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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刑事辩护律师滑莹:专业专注,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2026-11-04

在当今社会,随着法治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选择一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山东济南的滑莹律师,以其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赞誉。

专业背景与荣誉

滑莹律师现任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济南市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是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律师和济南市十佳青年律师。她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得到了同行和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

滑莹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上表现出色,还在学术研究方面有所建树。她参与编撰了《〈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适用指南》和《从思路到实操:刑辩业务技能系统化解析》两本重要书籍,并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此外,她还担任中央电视台12频道《法律讲堂》和央视频《法讲》栏目的主讲人,积极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的法治意识。

代表性案件

滑莹律师办理过许多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其中包括某省“第一只大老虎”案和某省第一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3·20”专案等。她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也展示了她深厚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洞察力。

马某某涉嫌贪污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2011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共同筹资合伙修建某大厦时,以某县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某县城建局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将国家的499.8万元配套资金投入三人共同修建的大厦当中。其间,姜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配建资金顺利转入公司账上,并拨付给施工单位。2014年,姜某某、闫某某、马某某商量后,将该宾馆以两千万元整体转卖给了他人,闫某某和马某某在转卖协议书上签字。

办案过程

滑莹律师接案后,及时阅卷并与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提出辩护意见:首先,马某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其次,马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目的。通过充分论证,最终说服办案人员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马某某。

本案意义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作了详细规定,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仍然较少。本案的成功辩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

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不起诉案

案件概况

潘某某是一名民营企业家,在一次乘坐高铁的过程中,看到邻座已经没有人了,但座位前方的储物兜里放着一个眼镜盒。他拿上眼镜盒后下车,后邻座乘客报警,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办案过程

滑莹律师会见潘某某时,了解到其辩解自己并没有盗窃眼镜的想法,拿眼镜盒的目的是想追出去还给邻座。辩护人申请调取闸机口的录像及司机的证人证言,提出了潘某某并不具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决定不起诉潘某某。

本案意义

文章插图

本案的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内,现有证据体系尚不足以形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无法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犯罪成立的确定性认定。

社会服务与贡献

滑莹律师不仅在法律实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她现担任济南市钢城区政府法律顾问、泰安市党政一体法律专家、日照市委市政府法律专家等多个重要职务,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此外,她还参与了多部影视作品的法律内容审核,如周迅主演的律政剧《不完美受害人》和短剧《法官的荣耀》。

结语

滑莹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无论是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小案,她都全力以赴,力求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如果您需要一位专业且值得信赖的刑事辩护律师,滑莹律师将是您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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