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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劳动争议律师华开建:专业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27

在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的今天,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素养高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华开建律师是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的一名资深律师,专注于劳动争议领域已有12年的时间,他以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律师简介

华开建律师现为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擅长处理工伤事故、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知识产权等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劳动争议领域,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能够有效帮助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

执业经历

华开建律师拥有12年的执业经验,本科毕业于知名法学院校。他在劳动争议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案例经验,并多次参与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此外,他还担任了多个重要社会职务,包括:

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
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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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第一届听证员
第二届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
第六届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

荣誉奖励

华开建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获得了多项荣誉和奖励,其中包括:

2016年,《撞成植物人急需抢救费用 法律援助分期诉讼显智慧》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2017年,《劳动仲裁不受理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 法律援助张正义 二审法院改判胜诉》获评优秀法律援助典型案例
2022年,被聘为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
2022年,被聘为榆林市司法局第一届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
2022年,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

经典案例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为某投资公司,被申请人为姜某。姜某在履职过程中受伤治疗,双方劳动关系并未当即解除,某投资公司后续出具书面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完成签收,劳动关系于确认的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案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投资公司始终未与姜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据此判令该公司承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某投资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姜某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停工留薪待遇,原审不应支持双倍工资,同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认为姜某起诉已经超过时效。法院审查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认定均符合法律规定,该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最终裁定驳回该公司再审申请。

案例二: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

原告吕某受雇于某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岗位,在项目施工高处作业时摔伤,受伤后未再向该公司提供劳动。人社部门认定吕某所受伤害构成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同时确认四个月停工留薪期。此前仲裁程序已经驳回吕某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案诉讼中,被告公司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全部工伤待遇诉求均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即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生效后,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法院结合工资流水核算吕某工资标准,对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按照当地标准认定,对住院期间护理费予以酌情支持,因吕某不存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情形,交通费不予支持,依法核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驳回终止用工关系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承担对应工伤赔偿款项。

案例三: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一审案

被告田某入职某采矿工程公司担任支护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被评定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4万元赔偿款。之后田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已经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不应再另行赔付工伤相关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达成赔偿协议,但劳动者仍有权申请劳动仲裁;案涉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法院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扣除已经给付的4万元赔偿款后,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剩余的工伤赔偿款项。

结语

华开建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劳动争议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如果您在劳动争议方面遇到问题,不妨寻求他的帮助,相信他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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