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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都匀市职务犯罪律师王耀民:专业领域深耕,成功案例丰富

2026-10-29

在黔南州都匀市,有一位备受尊敬的资深律师——王耀民。他现执业于贵州义文律师事务所,现任黔南州律师协会理事、黔南州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黔南州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并获聘为贵州省政法委、黔南州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自2011年正式执业以来,王耀民律师深耕贵州省黔南州本地法律服务一线十五余年,积累了深厚的本土司法实务经验。

专业执业领域

一、建设工程与执行疑难纠纷(核心专长)

王耀民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挂靠施工纠纷、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欠款追索、司法拍卖执行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复议等疑难执行案件。他擅长破解工程领域权责模糊、账目复杂、执行难、回款难等行业痛点,成功处理多起黔南本地重大工程经济纠纷案件。

二、刑事辩护业务

王耀民专注于各类刑事案件的全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取保、审查起诉辩护、一审二审上诉、再审申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业务。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与精湛的庭审辩论能力,他多次实现案件轻判、改判、不予起诉、取保候审的良好辩护效果。

三、商事合同与企业法务

王耀民擅长复杂商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转让、合伙纠纷、公司经营争议、企业合规风险审查。长期担任多家本地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经营、项目合作、风险防控、账款清收提供全流程专项法律服务。

四、传统民事纠纷

王耀民专注婚姻家庭、离婚财产分割、抚养费纠纷、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等民事案件,善于梳理复杂案情、平衡各方诉求,高效化解民事争议,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民事权益。

荣誉资质与行业影响力

王耀民律师在执业期间深耕庭审辩论与实务教学,具备扎实的专业辩功和丰富的庭审经验:

贵州省第二届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优秀辩手」(省级专业荣誉)
黔南州第一届公诉人与辩护人辩论赛「最佳辩手」(州级最高辩论荣誉)
获评都匀监狱法律援助优秀个人,长期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援助事业,践行人民律师社会责任

此外,他还多次担任全州律师论辩大赛评委、全州律师刑辩庭审攻防专项培训讲师,常态化为全州执业律师开展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疑难案件处理等实战授课;多次受邀为工商联、本地民营企业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合规专题普法讲座,助力本地民营经济法治建设。

执业理念

王耀民律师立足黔南本土,深耕本地司法,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庭审为重心、以结果为导向,兼顾案件胜诉突破与风险前置防控,细致严谨把控每一个办案环节,全力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专业、靠谱、高效的本地化一站式法律服务。

文章插图

经典案例

原某监狱监狱长职务犯罪案

承办律师:王耀民 案件类型:职务犯罪(历史遗留案件倒查) 办案结果: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当事人曾任某监狱监狱长,本案系政法系统历史案件系列倒查专项工作中被回溯立案。因涉案行为发生年代久远,案件时间跨度极大,历史证据残缺、事实认定复杂,核心争议聚焦于刑事追诉时效是否届满,案件争议难度大、司法审查标准严苛。

辩护要点 王耀民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度复盘全案时间脉络,精准拆解犯罪行为发生时点、行为终止时点、法定最高刑对应追诉周期。结合刑法追诉时效、时效中断与时效延长的法定规则,严密论证:该案不存在时效中断、延长情形,专项倒查立案时,早已超过法定追诉期限,依法不再具备追诉基础。

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完全采纳辩护观点,依法认定该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当事人无刑事责任、无犯罪记录留存。

案例价值 本案属于政法系统倒查背景下稀缺的时效成功撤案判例。在全域倒查、从严追责的司法大环境下,通过精准法理研判守住罪刑法定与时效制度底线,实现“程序纠错、实体止追”,对同类历史遗留职务犯罪倒查案件具有极高的参考与示范价值,充分彰显承办律师深厚的刑辩功底、时效研判能力与重大疑难案件把控能力。

原反贪局局长涉“以借为名”受贿案

本案是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中具有典型警示意义的“以借为名”受贿争议案件。 涉案当事人曾担任反贪局局长,长期从事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后续历经岗位调整,先后任职乡镇主要领导、司法部门四级调研员。其虽有丰富职务犯罪办案阅历,但在调离办案岗位、临近退休后,疏于跟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裁判尺度,对公职人员借贷与受贿之间的法律边界产生认知偏差。

一审公诉机关指控 当事人利用其担任乡镇主要领导的职务便利,在项目落地、征地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辖区商人提供帮助,以借款名义收受商人资金共计210万元,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

控方主要逻辑 双方属于管理服务关系,无书面借款凭据,大额资金长期未归还,属于借民间借贷外壳实施权钱交易。

辩方辩护思路 主要依据最高法《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区分民间借贷与以借为名受贿的七项审查标准展开:

案涉210万元存在真实借款背景,全部投入实体经营项目,用于还贷、项目周转、办理审批手续,未用于个人挥霍,资金流向清晰;双方存在双向资金拆借,商人亦曾向当事人大额借款并支付利息,具备民事借贷基础,不能仅凭职务管辖关系直接推定行受贿。
当事人开展项目协调等行为属于正常履职,无确凿证据证实双方达成财物换取职务关照的权钱交易合意。资金未能清偿源于项目周期、贷款审批、办证滞后等客观商业风险,当事人始终认可债务,有融资还款、以车辆协商抵债等行为,笔录中个别情绪化表述不能等同于受贿主观故意;项目具备资产及盈利预期,出借人未强硬催讨属于熟人借贷常见情形,不能据此推定行受贿默契,不应当主观归罪,请求认定本案系真实民间借贷,不构成受贿。
若法庭认定受贿成立,应当对犯罪数额予以核减:根据出借人证言,其中50万元仍具有借款属性,可主张犯罪金额认定为160万元;又因商人尚欠当事人150万元债务,可主张债务抵销后涉案金额为60万元,不应全额按210万元认定。
当事人具备坦白、家属代为退缴部分款项、初犯偶犯、资金用于合法经营等情节,加之存在离岗后法律认知偏差的特殊背景,请求充分考量从轻、减轻情节,调整刑期与罚金。

案例警示

即便是长期从事政法、反贪工作的人员,离岗之后若不持续更新法律认知,也容易混淆民事借贷与刑事受贿的界限,落入刑事风险。
公职人员应当尽量避免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大额金钱往来;确有真实借贷的,务必签署借条、约定利息、留存完整转账及沟通凭证,及时履约还款。
判断是否属于“以借为名”受贿,不能简单以有无借条、款项有没有归还作为唯一标准,需要综合借款事由、资金去向、全部经济往来、权钱交易合意、还款意愿与还款能力等多方面事实综合评判。

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不等同于受贿,但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的资金往来,天然具备极高刑事风险,切勿依靠过往经验主观判断法律后果。

王耀民律师以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精神和卓越表现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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