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保定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田桩普法,出借银行卡收款码获利,为何会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2026-07-10
一、法条完整解读: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完整厘清本条法律的适用边界,全部认定标准均来自官方司法解释文件,内容具备司法参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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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本罪核心构成要件分为三层,第一层为主观要件 “明知”,并非需要行为人精准知晓上游犯罪是电信诈骗还是网络赌博,只要能够认识到对方使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活动,仍主动提供协助,即可认定主观明知。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结合交易价格、获利数额、交易方式、沟通记录、行为人日常认知水平综合判断,例如以远高于正常出租价格出借银行卡、刻意规避银行风控拆分转账、频繁更换收款账户、刻意删除聊天记录等行为,都会被法庭推定主观明知。第二层为客观帮助行为,法律明确划定两类行为范畴,一类是技术类帮助,包含搭建网站、提供服务器、搭建网络通道、存储违法数据等;另一类是支付结算类帮助,也是当下高发的涉案行为,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号、收款二维码、网银 U 盾均纳入此类帮助行为范畴,也就是社会常说的两卡犯罪范畴。第三层是入罪门槛 “情节严重”,司法解释明确七类情形达到标准即可立案追诉,分别为给三名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流水二十万元以上、投放广告投入资金五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两年内受过同类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帮助行为、被帮助对象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即便无法查清上游犯罪分子完整犯罪事实,只要涉案流水、获利达到对应标准五倍以上,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单独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本条法律设置罪数竞合处理规则,若行为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同时符合电信诈骗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构成要件,司法机关不会重复定罪,而是对比各罪名法定量刑区间,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举例来说,出借银行卡协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上千万元赃款,若按照电信诈骗从犯量刑标准高于本罪,则直接以诈骗罪共犯定罪,不再单独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单位犯罪追责规则,企业经营者、财务人员若以公司名义批量收购、出租账户用于网络犯罪资金流转,不仅企业会被判处罚金,实际组织、操作该行为的管理人员、直接操作人员,也会按照自然人犯罪标准判处刑罚,不存在企业担责、个人免责的情形。
很多普通民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是出借闲置银行卡,没有直接参与诈骗,没有欺骗受害者,就不会承担刑事责任,该认知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偏差。本罪设立初衷,是针对网络犯罪链条中专门提供资金通道、技术支撑的居间人员,这类人员不直接实施诈骗、赌博,但会大幅降低网络犯罪分子作案成本,扩大被害人受损范围,因此法律单独设置罪名予以规制。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租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收款码、售卖游戏账号用于资金过账、搭建代理服务器供他人从事网络违法活动,都属于本条法律规制的行为类型。即便行为人仅收取几百至数千元不等的租金、佣金,只要流水、获利达到司法解释划定标准,就会被依法立案侦查,后续面临刑事追责,留下终身犯罪记录,对个人征信、就业、子女政审、信贷业务均会产生持续性负面影响。
二、结合三类真实司法案例拆解法条适用逻辑
案例一:出租个人银行卡赚取租金,流水超标被认定情节严重
行为人因手头资金紧张,看到网络平台发布租借银行卡的兼职信息,对方承诺每月支付一千五百元租金,仅要求提供银行卡、手机银行验证码配合转账,无需询问资金用途。行为人先后向两名陌生人员出借两张储蓄卡,持续出借时长两个月,期间账户累计接收各类转账流水近三十五万元,从中获取租金三千元。后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诈骗案件过程中,追踪赃款流向锁定该涉案银行卡,传唤行为人到案接受调查。
行为人到案后辩称,自身不清楚对方利用银行卡从事诈骗,只是单纯出借账户换取租金,不存在犯罪故意。办案机关调取双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后发现,对方多次提醒行为人不要询问资金来源,转账大额资金时分多笔小额转入规避银行监管,租金标准远高于正常银行卡出借合理价格,据此综合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经核算,涉案支付结算流水三十五万元,超出司法解释规定二十万元入罪标准,违法所得三千元,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条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结合行为人自首、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等情节提交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认可全部从轻量刑情节,结合涉案资金并未造成被害人无法挽回的全额损失,对行为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对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分析本案,行为人出借银行卡属于法定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流水达标满足 “情节严重” 要件,主观层面通过客观交易细节推定明知,完全符合本罪全部构成要件。本案能够清晰体现,普通民众单纯出租账户牟利,即便未直接参与诈骗话术沟通,依然会触犯本条法律。
案例二:搭建网络推广渠道,为网络赌博平台引流获利
行为人具备短视频平台运营经验,自主注册多个短视频账号,通过剪辑诱导性视频内容,附带隐藏链接引导网友跳转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平台按照引流注册人数向行为人结算推广佣金。运营半年时间内,行为人累计为四家赌博平台提供推广引流服务,合计收取佣金七万余元,被引流参与赌博人员中有多名群众产生大额财产亏损。
公安机关查实全部推广数据、佣金转账记录后立案侦查,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两个核心要点展开辩论,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推广对象为非法网络赌博平台,二是涉案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辩护人提交行为人归案后主动关停全部推广账号、配合固定电子证据、全额退还全部佣金、主动联系受损群众说明风险的相关材料,请求法庭从轻处置。法院审理查明,行为人长期从事网络推广业务,能够分辨合法娱乐平台与境外非法赌博网站,且推广佣金数额明显超出正常合规推广酬劳,足以认定主观明知;行为人累计为四家平台提供推广服务,对应司法解释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 的情节严重情形,同时违法所得七万余元远超一万元入罪标准,构成本罪无争议。综合全案从轻情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结合法条内容分析,行为人搭建短视频账号投放引流链接,属于法律规定的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同时满足多项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定罪。本案也体现法条中罪数竞合规则,若行为人推广引流造成被害人上千万元亏损,上游赌博犯罪量刑更重,则会择一重罪处罚。
案例三:出售名下多张电话卡,为电信诈骗提供通讯支撑
行为人办理多张实名手机卡、流量卡,通过社交软件打包出售给线上收购人员,单次出售六张电话卡,收取报酬两千八百元。收购人员使用该批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实施多起电信诈骗,多名老年人受骗损失财产,公安机关顺线追踪抓获出售电话卡的行为人。
庭审中行为人提出自身文化水平有限,不清楚出售电话卡会涉嫌刑事犯罪,仅以为是普通闲置物品交易。法庭结合两高司法解释中关于两卡犯罪明知推定规则,综合考量一次性出售多张实名通讯卡、交易全程线上匿名沟通、报酬高于正常二手手机卡交易价格等客观事实,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收购人员将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涉案出售六张电话卡对应的诈骗案件被害人损失金额合计超过二十万元,综合全案情节,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行为人系初次涉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交易流程,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愿意接受财产处罚,请求适用缓刑。法院考量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完整,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对照法条,出售手机卡、流量卡属于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归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制范畴,即便单次获利金额不高,只要对应上游犯罪产生实际损害,或是交易数量、流水达标,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日常防范法律提示
结合上述法条与三起真实案例,普通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需要规避三类高危行为,第一,绝不出租、出借、出售本人名下银行卡、信用卡、第三方支付账户、网银 U 盾、实名电话卡、物联网卡,任何形式租借账户换取租金、佣金均存在刑事风险;第二,不参与网络平台兼职引流、网站搭建、服务器托管等不明推广工作,若合作对象无法提供完整合规经营资质,大概率涉及网络违法犯罪;第三,发现身边存在收购两卡、引流推广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参与牟利。
一旦不慎实施相关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应当第一时间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清上游犯罪线索,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梳理全案从轻、减轻量刑情节,通过合法辩护途径降低自身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自首、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初犯偶犯、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情节,均是法庭量刑时重点考量的内容,专业刑事律师能够精准梳理案件全部有利情节,向司法机关提交规范完整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本篇普法内容所引用法条、司法解释全部来源于全国人大立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指导文件,三则案例均取自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公开裁判文书,内容客观中立,仅用于普法科普,不针对任何特定人员、事件作出定性评判。
四、田桩律师个人专业履历介绍
该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专业领域,自 2001 年开启法律执业工作,至今拥有二十五年持续办案经验,具备双重本科教育背景,分别为法律专业与电气工程自动化专业,持有双学士学位,同时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专业资质,具备多维度知识储备支撑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在行业任职层面,该律师担任地方人大代表,同时任职当地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取得省级律师协会认证刑事专业律师资质,还获评当地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建工作者相关荣誉,长期参与行业规范建设与行业自律监督工作,熟悉本地司法机关办案流程、量刑裁判尺度,能够精准把握各类刑事案件司法裁判思路。
在专业理论研究层面,该律师长期聚焦刑事辩护实务与犯罪心理学交叉研究,具备扎实的理论研究能力,曾在省级以上法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多篇刑事法律研讨文章,内容涵盖防范冤假错案、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刑辩实务策略等多个实务方向。同时多次接受省级、地方主流新闻媒体邀约,结合真实生效裁判案例撰写法律评析文章,针对罪名区分、证据认定、量刑适用等实务难点作出专业解读,理论研究成果能够直接转化为案件辩护实操思路。
在业务能力与执业特色方面,该律师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办案过程注重全面梳理案卷证据材料,细致核对每一份书证、言词证据,精准识别案件证据链条存在的瑕疵与漏洞,依托完善的逻辑论辩思路向办案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执业期间持续研究各类高发刑事案件裁判规则,业务覆盖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涉恶案件、黄赌毒案件、公职及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文物犯罪、金融税务犯罪、知识产权涉刑案件等多个细分领域,针对近年来高发的两卡相关犯罪、涉众型集资类犯罪积累大量实务办案经验,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大幅降低刑期、变更轻罪名等良好处理结果。
除自然人刑事案件辩护业务外,该律师还为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刑事法律顾问服务,聚焦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排查、涉案财产合规保护、刑民交叉纠纷处置、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等业务,结合企业经营模式定制风险防范方案,提前规避企业及高管经营过程中潜在刑事法律风险。同时长期开展青年刑事辩护律师培养工作,结合自身二十余年办案经验分享实务办案技巧,助力青年法律从业者积累刑辩实操能力,推动本地刑事法律服务行业整体专业水平提升。
在案件办理实操层面,该律师擅长挖掘案件中全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针对每一起案件梳理影响量刑的关键事实与证据,以客观完整的案卷材料为基础提出合法合理的辩护观点,推动司法机关采纳辩护意见。过往办理的多起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中,通过证据质证打破不完整指控证据链,缩减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准确认定自首、退赃、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维护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益,具备处理证据繁杂、涉案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复杂刑事案件的实务能力。
该律师办理全部署名公开案例均为本人亲自承办,完整案卷材料留存备查,所有辩护观点均依托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同类生效裁判文书提出,不脱离法律规定作出主观化判断,始终秉持客观务实的办案思路,兼顾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辩护工作,长期专注刑事法律服务领域,持续深耕刑辩专业实务,为各类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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