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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领域,口碑卓著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10-31

在当今社会,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选择一位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合同纠纷领域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张连学律师简介

张连学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自2010年开始执业。他曾先后担任过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的法务负责人,积累了丰富的非诉及企业合规管理知识。现为山东鲁策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并担任济南市新兴产业协会理事。

业务领域与专长

张连学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诉讼和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十余年来,他主办的诉讼与非诉案件近千件,获得了大量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他的主要擅长领域包括:

保险合同纠纷:处理各类保险合同争议,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类纠纷:解决建设工程中的合同履行、质量、工期等问题。
公司合规管理:为企业提供全面的合规管理服务,预防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

案例一:Ⅰ型糖尿病重疾理赔案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被保险人),其父作为投保人为殷某向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重疾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60,000元。被保险人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注射胰岛素超过180天。保险条款“严重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除要求胰岛素依赖180天外,额外设置三项附加条件:增殖性视网膜病变;植入心脏起搏器;脚趾因坏疽切除,满足其一才赔付。保险公司以未达到该三项附加条件拒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付重疾保险金160,000元。

争议焦点
文章插图

重疾条款中,在确诊Ⅰ型糖尿病、持续胰岛素注射基础上额外增设的三种病症限制条件,是否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是否生效。

裁判要点

Ⅰ型糖尿病属于医学上的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被保险人已经满足持续外源胰岛素治疗180天以上。保险条款额外增设的并发症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将绝大多数Ⅰ型糖尿病患者排除保障,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免责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就该附加限制条件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判决某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0,000元。

案例二:线上投保等待期免责效力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通过互联网平台向某财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轻症保额10万元,合同约定90天等待期,等待期内非意外患病不予赔付。投保后很短时间,被保险人检查发现甲状腺癌细胞,属于条款约定轻症,出险时间落在90天等待期内。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免责为由拒赔,退还保费。原告起诉要求赔付轻症保险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线上投保模式下,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等待期免责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人负有提示+明确说明双重义务。虽然是网络投保,但案涉投保流程没有强制弹出完整条款、无强制阅读设置,投保人未实际查看;等待期相关内容没有加粗加黑等醒目提示,仅普通字体埋在详情页面。保险公司仅凭点击确认操作,不足以证明完成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等待期免责条款不生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结语

张连学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果您正面临合同纠纷问题,不妨寻求张连学律师的帮助,他将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为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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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山东济南合同纠纷律师张连学:深耕领域,口碑卓著护航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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