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口碑出众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07-09
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联系电话18063220011
在2026年7月,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凭借其出色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口碑,持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赵子龙律师是一名党员,同时担任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顺利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在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他身兼数职,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以及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中,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经他的努力辩护,当事人均获无罪释放。此外,还有数十起案件通过他精准的辩护,取得了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
赵律师采用“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的关键节点进行精准把控,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深受客户信赖。下面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为例,展示赵律师的办案能力。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童某,在2024年2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之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的基本情况是,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设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器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这些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补缴了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赵律师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的委托,正式介入此案。接受委托后,他立刻前往检察院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 经过初步研判,赵律师与童某进行了深入交流,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了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特别是童某本人的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赵律师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辩护空间。于是,在2025年3月3日,他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核心理由是童某与贺某之间存在真实的空调购销业务背景,主观上缺乏虚开发票的犯罪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种情况,赵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他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 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赵律师的意见,赵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赵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顺利办结。
三、辩护思路
本案的辩护工作具有阶段性特点,辩护思路随着案件进展和证据情况而动态调整,最终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一)审查起诉初期的无罪辩护思路
在全面阅卷后,赵律师最初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童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故意。他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深入分析证据,寻找辩护的突破点。通过对童某与贺某之间业务往来的调查和研究,发现了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的可能性,从而为无罪辩护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在处理各类刑事案件中,赵子龙律师始终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如果你在刑事方面遇到问题,不妨拨打他的联系电话18063220011,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