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律师黄永超:专业护航,高效解决股权争议
2026-10-30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公司股权纠纷成为企业经营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之一。面对这些复杂的法律挑战,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山东省青岛市的黄永超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领域赢得了广泛认可。
一、黄永超律师简介
黄永超律师是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的股权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青岛分所党总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他担任青岛市第十二届党代会党代表和青岛市南区第十三届党代会党代表,并荣获2022年青岛市优秀党务工作者及2023年山东省优秀律师称号。此外,黄律师还兼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副会长,以及多家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和高校的客座教授。
二、专长领域
黄永超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建设工程、公司法领域的争议解决及相关非诉业务。尤其在公司股权纠纷争议解决方面,黄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经典案例
案例一: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成功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
案件类型: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承办律师:黄永超
审理法院:一审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某科技公司对某投资公司享有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240余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强制执行中仅执行到位25万元,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某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某大学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4000万元(占股40%),出资方式为“专有技术”,认缴期限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2022年7月,某大学在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亦未履行出资转让手续的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受让方随之将认缴期限延长至2039年。某科技公司遂申请追加某大学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后,某大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股权已转让、不再是股东”、“涉嫌刑事犯罪应先刑后民”为由要求撤销追加裁定。
争议焦点:股东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能否免除出资责任、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结果:一审、二审均支持某科技公司。法院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某大学对专有技术出资未实际到位予以认可,其认缴期限届满后未实缴即转让股权,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在40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对“先刑后民”抗辩,法院认为受案回执并非刑事立案决定书,不能成立。
典型意义:明确“认缴期限届满未实缴即转让股权不能免责”的裁判规则,击穿借股权转让逃废出资义务的惯常操作,为债权人开辟新增被执行人、扩大责任财产的执行路径。
案例二:企业改制遗留债务纠纷,成功阻却政府部门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件类型: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承办律师:黄永超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某银行对某机床厂等单位的借款担保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历经某资产管理公司、某投资公司、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等多次转让后由某贸易公司受让。某贸易公司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并请求追加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原机床厂1998年经批准改制,改制文件规定原企业债权债务及职工由改制后企业接收)、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原机床厂2010年注销时的债权债务清结报告载明“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某机床厂及机床公司不认可注销登记材料中签字的真实性,经信局亦不认可公章真实性,双方均放弃鉴定。
争议焦点:原企业未经清算注销,其政府主管部门(主办单位)是否应当然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裁定变更某贸易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变更某机床公司为被执行人,同时驳回追加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机床公司由原机床厂改制而来,改制文件明确原企业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负责接收,注销登记报告亦承诺承担遗留债务,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符合企业改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经信局作为财政拨款的政府主管部门,仅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参与经营,无权亦无能力处置国有资产,清结报告中“由主办单位处理和清偿”系格式化表述,本案存在明确的债务承继主体,不应追加经信局。
典型意义:厘清企业改制遗留债务中“主管单位”与“债务承继主体”的责任边界,成功为政府部门免责,避免“谁主管、谁背债”的错误追加。
四、结语
黄永超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众多复杂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公司股权纠纷的困扰,不妨寻求黄永超律师的帮助,他将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