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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民和县离婚纠纷律师崔荣俊: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6-10-29

一、律师个人介绍

崔荣俊,男,汉族,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在民商事、婚姻家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领域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离婚纠纷、婚约彩礼、抚养权纠纷、夫妻债务纠纷等案件。崔荣俊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提供从咨询、取证、谈判到诉讼、执行全流程的法律服务。

二、领域内社会身份与岗位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青海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
青海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青海省律师代表
海东市律师代表
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三、领域相关新闻报道

作为青海省、海东市律师代表,崔荣俊参与了青海省第十次律师代表大会,积极履职建言,推动地方律师行业规范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发展。他长期参与本地公益普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活动,覆盖婚姻家庭、劳动用工、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群众高频法律需求。他还办理过多起民生典型案件,如工伤、离婚、交通事故、彩礼返还等,这些案件被司法机关作为同类案件参考,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领域内社会评价

当事人评价

崔荣俊律师以其专业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的服务、稳健的庭审表现和及时的沟通,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他的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满意度高,口碑极佳。

行业评价

崔荣俊律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办案扎实、逻辑清晰、证据运用到位,在民商事、劳动工伤、婚姻家事、行政诉讼领域具备较高的专业认可度。

社会评价

崔荣俊律师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积极参与普法宣传,擅长处理群众急难愁盼的家事、工伤、交通、合同类纠纷,接地气、可信赖。

五、领域相关获奖与荣誉

获评2022年度“优秀律师”(中共民和县司法局机关支部委员会、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司法局颁发)
多次当选青海省律师代表、海东市律师代表,行业履职能力获官方与同行认可
长期担任省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在行政法、公益法律服务领域贡献突出

六、其他相关内容

执业地域

崔荣俊律师以民和县、海东市为核心,覆盖青海省多地法院、人社、仲裁机构。

业务优势

熟悉本地司法实践与裁判尺度,擅长证据组织、庭审辩论、调解谈判、执行回款。

服务特点

对离婚、彩礼、工伤认定、交通事故理赔、合同退款、劳动仲裁等流程熟、周期稳、结果可控。

执业理念

文章插图

诚信执业、勤勉尽责,坚持合法、合理、合情处理每一起案件,做老百姓信得过的专业律师。

七、成功案例及胜率

案例一:黄某诉魏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信息

案由: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黄某(车主/出租人,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俊,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承租人,化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审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基本事实

2022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两份《车辆租赁合同》,原告将车牌号新LD7L56、豫GG380T两辆机动车出租给被告,租金2000元/月。
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车辆至2024年1月19日,远超租期且原告未提异议,两份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
2024年2月18日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车辆租赁费38000元,承诺三年内分期偿还(2024年底还10000元、2025年底还10000元、2026年底还18000元,原误写为80000元,经核对应为18000元),并约定未按期还款按年利率24%计违约金。
豫GG380T车辆于2024年3月5日报废,产生报废补贴2000元,被告已付1000元,余1000元未付。
另,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未还。
原告为追索债权支出律师费6000元。

原告诉请

被告支付车辆租赁费38000元、报废补贴1000元、借款1000元、违约金9120元,合计49120元;
被告支付法律服务费6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两份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超期使用转为不定期租赁,被告应按“欠条”结算金额履行付款义务。
欠条落款时间早于欠款截止时间虽存瑕疵,但综合微信记录等可认定实际出具时间为2024年2月18日,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车辆租赁费38000元、违约金9120元、报废补贴1000元(合计48120元);偿还借款1000元;支付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被告缺席情形下,凭租赁合同、欠条、微信记录、报废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形成完整证据链,法院全部支持原告诉请,体现“证据相互印证 + 缺席不利后果”的实务要点。
欠条金额笔误(第三期80000元实为18000元)经法庭询问结合总额核算予以纠正,提示结算文书应核对数字。

案例二:王某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某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王某(求职者,化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俊、马鹏,青海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 宋某);宋某(化名,女,1982年生)
审理程序:适用简易程序

基本事实

2023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报名协议》,约定原告支付安置费105000元至宋某个人账户,被告为其安排火车司机等正式工作。
被告先后提供火车司机、龙羊峡水电站贵德片区、黄河水电公司等岗位,并作出“一定能上岗”“不考试能保证上岗”“实在不行退费”等表示。
原告参加火车司机理论考试未通过后,拒绝参加免费补考;后续岗位因需补交岗位差价(非被告收取)再次拒绝,最终未上岗。
宋某在微信中明确承认无法安置工作并承诺退款,但始终未退。

原告诉请

解除《报名协议》;
二被告返还安置费105000元、资金占用利息10867.5元、法律服务费10000元、交通费2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协议系服务合同,非“包过/包安置”,已履行主要义务;
原告拒绝补考、拒绝岗位,系自身放弃机会;
法律服务费、交通费无合同依据;
宋某收款系职务行为,不应个人担责。

法院认定与裁判结果

原告意图通过给付金钱委托被告安排国企带编制工作,阻碍公平竞争、扰乱招聘秩序,协议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民法典》第153、155条认定无效(而非原告主张的解除)。
无效合同依《民法典》第157条应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故支持返还委托费用105000元。
原告对无效亦有过错,资金占用利息不予支持;交通费2000元无有效证据,不予支持。
律师费10000元系原告实现债权实际支出,应由被告承担。
宋某作为一人公司(持股100%)唯一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且以个人账户收付款,判决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如下:被告公司于十日内返还委托费用10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8元减半收取1429元,原告负担144元,二被告负担1285元。

典型意义

“花钱买国企编制/岗位”类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是此类涉就业安置纠纷的裁判通例;代理中需准确把握案由(委托合同而非服务合同)与效力认定路径。
一人公司人格混同规则(《公司法》第23条)的实战运用: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即承担连带责任,是追及实际控制人个人财产的关键抓手。
举证要点:利息、交通费等“软性损失”须有充分证据,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总结

崔荣俊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高度的责任感,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离婚纠纷、合同纠纷还是其他各类案件中,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高效的行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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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海东市民和县离婚纠纷律师崔荣俊: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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