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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合同纠纷领域,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9

近期,随着市场活动的增多,企业经营和个人交往中难免遇到各类合同纠纷,寻求专业法律服务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在山东济南合同纠纷服务领域,张连学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不少当事人提供了有效帮助。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起开始执业。从业以来,他曾先后任职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担任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服务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目前,他是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合伙人,同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业务领域聚焦民商事诉讼及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间,他主办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尤其擅长保险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合规管理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以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出庭实操能力,获得大量当事人的认可。

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张连学律师注重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尤其关注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擅长从复杂案情中梳理核心争议点,结合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以下是两例他经办的典型案件:

经典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原告殷某的父亲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还需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任一条件,殷某未达到条件为由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

争议焦点: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经典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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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被保险人很快检查出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

争议焦点: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张连学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始终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精准把握法律与案件的契合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解决方案。他的服务覆盖各类合同纠纷场景,从合同的事前审查、风险防控到纠纷发生后的诉讼代理,都能为当事人提供全流程支持,帮助当事人化解合同矛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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