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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合同纠纷律师党秀贤: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6

在嘉峪关市的合同纠纷法律服务领域,党秀贤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逐渐成为许多当事人在遇到合同争议时考虑委托的专业人士。她2016年6月毕业于兰州大学,获法学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2018年5月至2026年5月执业于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2026年5月正式加入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从业期间,她先后荣获“优秀共产党员”“最佳律师新人奖”“优秀辩手”“嘉峪关市优秀女律师”等称号,2019年10月撰写的《青年律师如何自学成才、百炼成钢》获首届甘肃律师论坛论文评选二等奖。执业以来,她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初心,深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已成功代理各类案件数千起。

合同纠纷案件看似寻常,实则涉及买卖、承揽、建设工程、劳务合作等多种法律关系,证据梳理与法律关系定性往往直接影响案件走向。党秀贤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不少具有代表性的办案经验,以下结合她代理过的部分案例,梳理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与应对思路。

一、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经对方工作人员联系,承接房屋粉刷作业,双方口头协商确定每个项目的劳动报酬,由当事人与其丈夫携带自有施工工具共同完成,对方提供施工材料,项目完工验收后按约定项目价款结算付款,部分款项以“工资发放表”名义发放。当事人除承接该项目外,还在外自行承接其他粉刷业务。后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裁判观点认为,劳动关系以人身依附、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管理为核心;承揽关系重在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自主开展工作。本案中被告有粉刷项目时才联系原告,双方协商项目报酬,原告夫妻自带工具以自身技术劳力完成作业,交付工作成果后验收结算,原告不受被告日常制度管理,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案涉款项属于承揽报酬,并非劳动工资,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通话录音等证据,拟证明受被告人员工作安排、对方承诺负责处理受伤事宜。被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提出聊天记录可反映原告对项目进行报价、协商价款,表格标注“工资”系出于税费处理需要,录音内容仅告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审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需要具备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大特征,结合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庭审陈述可见,双方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案涉业务采取先看现场、原告报价、协商项目总价的模式开展,由原告夫妻独立完成施工、承担维修义务,按项目一次性结算报酬,虽被告提供材料、部分款项以工资名义走账,但不改变承揽的法律性质;原告可自主承接外部业务,不受被告单位日常管理制度约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劳动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例提示,在合同纠纷与用工关系交织的案件中,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需要从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个维度综合判断,不能仅凭款项发放名义或单项管理行为简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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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卖合同中的价格调整与补差约定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某管业企业向对方公司供应螺旋焊管用于工程项目一、二期,双方签署采购合同。合同履行期间钢材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货出现亏损,双方通过会议纪要、差价补偿确认单约定由对方补偿钢材涨价差额。项目完工结算后,对方拒绝履行补差约定。一审作出部分支持我方诉求的判决,但漏判二期补差款项,存在事实认定瑕疵。双方均提起上诉。

代理律师二审阶段梳理合同、会议纪要、确认单、沟通记录,证明补差属于双方真实合意;驳斥对方提出的补差附条件的抗辩,结合一期实际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否定附加前置条件;结合行业惯例、供货票据台账论证损耗成本及补差计算方式;指出一审漏判问题,请求二审改判。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全额支持一、二期材料涨价差价及生产损耗补偿诉求,帮助企业挽回百万级货款差价损失。

该案说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引发的补差争议,关键在于证明双方是否就价格调整达成真实合意,以及补差约定是否附有条件。完整的会议纪要、确认单和沟通记录,往往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越权付款与责任边界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建筑安装企业的项目全权负责人王某私自伪造加盖公司公章的代付款函,指令第三方向祁某支付大额工程款,该款项并未用于工程实际施工,损害企业权益。企业核实收款人员未实际参与施工,多次协商追回款项未果后起诉,要求返还违规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案难点在于王某具备项目负责人身份,第三方以善意付款抗辩,证据及法律关系复杂。

代理律师调取公安笔录、鉴定文书、生效裁判、工资流水等证据,证实代付款函属于伪造,收款缺乏合法依据;区分王某正常履职与个人越权行为,明确伪造文件属于个人责任,驳回第三方善意第三人抗辩;扣减少量真实合法劳务支出,就剩余款项主张返还,并按LPR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法院认定案涉违规付款责任由王某个人承担,判决王某返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厘清项目负责人越权履职的责任边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表见代理与增量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某工程公司与某建设集团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承接道路改建施工项目,合同约定价款为暂定价,可依据审计、实际工程量调差。工程竣工验收后,对方仅依据部分旧结算单主张款项全部结清,拒付增量工程款、材料调差款及合同外运费。项目现场管理人员长期代表该建设集团履职,出具对账材料证实尚欠180万工程款及20万合同外运费。对方抗辩该管理人员无书面授权,对账不发生效力,同时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

代理律师举证该管理人员长期履职的事实,论证构成表见代理,对账文件合法有效;结合合同条款、业主审计、施工资料反驳固定总价、款项结清的抗辩;以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为由驳回诉讼时效抗辩,核算欠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阶段继续稳固我方证据观点。一审、二审均支持我方全部主张,认定表见代理成立,判令对方支付180万工程款、20万运费以及42万余元资金占用利息,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帮助企业追回两百余万元工程欠款及利息。

五、合同纠纷中的证据梳理与庭审应对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合同纠纷案件的办理,往往需要围绕合同条款、履行过程、款项往来、沟通记录等多个层面展开证据梳理。党秀贤律师在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时,注重从法律关系定性入手,结合书面合同、会议纪要、对账材料、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并在庭审中针对对方抗辩逐项回应。

对于当事人而言,遇到合同纠纷时,首先应当保存好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履行凭证、沟通记录等基础材料;其次要明确争议焦点,是合同效力问题、履行标准问题、款项结算问题,还是违约责任问题;再次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避免因证据缺失或法律关系定性偏差导致权益受损。

党秀贤律师现执业于甘肃聿凰律师事务所,长期深耕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她秉持诚信尽责、专业严谨的办案作风,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与细致负责的服务态度,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赖与一致好评。如果正在面临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党秀贤律师进行咨询,以便更好地梳理证据、明确思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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