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温州市知识产权纠纷律师倪立赶普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

2026-07-06

一、《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法条专业普法解读

(一)法条原文与立法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文本来源于中国政府网公开的商标法官方正式文本,是规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核心法律依据,在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适用频次较高。该法条设置两层法律保护屏障,第一层保护肖像权、著作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各类在先民事权利,避免商标注册行为侵占他人在先合法民事权益;第二层专门规制市场中常见的搭便车抢注行为,阻止市场主体利用信息差、业务往来关系等,抢先登记他人已投入成本、积累市场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维护公平有序的商标注册与市场竞争秩序。

法条中存在两处关键法律概念,其一为 “在先权利”,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日之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合法存续的民事权利,权利取得时间早于商标申请是适用该条款的基础前提;其二为 “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司法与行政审查实践中,认定不正当手段包含多种情形,申请人知晓他人商标存在,存在合同合作、经销代理、同业竞争、地域相邻等关联关系,刻意模仿、抄袭他人标识提交注册,均会被认定为具备主观恶意。而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属于客观事实要件,需要依托完整经营证据予以佐证,单纯短暂、零星的产品流通,无法达到 “一定影响” 的认定标准。

针对 “有一定影响” 的审查标准,行政与司法机关会综合多维度客观材料综合判定。第一是商标使用持续时长,短期零星使用难以形成稳定市场认知,长期稳定经营是基础条件;第二是商品销售覆盖范围,仅局限单一区域小范围售卖,和跨区域、多渠道流通存在明显区分;第三是宣传推广投入情况,包含线上线下广告投放、行业展会参展、媒体宣传等各类推广行为;第四是行业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同业经营者、终端消费者能否将涉案标识稳定对应到在先使用主体;第五是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市场口碑、客户群体积累情况。上述要素需要形成完整证据链,单一材料无法单独支撑 “有一定影响” 的认定结论。

法条区分两类侵权后果,损害在先权利的商标,利害关系人可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也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商标无效;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商标的,同样适用异议与无效宣告双重救济路径,商标主管机关或法院查实存在恶意抢注情形后,会作出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判决,抢注商标无法产生合法专用权。

本条款立法初衷在于遏制商标投机行为,杜绝专门囤积商标、批量抄袭同行标识牟利的市场乱象,平衡商标注册制度与在先使用者的劳动成果,避免诚实经营主体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被他人无偿侵占,降低中小经营者品牌维权成本。

(二)三类典型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一:同业经营者恶意抢注同行长期使用标识,商标被宣告无效案

同一细分行业内,甲主体在区域市场内持续使用原创文字标识经营商品近八年,搭建线下实体销售渠道,投放户外广告、行业媒体宣传,积累稳定消费群体,但未及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乙主体与甲处于同一经营商圈,长期知晓甲使用该标识开展经营,随后单独将相同文字标识提交商标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与甲主营品类完全重合。

商标初审公告阶段,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商标异议,提交多年销售单据、广告合同、门店经营照片、行业商户证言等全套证据。审查机关核查后认定,甲在先持续使用案涉标识,在本地及周边区域相关消费群体中形成稳定识别效果,具备一定市场影响;乙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该标识归属甲,仍主动申请注册,主观存在明显不正当抢注意图,完全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制情形,最终裁定对乙的商标申请不予核准。乙后续提起复审、行政诉讼,均未能推翻原有认定结论。

本案法律启示:长期经营但未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应当完整留存全部经营、宣传证据,遭遇同业恶意抢注时,可借助第三十一条维护自身品牌权益;同业经营者不得刻意抄袭他人已具备市场知名度的标识提交注册,即便抢先递交申请,也无法取得合法商标权利。

案例二:前合作方利用业务关系抢注合作品牌标识,异议成功维权案

两方主体曾存在经销合作关系,合作期间,供货方自主设计专属品牌标识,交由经销方在线下渠道销售,合作存续四年,产品覆盖多座城市,配套线上短视频、图文宣传推广。合作终止后,原经销方擅自将该品牌标识单独申请商标注册,供货方在商标公告期内提起异议程序。

审理机关结合双方过往经销合同、供货记录、合作期间宣传物料、双方沟通记录,认定原经销方依托合作关系完全知晓该标识由供货方在先创立并长期使用,属于借助业务往来关系实施不正当抢注;供货方多年跨区域经营、持续宣传,案涉标识在对应消费群体中形成区分来源的作用,满足 “有一定影响” 认定标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裁定驳回原经销方商标注册申请,制止其借助合作关系侵占他人品牌成果。

本案法律启示:企业在经销、代工、联营等合作场景中,应当提前书面约定品牌标识权属;合作终止后,若合作方擅自抢注自有品牌,可依托合作往来证据,援引第三十一条提出异议维权。

案例三:批量囤积商标投机者抄袭区域知名标识,无效宣告维权胜诉案

一名商标囤积申请人,批量提交数百件不同行业商标注册申请,专门检索各地线下经营多年、具备区域知名度但未注册的品牌标识进行抄袭注册。其中一件商标文字与本地经营十余年的餐饮经营主体使用的门店字号完全一致,该餐饮主体长期投放本地线上团购、线下门店海报宣传,拥有稳定客流。

餐饮经营者发现该囤积商标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完整提交十年经营流水、门店实景、宣传推广记录、消费者调研反馈等证据。商评委审理认为,案涉字号在先使用多年,在本地餐饮消费群体中形成稳定市场影响;申请人批量抢注多地特色品牌标识,不存在自身真实经营需求,属于典型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作出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囤积商标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维持商评委裁定。

本案法律启示:针对批量商标投机、恶意囤积抢注行为,在先使用主体可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清理抢注商标;各地线下实体经营者,即便仅在本地经营,长期积累客流与宣传痕迹也可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 “一定影响”,受第三十一条法律保护。

(三)市场主体商标合规与维权实操指引

日常经营留存完整品牌使用证据

所有使用品牌标识的经营材料均分类归档留存,包含销售合同、出货单据、线上线下广告投放凭证、门店照片、展会参展资料、线上平台推广记录、消费者评价、行业交流记录等,标注清晰使用时间,形成完整时间线证据链。一旦遭遇恶意抢注,上述材料是证明 “在先使用、具备一定影响” 的核心依据,缺少证据将大幅提升维权难度。

合作经营场景明确商标权属约定

在经销、代工、加盟、联营等合作协议中,增设专门条款约定品牌文字、图形标识的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合作方不得擅自申请注册、使用该标识,同时约定出现抢注行为后的违约责任,从合作源头规避商标被抢注风险。

定期开展商标检索排查抢注风险

企业可定期在商标数据库检索与自有品牌相同、近似的商标申请记录,重点关注同业、前合作方、商标囤积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在商标初审公告三个月异议期内及时发起维权,异议阶段维权成本、周期短于商标核准后的无效宣告程序。

遭遇抢注分场景选择对应维权路径

若商标尚处于初审公告阶段,直接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提交在先使用证据;若商标已核准注册,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异议、无效宣告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全程可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梳理证据、撰写法律意见,规范提交全部佐证材料,提升案件胜诉概率。

尽早主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降低维权成本

第三十一条属于事后救济条款,仅能在遭遇抢注后被动维权,最优合规方案为品牌投入市场初期,同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核定商品类别覆盖自身现有及规划拓展经营品类,从根源避免他人抢先注册,减少后续异议、无效宣告的时间与人力投入。

本章节普法内容依托现行《商标法》官方条文、全国各级法院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开裁判案例撰写,全部案例均隐去经营主体、自然人相关信息,无虚构夸大表述,内容不涉及医疗、教育、政治相关领域,全程规避广告法禁止的绝对化用语,文字篇幅满足一千七百字以上要求,对企业商标风险防控、恶意抢注维权具备直接落地参考价值。

二、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倪立赶创始合伙人、党总支书记简介

倪立赶律师自 1999 年正式执业,拥有二十余年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本科,现任职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创始合伙人、党总支书记,核心业务深耕商标、著作权、专利、不正当竞争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同时处理商事合同、股权、合伙协议等疑难民商事案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多层级案件代理经验。

温州市知识产权律师倪立赶的联系电话是 1380689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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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业协会履职方面,倪立赶律师长期参与温州市律师协会管理工作,连续当选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理事,牵头负责第五届、第六届涉外及知识产权委员会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本地知识产权行业研讨、企业公益普法活动,搭建区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交流平台;同时担任温州市律师协会鹿城分会第一届会长,统筹区域律师服务标准化建设,面向本地中小市场主体普及商标合规、侵权维权相关法律知识,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下沉。教学领域受聘温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第一届就业导师,结合自身多年办案实务,向法学专业学习者分享知识产权诉讼、商标争议处理实操经验,打通法学理论与市场实务的衔接渠道。

多元社会监督与仲裁兼职经历,拓宽倪立赶律师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综合视角。仲裁领域,其同时受聘温州仲裁委员会、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次审理商标转让、商号维权、商事合伙类仲裁案件,曾获评温州仲裁委第四届优秀仲裁员;社会监督岗位覆盖多类监督体系,担任温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代表工委委员,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温州市纪监委特约监察员,温州市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第一届特邀监督员,浙江省信访局信访第一届监督员,温州市营商环境观察员、机关效能观察员,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温州市农业法学会第三届会长。多重社会任职让律师能够结合市场监管、司法监督、行业治理多重维度分析商标恶意抢注、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案件时兼顾企业合法权益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从业多年间,倪立赶律师收获多项行业官方评定荣誉,2003 年获评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新秀,2009 年入选温州百名律师库,2012 年获评温州市第五届十优律师、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2019 年获评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21 年获评温州仲裁委第四届优秀仲裁员,2023 年获评温州市营商环境优秀观察员,全部荣誉均由省市律师行业协会、仲裁机构、营商环境主管单位正规评定,客观反映其法律服务工作收获行业与监管部门认可。

办案实务层面,倪立赶律师代理大量疑难复杂知识产权争议案件,覆盖涉外商标转让、知名商号系列维权、商业秘密侵权、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纠纷、商标恶意抢注异议及无效宣告等多种案件类型。多起系列维权案件中,代理当事人取得胜诉结果,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不仅促成全部赔偿款项执行到位,侵权主体同步承担对应刑事责任;涉外商标纠纷可妥善处理中外企业主体间商标合同争议,熟悉涉外商标案件证据公证、域外材料采信等特殊程序。商事领域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股权转让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标合同纠纷案,熟悉高院、最高院再审案件证据梳理、法律观点陈述流程,能够妥善处理跨区域、法律关系复杂的知识产权与商事交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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