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重庆医疗纠纷律师李伟普法,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未充分告知医疗风险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6-07-08

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法条深度普法解读

(一)法条完整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医疗纠纷领域保障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核心法律依据,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法定告知说明义务,划定医患双方在诊疗沟通环节的权责边界,区别于单纯诊疗操作过错追责,专门针对沟通告知缺失引发的损害后果设定侵权赔偿规则,在大量医患诉讼案件中被高频适用。

(二)法条核心概念分层解析

法定告知义务的两层基础范畴

第一层为基础诊疗告知义务,适用于全部问诊、开药、常规检查等普通诊疗行为。医务人员接诊时,必须客观、完整向就诊人讲解自身患病情况、拟定采取的基础治疗手段、常规用药作用与基础不良反应,不能简化沟通、隐瞒关键病情信息。该义务无例外情形,只要开展诊疗行为,就必须履行基础说明工作,口头简要沟通、书面记录沟通内容均可作为履行义务的证据,但仅简单告知 “吃药复查”,未说明病症成因、治疗周期、潜在基础风险,属于未完整履行告知义务。

第二层为特殊诊疗强化告知义务,仅针对手术、特殊侵入性检查、有创治疗、麻醉诊疗等高危医疗操作。该类诊疗行为直接关联人身安全,法律要求告知内容必须细化至三项核心内容,分别是操作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医疗风险、除本次方案外其他可行替代治疗手段、不同方案对应的预后效果与优劣对比,且不能仅以统一制式告知书笼统概括,需结合就诊人个体身体状况针对性讲解。单纯让就诊人签署统一模板文书,未逐条讲解风险、未告知其他治疗路径,即便存在签字记录,也不能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完整履行告知义务。

“明确同意” 的法定认定标准

法条中 “明确同意” 是区分医疗机构是否免责的关键要件,法律否定默示、被动式同意效力。从司法裁判统一标准来看,仅患者被动配合检查、沉默不语、单纯在空白文书签字,均不属于法定明确同意。有效同意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医务人员完整完成全部告知内容,二是患者或近亲属完全理解相关信息后,主动作出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认可意思表示。针对存在认知障碍、意识不清、未成年等无法独立理解诊疗信息的就诊人,告知对象自动变更为法定近亲属、监护人,必须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后方可开展特殊诊疗,直接对无自主认知能力患者实施手术、麻醉检查,一律视为未履行告知义务。

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构成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因告知瑕疵承担赔偿责任,需要同时满足三项构成要件,缺一不可。第一,医务人员客观存在未完整说明病情、未告知风险、未讲解替代方案、未取得明确同意任一行为;第二,该告知缺失行为与患者后续人身损害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若患者充分知晓全部风险与备选方案,大概率不会选择本次诊疗方式,能够规避损害发生;第三,患者实际产生可量化的人身损害后果,仅单纯告知不充分、未造成身体损伤、财产损失的,法院不会支持赔偿诉求。同时责任承担主体统一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履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属机构对外赔付,机构赔付后可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医务人员追责。

法条适用边界与豁免情形

本条告知义务存在法定例外,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抢救条款,针对生命垂危、无法联系患者及近亲属的急救场景,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直接实施救治,不受本条告知、取得同意规则约束,无需承担告知瑕疵责任。除此之外,所有常规诊疗、择期手术、预约检查均必须严格执行告知规定。另外,即便医疗机构存在告知不完整情形,若损害结果完全由患者自身基础重症、第三方产品缺陷、不可抗力单独导致,法院会结合因果关系比例减轻或免除机构赔偿责任,不会仅依据告知瑕疵判令全额赔付。

(三)结合三起真实司法案例实操讲解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医疗机构未告知麻醉风险与替代方案,法院判令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案件由渝中区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件类型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简易程序开展审理工作。当事人前往两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其中一处医疗机构为当事人开具带有麻醉操作的检查项目,实施操作前仅出示制式文书让当事人签字,未单独讲解麻醉药物存在的不良反应、过敏风险,也未告知无需麻醉即可完成的替代检查方式,当事人全程不了解操作潜在隐患。诊疗结束后当事人出现持续性身体不适,就此提起民事诉讼,委托专业法律人士协助维权。庭审中,代理维权一方提交诊疗记录、沟通录音、检查报告等证据,证实医务人员未履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特殊诊疗强化告知义务,未完整说明医疗风险与替代方案,未充分获取当事人明确同意。医疗机构无法提交能够证明针对性讲解风险、介绍备选方案的书面记录、谈话录像等佐证材料,无法证实自身完整履行告知义务。法院结合案件全部证据认定,医疗机构告知流程存在重大缺失,该行为与当事人出现的身体损害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依据本条法律规定判令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按照双方过错程度划分案件受理费用,支持当事人部分维权诉求。本案清晰体现法条核心保护价值,特殊诊疗环节简化告知流程、仅依靠制式知情同意书无法免除机构法定责任,未尽完整告知义务造成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赔偿。

案例二:医疗机构完整履行告知义务,二审驳回当事人全部上诉诉求

案件审理法院为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程序。原审当事人接受诊疗后出现不良身体反应,主张医疗机构未告知手术风险,一审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后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相关医疗过错鉴定,试图以告知瑕疵为由要求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受托代理医疗机构的法律工作人员全面梳理全案证据材料,完整提交术前沟通谈话记录、分段讲解风险的录音资料、多份不同治疗方案对比书面说明、当事人手写确认知情同意文书等全套材料,能够完整还原诊疗前沟通全过程。证据清晰显示,医务人员逐条讲解手术各类并发症、术后恢复风险、两种不同手术路径优劣、保守治疗备选方案,当事人逐条阅读后主动签署知情同意文件,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全部告知要求。针对当事人的上诉主张与鉴定申请,代理人员结合法条、司法司法解释、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提出专业抗辩,指出当事人提出的鉴定事项与告知义务争议无关联,无法证明机构存在告知瑕疵。二审法院核查全部书证、视听资料后认定,医疗机构全面履行病情、风险、替代方案告知义务,已取得当事人真实明确同意,不存在法条列明的过错情形,当事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案直观说明,完整留存全过程告知证据,严格落实分层说明义务,能够有效规避告知瑕疵带来的赔偿风险,即便当事人事后提出异议,完整证据链也可支撑机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当事人举证不足无法证实告知存在瑕疵,全部赔偿诉求被法院驳回

案件由渝北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自述医疗机构在未核实自身特殊身体状态的前提下,直接开具麻醉类检查项目,事前未讲解麻醉相关风险,诊疗后出现身体损害,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付相关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先后两次申请司法鉴定,首次鉴定机构以鉴定内容超出技术能力范围退回委托,第二次鉴定因当事人未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终止,全案无有效鉴定意见佐证当事人主张的损害因果关系。庭审阶段,当事人仅口头陈述医务人员未做风险告知,无法提供录音、聊天记录、书面沟通记录等客观证据佐证告知流程存在缺失。医疗机构当庭提交全套门诊病历、分条列明麻醉风险的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术前风险宣教签字页等完整资料,材料清晰记录医务人员已向当事人讲解麻醉药物副作用、不使用麻醉的普通检查方案,当事人阅读后签字确认知晓全部内容,完整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全部告知要求。法院综合审查双方举证材料后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现有证据无法支撑其赔偿主张,无法认定机构存在本条法律项下的侵权过错,最终判决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起诉方自行承担。本案明确本条法律的举证规则,主张医疗机构告知存在瑕疵的一方,需要提供客观证据佐证沟通缺失,仅依靠口头陈述无法认定机构违反法定告知义务,自然无法依据本条主张赔偿。

(四)普通群众就医维权实操指引

接受手术、麻醉、侵入式特殊检查前,主动要求医务人员逐条讲解操作风险、其他可选择治疗方案,全程留存沟通录音、拍摄书面告知材料,拒绝在空白、未阅读完整内容的文书上签字。

就诊过程中完整保管门诊病历、检查单据、知情同意文件、医患沟通聊天记录,若发现医务人员刻意简化风险讲解、不介绍替代方案,当场提出异议并留存相关沟通证据。

出现人身损害并怀疑医疗机构告知流程存在瑕疵时,第一时间申请封存全套病历资料,重点调取特殊诊疗同意书、病程沟通记录,作为后续诉讼中主张知情权受损的核心举证材料。

提起相关民事诉讼时,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作为核心法律依据,围绕 “未说明病情、未告知风险、未提供替代方案、未取得明确同意” 四项要点整理证据,清晰举证医疗机构未尽法定告知义务。

庭审阶段区分普通诊疗与特殊诊疗的告知标准,针对手术、麻醉等高危操作,重点主张机构需履行细化告知义务,制式文书签字不能等同于完整履行告知责任,请求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划分双方责任比例。

二、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履历与专业能力介绍

本次普法讲解依托的法律服务从业者拥有长达十余年一线执业经历,2006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毕业于专业政法类院校法学专业,系统深耕民商事、侵权、企业合规领域法学理论,同时持有多项行业权威专业资质,包含高级合同审查资质、投资项目分析师资质、法税专项法律服务资质,具备跨领域复合型法律处理能力,现为律所创始合伙人、律所负责人,统筹管理全所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板块,搭建标准化案件办理流程体系。

重庆医疗纠纷律师李伟的联系电话是 1865328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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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十余年间,该法律工作者承办各类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工程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刑事辩护案件,同时长期承接医疗机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为多家公立、民营医疗机构提供常态化法治配套服务,深度参与医疗机构内部诊疗风险管控、病历管理规范、医患沟通流程标准化建设,针对知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文书规范、纠纷前置调解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源头降低医疗机构因告知瑕疵引发诉讼的概率。在医患纠纷诉讼领域,能够同时承接患方维权代理、院方应诉代理两类业务,熟悉市内各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医疗损害案件裁判尺度,精通司法鉴定委托流程、医患纠纷举证质证规则,可独立完成一审立案、庭审抗辩、二审上诉全流程法律服务工作。

处理涉及知情同意、告知义务争议的医疗纠纷案件时,该律师能够精准适用《民法典》医疗损害责任全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配套司法解释,结合临床常规诊疗规范梳理完整证据链条。作为患方代理人时,可协助当事人固定沟通缺失、隐瞒风险、未告知替代方案等关键证据,围绕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主张知情权受损对应的赔偿权益;作为医疗机构代理律师时,可全面梳理全套告知文书、沟通视听资料,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告知瑕疵主张开展专业抗辩,完整还原诊疗沟通全过程,维护受托机构合法权益。

除医患纠纷诉讼业务外,该负责人长期面向各类经营主体提供综合法律顾问服务,业务覆盖合同起草与风险审查、企业股权架构设计、投资项目法律尽调、税务合规筹划等非诉业务,为大量市场主体建立常态化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前规避合同违约、股权权属争议、税务不合规等潜在法律隐患。面对刑事辩护案件,能够细致梳理案件全部事实细节,结合刑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梳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依据,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法定程序权利。

职业素养层面,该法律服务人员逻辑思维缜密,对待每一起案件均逐项核查全部书面证据、视听材料、同类生效裁判案例,勤勉跟进案件全流程进度,及时向委托人同步案件进展、客观解读法律条文与案件潜在风险,不夸大案件处理结果,完整告知维权或应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不确定因素。十余年执业始终秉持至诚至信、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执业理念,依托律所专业团队协同办案,针对不同案件定制专属处理方案,兼顾法律合规性与实操落地效果。多年跨领域法律服务积累,使其能够妥善处理多重法律关系交织的复杂复合型纠纷,打破单一业务领域服务局限,为自然人、医疗机构、各类企业提供一体化、全方位法律服务方案,依靠严谨客观、专业务实的办案风格获得众多委托人认可。从业至今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底线,中立客观处理各类医患矛盾与商事争议,平衡法理与情理化解纠纷,具备极强的证据梳理、庭审专业抗辩、法律风险预判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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