历,让他在处理债务纠纷时,既能从合同文本的细枝末节中找准突破口,也能站在企业经营与风险管理的角度,为当事人设计可落地的清收方案。

债务纠纷往往不是简单的"欠债还钱",而是交织着结算依据之争、质量抗辩、合同解除权、股权回购效力等多重法律关系。田华钢律师办案的一个鲜明特点,是不急于下结论,而是先把证据链条一环一环捋清楚。在他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发包人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审定的131.9万余元结算价,主张已付款"超付"76万余元并要求返还;设计公司则指出该结算所依据的送审文件未经其与项目管理方盖章确认,主张按财政预算审定的363万余元结算,并反诉要求支付剩余设计费155万余元。面对"审定"结论互相打架的局面,田华钢律师没有停留在纸面数字的争论上,而是推动通过司法鉴定,依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取设计费共217.4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发包人不仅不存在超付,反而尚欠设计公司9.4万余元。一审驳回发包人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实体处理。这一结果说明,政府评审结论并非当然的结算依据,结算基础材料未经承包人盖章确认的,法院可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在结算僵局中,通过司法鉴定按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确定结算价,往往是打破"各说各话"的有效路径。

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则更考验律师对质量事故证据固定的把握。某控制技术公司向某工程设计公司供应7台槽道式流量计,合同总价347万元,约定未经买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货物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买方可单方解除合同。设备安装后,工程现场进行氮气气密性试验时,一台流量计突然爆裂。买卖双方经会议纪要共同确认,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失效分析,结论为失效主因是表体母材内表面存在裂纹,同批次另一台完好设备经渗透、超声检测亦评级不合格。买方随即拆除封存全部设备、变更设计完成项目中交,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货、赔偿47万元检测鉴定费;卖方则起诉要求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田华钢律师代理买方,紧紧抓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结论经庭审质证并作出合理解释这一关键,同时指出卖方将产品交由第三人加工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叠加质量事故,符合框架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买方主张,判决采购订单解除、卖方承担47万元检测鉴定费、买方退还全部设备,驳回卖方全部诉讼请求。质量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共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以会议纪要锁定程序,是这类纠纷中维权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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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债务问题常常披着"股权"的外衣。李某系某石化工程公司原董事长,持股14.53%,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转让股份,无其他股东受让时在公司财务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由公司回购,并明确了回购价计算方法。李某办理退休后经股东会同意留任董事长,随后提交退股申请,公司时任高管签字并加盖公章出具《股权计算书》,确认扣税后应支付1398万余元。此后公司拒不付款,反而在李某起诉后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删除公司回购条款。一审法院以回购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回购及抽逃出资的规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田华钢律师代理李某提起上诉,围绕章程约定回购条款的效力、诉讼期间修章能否溯及剥夺股东既有权利、回购价格依据三个焦点展开论证。二审法院认为,章程关于离职股东股权转让及公司回购的约定,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特点,系公司自治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修订章程发生在起诉之后,李某投了反对票,修订内容旨在排除其回购权利,与其此前签署《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的行为相矛盾,对李某不发生效力;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税后资金回购并将股权以分红形式转入全体股东权益,注册资本并未减少,不构成抽逃出资;双方签署《股权计算书》即就回购价款形成合意。最终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1398万余元。约定回购不等于法定回购,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章程自治即为有效;而退股申请、股权计算书等书面文件上的每一次签字,都是锁定权利的关键证据。

租赁合同纠纷中的债务争议,则更依赖对履约过程的还原。某新能源公司将厂房屋顶租赁给某光伏公司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双方此前的纠纷在二审中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屋顶整体维修分次进行,出租方书面通知维修范围后,光伏公司须在三十日内无条件拆除维修范围内设备并交付维修,逾期每日支付违约金1万元,逾期超过十日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此后出租方发出维修通知书,光伏公司已提前与施工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及时组织进场,施工方按出租方现场指定的区域拆除部分设备后停工。出租方以"拆除不彻底、拖延阻碍维修"为由,在逾期4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起诉要求拆除全部发电设备、支付违约金75万元并赔偿损失500万元。田华钢律师代理光伏公司,综合施工承包合同、微信聊天记录及施工方负责人证言,还原出光伏公司收到通知当天即转达施工方并做好入场准备、实际拆除范围由出租方现场指定变更、停工系因出租方拖延屋顶补漏所致的事实——施工方负责人此后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催问补漏进度并请求安排复装,出租方负责人或答非所问、或拒不回应。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光伏公司不存在拖延、阻碍维修的违约行为,出租方不享有解除权,其解除通知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出租方全部诉讼请求。主张解除合同之前,书面催告程序不可省略,否则解除通知不生效力;试图利用优势地位"制造违约陷阱"、坐等对方"逾期"再主张解约索赔的操作,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债务纠纷的胜负往往不在庭审的临场发挥,而在庭前的证据梳理与法律关系定性。田华钢律师在办案中注重把合同条款、往来函件、付款凭证、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材料按时间轴排列,找出对方主张中的矛盾点,再结合司法鉴定、证人证言等手段补强己方证据。这种严谨细致的作风,与其长期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营商环境监督员的经历密切相关——处理复杂商事债务,既要懂法律,也要懂经营、懂财务、懂政策。

对于陷入债务纠纷的企业和个人而言,及早寻求专业律师介入,梳理证据、评估诉讼风险、选择恰当的争议解决路径,往往比事后补救更为主动。田华钢律师及其所在的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持续在债务纠纷、商事争议、公司治理等领域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严谨的办案态度和务实的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理清债务关系、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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