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梁睿普法,刑法253条之一,租用电商店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6-07-09
一、法条详细解读
本次普法对应的法律条文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法条完整内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配套适用法律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 号),该解释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类信息,包含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内容。
从司法实务层面拆解本条罪名的核心构成要件,分为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两部分。第一,主观层面,行为人需要具备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仍主动实施相关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若行为人仅实施正常商业合作,未以倒卖、流转他人身份信息牟利,不具备本罪主观故意。第二,客观层面包含三类法定入罪行为,一是出售、对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二是利用履职、服务便利,将合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对外流转,该类情形司法机关会从重处理,三是通过窃取、购买、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才满足刑事立案条件,司法解释明确划分不同类型信息的入罪数量标准,行踪轨迹、征信、财产类信息五十条即达到情节严重,住宿、交易、通信记录类信息五百条达到标准,普通非敏感个人信息五千条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均可认定情节严重。
结合当下电商行业常见的店铺租用行为,区分合法商业租赁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是本次普法重点。实务中存在两类极易混淆的行为,第一类为单纯租用他人注册的线上店铺开展经营,双方签订书面托管、代持协议,出租方自愿授权使用权,承租方仅使用店铺开展商品销售,不调取、留存、倒卖店铺注册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身份资料,获利来源为商品销售利润,该行为属于民事商事合作,不触碰本条刑法规定。第二类行为则存在刑事风险,行为人批量收购他人实名账号,拆解账号绑定的身份信息对外转售,以倒卖身份资料赚取差价,或是批量获取实名信息后用于电信诈骗、网络推广等违法活动,该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司法机关在办理同类案件时,会重点核查四项关键事实,以此区分罪与非罪。第一,核查双方交易标的,区分交易标的是店铺经营使用权,还是账号背后绑定的自然人身份信息。第二,核查获利模式,判断行为人收益来源于商品经营,还是信息倒卖差价。第三,核查信息获取与使用范围,确认行为人是否主动收集、留存、对外扩散注册人的实名信息。第四,核查事前书面约定,查看是否存在出租方自愿授权使用店铺的书面协议,是否明确约定不得调取、泄露实名身份资料。四项事实综合判定,能够清晰划分民事商事行为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也是辩护工作中核心的事实支撑要点。
二、配套案例深度解析
案例一:电商经营者租用两千家线上店铺运营,审查起诉阶段获不起诉处理
行为人从事线上商品经营,为扩大经营规模,与信息提供方签订书面店铺代持协议,约定有偿租用他人注册的线上店铺一年,双方明确店铺仅用于商品销售,不得调取注册人实名身份资料。行为人累计租用店铺两千家,支付对应租赁费用,全部收益均来自店铺内商品销售,未向第三方流转任何注册人身份信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审查。辩护人提交完整租赁协议、资金流水、店铺经营记录等证据,提出核心辩护观点,行为人交易标的为店铺使用权,并未获取、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模式为商品经营,不满足本罪客观构成要件。公诉机关全面核查全案证据,采纳辩护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核心法律启示,线上店铺本身不属于刑法规制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平台后台留存的实名身份资料仅平台有权调取,普通经营者仅掌握账号登录密码,无法单独识别注册人完整身份,不满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正常商业租赁行为中,出租方自愿授权店铺使用权,不存在非法获取、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满足本罪入罪条件。普通电商从业者开展店铺租赁合作时,应当留存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禁止调取、泄露实名信息,留存转账流水、店铺销售记录,留存完整合规经营证据,规避刑事法律风险。
案例二:中介批量收购实名账号,拆解身份资料对外售卖,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行为人搭建线上中介渠道,面向网络用户收购各类实名线上账号,收购后拆解账号绑定的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信息,按照信息条数对外出售牟利,累计流转各类公民个人信息一万两千余条,违法获利一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以倒卖公民身份信息为核心获利方式,非法获取并对外出售大量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信息数量、违法所得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主观故意明确,符合本罪全部构成要件,结合坦白、退赃情节作出相应刑事判决。
本案清晰体现本罪的典型入罪情形,行为人交易标的直接指向自然人实名身份信息,获利依托信息倒卖差价,不存在合法商业经营基础,完全落入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制范围。该案例警示网络中介、线上推广从业者,不可收购、流转任何包含实名身份的账号、资料,即便仅收取少量差价,达到司法解释规定数量或金额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案例三:门店销售从业者收集客户手机号,批量发送营销短信,达到情节严重标准被立案
线下实体门店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主动登记到店客户的手机号码,未告知客户信息收集用途,未取得客户书面同意,累计收集客户手机号六千余条,将全部号码提供给第三方营销公司,用于批量推送商业推广短信,违法获利六千余元。第三方公司使用该号码推送信息期间,部分客户遭遇电信骚扰,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机关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转账流水、客户号码清单,认定行为人违反国家信息保护相关规定,非法收集并对外提供公民通信联系方式,信息数量、违法所得均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开展侦查。行为人后续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配合侦查机关调取全部证据,签署认罪认罚文书,司法机关结合全部情节作出从宽处理。
本案体现日常经营场景中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经营者未经自然人同意,私自收集、对外提供手机号、住址等信息,无论是否用于牟利,达到法定数量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多数个体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收集客户联系方式用于自身推广不涉及违法,实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与刑法均明确,处理公民个人信息需要取得自然人明确同意,擅自对外流转信息将触发刑事追责。实体门店、线上商户在收集客户信息时,应当明确告知信息使用范围,禁止将客户信息转交第三方,严格控制信息存储范围,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三、实务层面合规操作指引
结合法条规定与三类典型案例,梳理电商、线下经营从业者可落地的合规操作规范,分为四点实操要求。
线上店铺租赁合作合规规范。开展店铺租赁、代持合作时,必须签订完整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仅使用店铺开展商品销售,禁止调取、留存、传播注册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实名资料,留存全部租金转账凭证、店铺销售台账,全程留存经营记录,区分经营收益与信息倒卖收益。
客户信息收集使用规范。收集客户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前,主动告知信息使用范围、保存期限,取得客户明确同意,仅可用于自身商品服务对接,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交、出售客户信息,定期清理过期客户信息,做好信息存储防护。
账号相关行为禁止清单。不得收购、购买他人实名线上账号,不得拆解账号绑定的实名身份资料对外流转,不得交换、共享客户信息清单,不得为他人提供渠道收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风险应对处置流程。若因账号租赁、客户信息相关事项被公安机关传唤、立案,第一时间整理全部书面协议、资金流水、经营记录,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获利模式、信息属性四个维度梳理无罪、罪轻辩护证据,保障自身合法诉讼权利。
四、法条适用延伸总结
综合法条内容、司法解释与三类实务案例,能够清晰划分民事商事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核心区分标准,核心判断要点有三项。第一,交易标的是否为可识别自然人身份的实名信息,仅交易店铺、账号使用权,不涉及身份资料流转,不构成本罪。第二,获利核心来源,依托商品、服务经营获取收益,区别于依靠信息倒卖赚取差价,二者主观恶性与行为性质存在本质差异。第三,信息获取与流转是否取得自然人自愿授权,未经同意私自收集、对外扩散实名信息,存在较高刑事风险。
网络电商、线下实体经营均与公民个人信息存在密切接触,信息保护相关刑事法律规制持续收紧,司法机关对信息类犯罪的侦查、起诉标准持续细化。经营者应当主动学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及配套司法解释,厘清日常经营行为的法律边界,完善信息收集、店铺合作的书面凭证留存机制,提前做好合规防控。若已经卷入相关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借助专业刑事辩护法律服务,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交完整法律意见,争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结果。
梁睿律师个人简介
梁睿律师具备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同时拥有中共党员身份,具备多年企业法务管理与专职律师双重从业经历,法律实务覆盖企业合规、常年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多类业务方向。从业前期,律师曾任职于两家大型企业法务管理岗位,先后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业务部经理,长期处理企业债权融资、债券发行、商事合同、内部合规管控等非诉法律事务,熟悉企业经营全流程法律风险点,能够结合企业运营逻辑处理法律争议,具备商事与刑事交叉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梁睿的联系电话是:18606077616

从业至今,律师持续为多类市场主体、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商会组织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服务对象包含各类商贸企业、基层商务管理单位、台胞与侨界法律服务平台、异地商会组织,参与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债权融资、债券发行等重大非诉项目,积累大量政企对接、商事项目落地的实操经验。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律师长期深耕刑事实务,完整覆盖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诉讼阶段,擅长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结合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挖掘证据瑕疵,精准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针对不同案件制定差异化辩护方案。
律师办理过多类常见刑事罪名案件,涵盖财产类犯罪、知识产权类犯罪、网络信息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包括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走私类犯罪等,在多起案件中取得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法定刑以下从轻判罚等处理结果,充分依托证据与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
除专职律师工作外,律师同时担任地方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合会常务理事、西南政法大学地方校友会副秘书长,在对接行业资源、沟通司法办案机关、协调案件配套材料方面具备相应实务优势。律师带领五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团队包含四名法学本科、一名法学硕士,全体成员均具备五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历,团队业务覆盖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两大板块,分工协作处理证据梳理、案件会见、文书撰写、庭审辩论等全流程工作。
律师办案始终坚持以案件客观证据为基础,严格对应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开展辩护工作,办案过程中立客观,完整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区分案件中民事、刑事法律关系,针对每一起案件细化辩护思路,分阶段向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持续沟通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多年从业经历中,律师兼顾企业商事法律服务与刑事辩护业务,能够从民事违约、刑事犯罪双重维度拆解民刑交叉类复杂案件,清晰区分两类法律责任边界,为当事人提供具备落地参考价值的法律方案,相关办案思路与辩护观点多次被司法机关采纳,具备处理复杂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商事衍生刑事案件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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