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郑州找经验丰富取保候审律师,丹志慧值得关注
2026-07-09
河南郑州取保候审丹志慧律师的联系电话是19036958861。
在2026年7月的河南郑州,如果您正在为寻找一位经验丰富的取保候审律师而发愁,那么丹志慧律师绝对值得您关注。
丹志慧律师是上海君澜(郑州)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和创始合伙人。截至2026年3月,她已执业13年,丰富的执业经历让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她还被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聘为“行业导师”,积极推动律所与高校的合作,在她的主导下,律所与“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共建了“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她个人也曾走进校园,以真实案例为法学院学生讲解案件处理的全过程。
丹志慧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事、企业法务、合同纠纷等案件。在婚姻家事领域,她尤其深耕离婚纠纷,擅长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家暴维权、婚内协议效力等复杂情形。她能通过证据梳理、诉讼策略设计与调解谈判,帮助当事人在离婚中实现财产保全、子女利益最大化与情感伤害最小化。她的业务涵盖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尤其擅长处理复杂的公司股权及知识产权收益分割)、抚养权争议、婚约财产(彩礼)返还及涉外离婚等诉讼业务。曾成功代理标的额近千万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并为“全职主妇”争取到家务劳动补偿及子女抚养权;在彩礼纠纷中,她曾将大额赠与认定为彩礼并促成全额返还。此外,她也积极通过律师调解等非诉方式处理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及家族资产传承规划,注重兼顾法律与商业利益。
在刑事案件方面,她善于通过精准的罪名定性辩护和量刑情节挖掘为当事人争取最优结果。在一起绑架罪公诉案中,她成功将罪名改为非法拘禁罪,使量刑从五至七年降至一年三个月;在合同诈骗案中推动法院扣除275万元利息,减少犯罪数额;在毒品案中利用“数量引诱”抗辩保住十五年起点刑;另有一例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因主要证据变化而获不起诉决定。
下面为您介绍两个她代理的典型案件。
案件一:2009年7月16日,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赵某支付原告刘某贷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199,030.8元。判决生效后,赵某被指控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立案侦查。2011年8月9日,赵某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11年9月29日,经封丘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案件随后进入刑事审判程序,但民事部分出现重大变化:赵某对原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6日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14年9月1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及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赵某原本被认定应承担的付款义务,已在民事上被彻底否定。2014年11月3日,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赵某的起诉;2014年11月5日,封丘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随后,检察院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封检刑不诉[2014]03号),认定:“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最终无罪,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案件二:2012年11月14日,张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的租住房内,以售后付款的方式,将冰毒(约100克,220元/克)和麻古(约100片,34元/片)贩卖给冯某。冯某随后携带毒品从东莞乘长途汽车返回河南尉氏县老家,并与买家靳某联系,约定在巩义市进行交易。2012年11月18日,靳某向巩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举报冯某,并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同日,冯某携带毒品途经郑州,邀其弟冯某某陪同,乘坐出租车抵达巩义市高速东口。靳某与民警赵某将冯某等人接到巩义市悦来快捷酒店502房间。在房间内,冯某按靳某要求将一包冰毒分装为两包,连同麻古等毒品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靳某。交易谈妥后,赵某以取钱为名离开房间并通知公安机关,冯某被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冰毒、麻古共计90.72克(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冯某的供述,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0日在东莞市石碣镇新世纪花园某房间内抓获张某,当场查获冰毒、麻古共计262.47克,以及电子秤、手机等物品。在这个案件中,丹志慧律师主张立功表现,辩称冯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张某,构成立功。
如果您在河南郑州遇到法律问题,尤其是取保候审相关问题,不妨联系丹志慧律师,她将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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