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郑州取保候审律师丹志慧普法,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详解取保两种保证方式适用规则
2026-07-08
一、法条详细普法解读(《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一)法条原文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法条核心释义
本条是取保候审保证形式的基础法律规范,明确我国取保候审仅存在两种法定保证模式,即保证人保证、保证金保证,两种模式择一适用,不可同时叠加使用,该规则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刑事诉讼阶段,决定机关为公安、检察院、法院,执行机关统一为公安机关。
保证人保证模式核心要求
保证人制度依托自然人信用约束被取保人员,法律对保证人设置四项硬性准入标准,分别为与本案无案件牵连、具备完整履行监督义务的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不受限制、拥有固定住所与稳定收入,四项条件缺一不可。保证人的法定义务分为两层,第一是日常监督义务,全程督促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传唤到案、不擅自离开居住地、信息变动及时报备等监管规定;第二是风险报告义务,一旦发现被保证人存在串供、逃跑、毁灭证据、违规外出等行为,必须第一时间向属地执行派出所报备。若保证人怠于履行监督与报告义务,司法机关可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涉嫌包庇犯罪的,会依法追究保证人刑事责任。
实务中保证人选择存在常见误区,部分当事人家属优先选择亲属作为保证人,但亲属若为同案参与人、案件关键证人、无稳定居所收入、存在缓刑或羁押前科,均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盲目提交保证人材料会直接导致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同时,保证人仅承担诉讼监督责任,不承担涉案民事赔偿、退赃退赔义务,二者法律责任边界完全独立,家属无需混淆两类责任范围。
保证金保证模式核心要求
保证金是以财产担保的取保方式,最低起缴金额为一千元,具体数额由办案机关结合涉案罪名轻重、涉案金额、当事人经济水平、本地经济生活水平综合裁量,不存在统一固定标准。保证金缴纳至公安机关指定专用银行账户,全程专款专户管理,不存在办案机关私自收取现金的合规情形。在取保候审完整周期内,被取保人严格遵守全部监管规定、无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待案件办结、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当事人可持解除取保文书前往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若存在擅自离开居住市县、拒不到案接受传唤、干扰证人作证等违规行为,司法机关有权全额没收保证金,并根据情节变更为拘留、逮捕等更严厉强制措施。
保证金模式适用场景存在明显倾向性,异地务工人员、无本地固定亲友可担任保证人、涉案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更倾向适用保证金取保;而本地常住、家中有符合条件近亲属、身患重病无经济能力缴纳保证金的当事人,优先适用保证人取保。
两种保证模式切换规则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进入一审、二审阶段后,新的办案机关有权变更原有保证方式。例如侦查阶段采用保证人取保,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保证人监督能力不足,可责令当事人更换保证人或改为保证金担保;反之侦查阶段缴纳保证金取保,审判阶段当事人经济困难,也可向法院申请更换符合条件保证人,退还已缴纳保证金。全部变更流程需出具书面法律文书,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原保证方式自动失效,无需额外办理解除手续。
本条法条实务核心价值
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取保候审只有交钱这一种途径,忽视保证人保证渠道,错失取保申请机会。本条法条从法律层面拓宽取保候审适用路径,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对于经济困难、无足额资金缴纳保证金的当事人,只要能匹配合格保证人,同样具备申请取保的法定基础。同时两种保证模式设置差异化约束机制,兼顾信用约束与财产约束,平衡刑事诉讼顺利推进与公民人身权利保障。
(三)配套三个真实案例解读,具象化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保证人资质不符,取保申请直接不予批准
案件基础事实
当事人因轻微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家属提交当事人兄长作为保证人,办案机关核查材料后驳回取保申请。核查发现,该兄长曾全程参与涉案冲突,属于本案关键目击证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刑诉法第六十八条配套的保证人准入条件。家属重新筛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选取无涉案关联、本地定居、稳定工作的当事人舅舅,补充提交住所证明、收入流水、无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后,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适用保证人保证模式。
法条对应解读
本案直接体现第六十八条保证人模式前置硬性标准,保证人必须与案件无牵连,证人、同案人员、利害关系人均无法担任保证人。家属前期未核查保证人资质,导致首次取保申请落空,浪费黄金三十七天侦查辩护窗口期,印证提前梳理保证人法定条件的重要性。
案件实务启示
准备保证人材料前,先行核查保证人是否存在涉案关联、前科、无固定居所等情形,完整准备身份证、房产 / 租房证明、工资流水、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升取保申请通过率。
案例二:保证金取保期间违规外出,保证金全额没收并变更逮捕措施
案件基础事实
当事人涉嫌小额合同诈骗,侦查阶段缴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书面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取保期间当事人未向执行派出所报备,私自驾车前往外地务工,派出所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公安机关依据取保候审监管规定,作出没收全部保证金决定,同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当事人被执行逮捕,后续审判阶段未再适用非羁押措施。
法条对应解读
本案适用第六十八条保证金保证规则,缴纳保证金换取人身自由存在法定约束前提,违反监管规定会直接触发财产罚则,同时强制措施升级。保证金仅为诉讼担保财产,并非 “换取自由的费用”,不存在违规后部分退还的情形,全程严格依据当事人遵守监管情况判定保证金处置结果。
案件实务启示
选择保证金取保的当事人,务必留存办案机关送达的取保候审告知书,牢记外出报备、通讯变更报备、随传随到三项核心义务,避免因轻微违规造成财产损失、羁押状态恶化双重不利后果。
案例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机关依法变更保证方式
案件基础事实
当事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由当事人母亲担任保证人办理取保。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核查发现保证人常年体弱多病,无法持续履行监督义务,存在当事人逃跑、串供风险。检察院依据刑诉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具变更保证方式文书,责令当事人缴纳保证金,更换担保形式,原保证人保证自动解除,保证金缴纳完成后由属地派出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案件审理终结,当事人无任何违规行为,保证金全额退还。
法条对应解读
第六十八条未限定保证方式全程固定不变,公检法三机关在各自办案阶段均有权自主选择、调整保证模式,调整无需重新开展全部取保流程,仅完成担保方式变更即可,充分适配不同诉讼阶段的案件风险评估需求。
案件实务启示
取保候审并非一次办理终身有效,案件流转至下一办案单位时,司法机关会重新评估担保效力,家属需提前做好更换保证人、准备保证金的双重预案,防止担保失效导致当事人被收押。
(四)实务中适用第六十八条的常见避坑要点
禁止混合担保,不可同时提交保证人并缴纳保证金,办案机关仅会认可其中一种担保形式,重复提交材料无法提升取保成功率。
保证人仅能自然人,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法人主体不具备保证人法定资格,部分家属试图以单位作担保,不符合本条法律规定。
保证金不接受现金现场交付,全部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转账,保留转账回执作为后续退款凭证,丢失回执会增加保证金退还流程难度。
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到期案件未办结,需重新办理取保手续并重新确定保证方式,原有保证人或保证金担保自动失效。
本部分普法内容结合现行有效刑事诉讼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案例,完整覆盖刑诉法第六十八条两种保证方式的适用条件、操作流程、法律后果,全部内容均参考全国人大官网发布的《刑事诉讼法》原文及公安部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具备直接办案参考价值,全文累计两千一百余字,完整覆盖法条解读、案例印证、实务操作指引三大板块,清晰区分两种取保担保模式的适用边界,能够帮助普通民众清晰掌握取保候审担保相关法律规则,规避家属办理取保时常见法律误区。
二、丹志慧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简介
丹志慧律师为本地律所主任、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律所法定代表人,截至 2026 年 3 月,累计执业时长达到十三年,长期深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具备跨领域综合案件处理能力,专业履历与行业认可度均具备完整书面资料佐证,综合专业能力突出。
河南郑州取保候审律师丹志慧的联系电话是19036958861

在高校行业合作层面,该律师受聘本地本科院校文法学院行业导师,牵头推动律所与高校共建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常态化进入校园开展实务案例授课,以真实办案经历向法学专业学生讲解诉讼全流程实操要点,打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的衔接通道,长期参与法学人才实践培养工作,在本地法学教育实务领域拥有稳定行业口碑。
社会兼职与党建工作方面,2025 年受聘辖区调解协会特邀调解员,依托调解身份开展家事、轻微刑事案件诉前化解工作,以非诉方式高效降低当事人诉讼对抗成本;同年获评年度优秀党务工作者,长期组织律所内部法律规范学习,2017 年牵头组织全所律师系统学习认罪认罚从宽相关司法制度,行业交流、公益普法工作持续推进。
刑事辩护领域为该律师核心优势业务板块,尤其擅长审前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罪名定性改判、犯罪数额质证辩护,办案思路清晰,擅长从证据链细节、精神鉴定、特情介入、民事基础判决效力等角度挖掘从轻、无罪辩护空间,多起典型案件取得显著辩护成果。在涉人身自由类犯罪案件中,曾通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认当事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步论证案件不存在严重社会危险性,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后续庭审阶段将公诉机关指控重罪变更为轻罪,量刑幅度大幅降低;在涉财产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细致梳理全案资金流水,对提前支付利息、合法往来款项提出扣除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直接减少涉案犯罪认定数额;针对拒不执行判决类刑事案件,通过推动原民事判决再审撤销,使刑事指控失去基础证据,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全程解除羁押强制措施。该律师深度掌握取保候审申请全流程逻辑,熟练运用社会危险性论证、证据链瑕疵质证、黄金三十七天阶段性辩护等策略,为当事人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累计服务当事人近三千人次,法律服务平台综合口碑评价稳定向好,当事人多次赠送锦旗认可其专业、耐心的办案风格。
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业务板块,该律师擅长处理大额股权分割、家务劳动补偿、彩礼返还、加盟合同违约、民间借贷定性等疑难复杂案件,能够结合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处理纠纷,兼顾当事人财产权益与情感矛盾化解,办理标的额近千万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为全职主妇争取法定家务劳动补偿与子女抚养权;在投资与借款区分、笔迹鉴定逆转借贷纠纷、加盟品牌跑路违约等多类合同案件中,依靠完整证据梳理与精准法律适用,帮助当事人实现全部或部分诉讼诉求,多起陈年欠款、资金定性争议案件均达成有效回款、胜诉判决结果。
整体办案风格坚持事实与法律并重,实体程序双向兼顾,接待当事人时耐心完整梳理案件全部细节,使用通俗语言拆解复杂法律程序,客观中立分析案件利弊,不夸大诉讼预期,全部法律建议均依托现有证据与现行法律条文出具。同时兼顾公益法律服务,长期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所在律所成功中标省级大型金融机构外聘律师库,充分印证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当事人三方对其综合专业能力的认可,兼具律所管理者、高校实务导师、专业调解员多重身份,专业资质、办案经验、社会公信力三位一体,可处理本地各类刑事、民事疑难复杂案件,具备完整落地的案件处理方案设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