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深耕股权争议,办案严谨口碑出众。
2026-10-29
在山东青岛,公司股权纠纷往往牵涉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等多个层面,法律关系盘根错节,证据链条长、程序环节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永超律师,长期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及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与相关非诉业务,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扎实的办案经验。作为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他曾获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2022年)、山东省优秀律师(2023年)等荣誉,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淄博仲裁委员会委员,以及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副教授等社会职务。
一、股东出资责任: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难逃追加
在黄永超律师代理的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仅到位25万元后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占股40%,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办理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即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黄永超律师代理某科技公司,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以及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等理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
该案一审由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对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予以认可,其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对于先刑后民的抗辩,法院认为受案回执并非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能成立。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明确了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为债权人开辟了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路径。
二、企业改制遗留债务: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黄永超律师还代理过一起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接受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原机床厂1998年经批准改制,改制文件规定原企业债权债务及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2010年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清结报告载明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某机床厂及机床公司不认可注销登记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经信局亦不认可公章真实性,双方均放弃鉴定。
案件由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在于,机床公司由原机床厂改制而来,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接收,注销登记报告亦承诺承担遗留债务,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符合企业改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该案厘清了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
三、公司强制清算:全流程办结,依法衔接破产程序
在公司强制清算领域,黄永超律师作为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清算组成员,经法院指定参与清算并办结全程。某金属材料公司股东张某、焦某以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为由,申请强制清算。2021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管理人、组成清算组。清算组通过报纸及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债权申报公告,仅有税务部门申报债权1笔2900余万元,含税款本金、滞纳金及行政罚款;公司接收资产为银行存款2070余万元,支付清算费用、清算报酬并缴纳税款、滞纳金后仅剩余50余万元,现有资产远小于负债,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法院认为,该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衔接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该案完整跑通了股东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公告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制作清算报告、裁定终结的强制清算全流程,体现了律师团队在清算、破产领域的非诉办案与程序驾驭能力。
四、公司解散纠纷: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
黄永超律师代理的另一起公司解散纠纷中,某环保科技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2003年1月设立,章程规定经营期限20年,至2023年1月28日届满。公司治理早已瘫痪:董事长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名董事于2018年初去世,在五年过渡期内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无法形成任何有效决议;两名股东因婚姻、公司决议、股东知情权等纠纷多起诉讼、长期对抗,人合性基础与信赖关系彻底破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陈某诉请解散公司,对方辩称企业性质应先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愿意延长经营期限等。
案件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自2018年以后公司董事会实质上已无法正常运行;双方股东既同为环保公司股东、又同为关联软件开发公司股东,两公司均处于事实瘫痪状态,公司治理结构失灵,股东僵局形成且呈持续状态,无法按章程和公司法规定的方式解决争端,亦无其他途径打破僵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即属法定解散事由,公司此后未形成延长经营的决议或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已到达法定解散条件,判决解散该公司。该案在中外合资企业过渡期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的特殊治理结构下,成功以司法解散打破多年股东僵局,为彻底锁定对抗局面的股东提供了清晰的退出与救济路径。
结语
从股东出资责任追加,到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的责任边界厘清,再到强制清算与公司解散纠纷,黄永超律师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办案链条。其办案风格注重证据梳理与程序论证,善于在复杂股权关系中找准责任主体与请求权基础,兼顾诉讼与非诉手段的衔接,力求为当事人在股权争议中争取清晰、可执行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