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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专攻刑事辩护守护当事人权益。

2026-10-28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家属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程序不熟悉、心理压力大等多重困境。此时,一位熟悉刑事诉讼流程、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节点的辩护律师,往往能在案件的早期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凭借对案件细节的严谨梳理和对法律程序的准确把握,在诈骗类犯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

周旭律师系上海正策(重庆)律师事务所股权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并具有中国律师学院律师背景,现为重庆市渝中区刑事专委会委员。其执业方向集中于刑事辩护,尤其在重庆地区的刑事会见、取保候审申请、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以及庭审辩护等环节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办案思路。本文结合其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从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不同处理结果出发,梳理刑事辩护中值得关注的几个实务要点。

一、取保候审:抓住案件早期窗口,围绕社会危险性展开论证

取保候审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重要程序节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依法取保。实践中,辩护律师需要在案件事实尚在侦查阶段时,通过对当事人地位作用、主观认知、获利情况、退赔态度等要素的综合论证,向办案机关说明无羁押必要性的理由。

在周旭律师办理的一起诈骗案中,当事人系公司员工,按照老板安排从事所谓“车险”销售业务。案发后公司被整体查处,当事人才得知公司并非正规保险机构,而是打着正规保险公司旗号对外经营的皮包公司。律师介入后,围绕当事人系从犯、入职初期对公司的真实性质并不知情、后期业绩较低且获利有限、案发后积极退赃退赔等多个角度展开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取保理由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

另一起非法经营案中,当事人系某股票公司主管,负责场外配资业务中的员工培训与管理,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律师在会见和了解案情后,重点围绕案发时间跨度较长、部分行为可能已过追诉时效、当事人仅为普通员工而非公司实际控制人、获利较少且其中部分属于正常工资收入等情节进行论证,同时积极协助家属协商退赔事宜。最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取保期限自2025年4月起算,保证方式为保证人监督。

还有一起涉及直播公司的诈骗案件,当事人担任管理主管,按照老板授意向下属直播人员传达话术,通过恋爱、结婚等名义与所谓“榜一大哥”保持联系,引导对方在直播间持续刷礼物。案发后,律师围绕当事人在整个业务链条中的上传下达地位、对诈骗模式的认识程度、未直接实施核心欺诈行为等要点展开辩护,在当事人尚未完成退赃退赔的情况下,仍为其争取到取保候审。

此外,在许某涉嫌强制猥亵案中,当事人于K歌足浴包间消费时被技师大量劝酒致深度醉酒,期间技师率先撕扯其内裤嬉闹,许某在意识模糊状态下发生互动拉扯,随即被对方咬伤并立即停手、下楼投诉。事后技师报警,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侮辱罪对许某刑事拘留。被害人提出较高金额赔偿才出具谅解书,双方未能达成谅解。律师介入后,多次会见固定被害人主动挑逗、许某醉酒失控、受伤后立即终止行为等事实,厘清双方混合过错;结合同类判例和少捕慎诉政策撰写取保申请书,重点论证即便没有谅解书,本案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亦较低,无羁押必要;同时携带全套事实与法律材料当面沟通办案民警,对嬉闹行为与强制侮辱犯罪进行区分。最终公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为许某办理取保候审。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取保候审阶段的辩护工作,核心在于围绕“社会危险性”这一法定要件展开具体论证,而非泛泛陈述当事人表现良好。当事人所处的层级位置、对犯罪模式的认知程度、实际获利情况、案发后的态度与退赔进展,都是辩护律师需要逐一梳理并向办案机关呈现的关键事实。

二、不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案件分流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案件分流的重要环节。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等方式,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链条、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辩护意见,可能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周旭律师办理的多起案件中,不起诉的结果涉及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掩隐罪、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等不同罪名,辩护切入点各有侧重。

在四川侯某涉嫌诈骗案中,侯某经人介绍认识自称深耕金融领域的鞠某,鞠某宣称正在发起“国际资金盘项目”支持重点国家工程建设,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融通资金,待项目竣工后会有高额分红。具体操作模式为选择各地代理商在当地宣讲组织投资人,通过注册项目APP购买“现金币”完成投资注册,代理商对散户投资享受高额比例返点分成。侯某信以为真,在未核实项目真实性的情况下协助鞠某在重庆发起项目募集散户投资。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国际资金盘项目”实为诈骗,侯某个人涉案金额达289万余元,该案由公安部督办。律师团队讨论后确定辩护思路:一是该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明具体运作模式,现有证据认定存疑;二是仅凭买卖现金币的行为,不足以认定侯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主观方面缺乏认定;三是诈骗具体金额的现有证据亦未形成闭环。辩护人多次通过书面及口头方式交流意见,促使检察机关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对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籍张某涉嫌非法经营案中,张某系公派留学我国的博士生,经其他留学生介绍参与跨境资金操作,境外人员将外币存入指定银行卡,张某等人在境内通过ATM机提取人民币现金后按指令转入指定账户,从中获取一定比例手续费。至案发时张某经手涉案资金总额达1000余万美元,被重庆市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张某主观上明知无资格或行为被禁止仍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经营;张某系外国籍公民,客观上对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理解存在局限,违法性认识程度较低;犯罪金额的证据认定不能形成闭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反复沟通,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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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吴某涉嫌抢劫案中,吴某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初中辍学少女,被卷入由成年人主导的招嫖敲诈团伙。同案犯冒充女性通过网络招嫖诱使被害人至宾馆,吴某被安排收取嫖资,同案犯随后闯入以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钱财。吴某误以为仅参与“仙人跳”式敲诈,不料同案犯实施了抢劫行为。律师提出辩护意见:吴某只与同案犯形成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系其他人临时起意,吴某不应对抢劫罪担责;吴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依法应减轻处罚;结合其到案后稳定供述、配合指认现场等表现,社会危险性较低。最终检察机关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在四川徐某涉嫌医保诈骗案中,徐某幼年丧父,16岁入伍重庆武警某支队,服役期间多次因训练伤病住院,后被评为革命伤残军人。服役12年后转业至四川某乡镇公务员单位,新婚半年旧伤复发并被确诊为无精症,高昂治疗费用使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徐某联系战友借到军人保障卡,冒充现役军人在部队医院就诊取药,三个月消费逾9万余元。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诈骗军队医保性质恶劣,诈骗金额超过7万元系数额巨大,拟以诈骗罪起诉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量刑。律师阅卷后提出:徐某因旧伤复发骗保,主观恶性较低;徐某本身享有职工医保,正规治疗会报销大部分金额,诈骗金额应扣除职工医保可报销部分;对误入歧途的退役军人依法宽大处理,是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应有之义。律师撰写近万字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经多次沟通并召开听证会,又与武警部队领导沟通支持不起诉的意见,最终说服检察院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重庆付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中,付某系重庆永川某污水处理厂厂长,该厂系重庆市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COD、氨氮等污染因子严重超标。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付某等人刑事拘留,经初步调查,污水处理厂员工经付某安排及授意,在污水排放超标时多次向监测设备添加自来水,通过稀释监测样品使监测数据表面达标。公安机关及检察院多次劝告付某认罪认罚并承诺适用缓刑。律师会见付某后得知,其从未安排、授意或默许员工干扰监测设备运行,但侦查人员讯问时告知只要认罪认罚就取保候审从轻处理。辩护人建议其依法如实供述,同时分析本案仅有其他员工供述,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辩护人依据付某的陈述,结合检索重庆地区同类案例,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阅卷提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意见,检察院二次退侦后仍证据不足,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不起诉。

在重庆何某涉嫌开设赌场案中,何某经营一家社区小超市,夫妻二人轮班守店。某日供货商邀请经销商聚会,何某了解到很多超市在店内配套经营小型游戏机以增加营收,该游戏机由专门厂商供货,无需额外投资和专人看管,顾客在收银台充值换币自助玩耍即可。何某经朋友引荐在自家超市设置3台游戏机供顾客消遣。后有市民举报何某容留未成年人玩赌博机,警方以开设赌场罪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该游戏机虽属《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认定的赌博机性质,但其赌博功能及3台的数量并未达到刑事追诉的严重标准;何某对游戏机存在法律认识错误,并无开设赌场的动机及犯罪故意;何某主业是经营超市,并非以开设赌场为业,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悖立法初衷。经辩护人与检察官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重庆李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李某系公司业务骨干、部门负责人,参加公司招待客户晚宴中途离席打算回家辅导小孩作业,自认为路途较近且饮酒未过量,便独自驾驶小轿车回家,途中被交巡警例行检查查获,血检显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律师介入后调阅全部侦查卷宗,发现血检程序存在瑕疵,提出消毒用品是否含酒精成分存疑;同时提出李某驾驶路段非城市快速道,无超速等其他违法行为,行车记录仪录像显示当日该路段少有车辆通行,客观上对道路安全没有现实危险,社会危害程度显著较低。辩护人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建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多次沟通,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

综合上述不起诉案例,可以看出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材料是否完整、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有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支撑、当事人的主观明知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都是辩护律师需要逐项审查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结合当事人的身份背景、参与程度、认罪态度等因素,向检察机关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才有可能推动案件向不起诉方向分流。

三、缓刑辩护:在审判阶段争取非监禁刑

对于已经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转向量刑辩护,其中争取适用缓刑是许多当事人的核心诉求。缓刑的适用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辩护律师需要围绕这些法定条件,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展开论证。

在云南杜某涉嫌诈骗案中,杜某高中毕业后远赴广州打工,白天在服装厂流水线上班,晚上参加夜大学习微商。期间认识同学刘某,经其介绍借钱缴纳代理费,成为某代理烧香项目的区域代理。项目总部在各大网站投放广告引流“香客”,由杜某推销具体烧香服务产品并收取费用后按比例分成。后经公安机关查证,项目总部通过P图软件虚构去相应寺庙代为烧香的事实,以此骗取香客财物。杜某被刑事拘留后方知该项目实为总部精心策划的骗局,公安机关查明杜某诈骗金额31.86万元,应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律师介入后,抓住杜某在整个项目中的从属地位,论证其应认定为从犯;动员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夯实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综合自首、初犯、从犯等法定情节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在重庆柳某涉嫌诈骗案中,柳某于2016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2017年3月升任业务组长,在经理罗某直接指使下参与公司邮币卡及木珠交易平台业务。其按照公司统一话术和操作流程,指使组员通过微信冒充“白富美”添加客户,以赠送金票制造小额盈利假象获取信任,再配合上级传递反向交易指令,诱使客户高价买入大量出货票,价格跌停后依公司要求指导组员使用预设话术阻止客户挂单卖出,总计骗取8名受害人65万余元。律师介入后,针对指控金额653437.76元,核对被害人资金流水与平台出入金记录,剔除非柳某经手的交易,有效核减涉案数额;结合其组长身份的实际权限,论证其未参与行情操控、客户分配或利润分成,仅机械执行上级指令,不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主动创设要件;援引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明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末端执行地位。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重庆刘某涉嫌盗窃案中,刘某小学毕业,在工厂做工平常寡言少语,工友李某对其较为关照。某日李某邀请刘某喝夜啤酒,席间告诉刘某有一老乡与其有经济纠纷,请求刘某助其一臂之力,改日随其找老乡要债并承诺事成后感谢,刘某当即应允。次日晚李某邀其陪同到渝中区某小区,让刘某在外蹲守观察老乡是否回来,自己将停放路边的摩托车推出。刘某事后方知李某实际是去盗窃摩托车,自己无心却成了同案盗窃犯。检察官对刘某作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律师介入后,核对在案监控视频与被告人供述的时间线,确认刘某仅实施搬运行为,未参与犯意提起或后续处置;比对同类判例中作用较小共犯的量刑尺度,结合其未获利、初犯等情节,向法庭说明其人身危险性较低;计算退赔金额占损失比例并整理认罪认罚具结过程,提交书面意见说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突破公诉机关实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在重庆张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张某中专毕业,在某公司任职期间经孙某介绍,同意通过查询手机号码获利。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张某利用微信充当“数据二传手”,向上家发送身份证号查询手机号,再转售给下家赚取差价,累计获利1.1万余元,操作模式为接收指令、转发信息、收取回扣。张某误将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视为普通的“信息中介”服务。律师辩护时通过梳理电子数据,剥离张某个人获利金额与涉案信息条数的对应关系,论证其行为未达到加重处罚档次;聚焦电话通知到案的自动性特征,结合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并减轻处罚;从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出发,认为张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经庭前沟通与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从缓刑辩护的实务经验看,辩护律师需要在事实层面做细致的梳理工作,包括涉案金额的核减、当事人具体行为的界定、获利情况的查明等;在法律层面则需要准确适用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并结合当地同类案件的量刑尺度,向法庭提出具有说服力的量刑意见。

四、办案风格:严谨梳理事实,注重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把关

梳理周旭律师办理的上述案件,可以发现其在办案过程中呈现出几个较为一致的特点。

其一,重视案件早期的介入时机。无论是取保候审申请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案件早期往往是辩护空间较大的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和侦查讯问情况,能够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事实基础。在付某污染环境案中,律师在会见后建议当事人依法如实供述,同时对在案证据状况作出分析,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不予批捕,为后续不起诉争取了空间。

其二,注重对证据链条的逐项审查。在侯某诈骗案、张某非法经营案、付某污染环境案等案件中,辩护律师均将证据是否形成完整闭环作为核心辩点之一。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有客观证据支撑、言词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否有充分依据,这些问题的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其三,善于结合案件具体情节构建辩护逻辑。在吴某抢劫案中,律师区分敲诈勒索的犯罪故意与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论证当事人不应对抢劫罪担责;在何某开设赌场案中,律师从游戏机数量、当事人主业、法律认识错误等角度论证不符合刑事追诉的严重标准;在李某危险驾驶案中,律师从血检程序瑕疵和道路实际通行状况入手,论证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这些辩护思路的共同点在于,从案件的具体事实出发,寻找与法律要件之间的对应关系,而非套用固定的辩护模板。

其四,注重与办案机关的专业沟通。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处理结果的取得,往往需要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进行多轮沟通。在上述案例中,律师通过书面辩护意见、当面交流、申请听证等方式,将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向办案机关逐一说明,为当事人争取程序上的从宽处理。

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专业积累和细致工作的工作。从取保候审阶段的及时介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与法律论证,再到审判阶段的量刑辩护,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在刑事案件发生后及时寻求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帮助,了解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和可能的法律后果,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周旭律师及其团队在诈骗类犯罪、涉黄涉赌犯罪、掩隐帮信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领域的持续办案实践,也为其在重庆地区开展刑事辩护工作积累了相应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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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重庆刑事辩护律师周旭:办案严谨口碑出众,专攻刑事辩护守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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