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拉萨建设工程纠纷案例分享:黄永罗处理墨竹工卡农田施工合同反诉,详解工程价款结算专业法律常识

2026-07-10

黄永罗律师毕业于西藏大学,2015 年完成学业后进入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开展工作,直至 2018 年,这段工作经历让他长期参与各类法律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与政府法律实务工作,深度熟悉公权力运行逻辑,积累了协调多方主体、处置复杂法律事务的实操能力,这段经历也为后续处理各类政府投资、公共基建项目纠纷打下扎实基础。

拉萨建设工程纠纷律师黄永罗的联系电话是 13648982125

2019 年,黄永罗律师正式转入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凭借持续稳定的案件处理能力与客户服务表现,逐步成长为律所合伙人,同时担任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自执业起,他将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划定为核心业务方向,长期面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勘察设计机构、实际施工人等主体提供全链条法律服务,服务范围覆盖拉萨及西藏各地市各类公路、水利、城乡基建、高标准农田等工程项目。

多年执业过程中,黄永罗律师持续深耕西藏本地建设工程领域,结合高原地区工程施工特点、当地项目审批流程、财政资金拨付规则形成专属办案思路,累计处理各类建工仲裁、诉讼案件,同时承接多家建筑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兼顾争议处置与事前风险防控两类法律服务需求。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领域

在建设工程诉讼、仲裁业务板块,黄永罗律师能够处理多类型疑难争议,业务覆盖合同效力判定、工程价款结算分歧、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追责、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质保金返还、勘察设计费用结算等常见建工纠纷类型。他熟悉建设工程合同专属规则,能够精准把握项目竣工验收、进度款支付、质保金返还、概算批复适用等关键环节对应的法律规范,针对多方主体交叉、多层分包、行政批复与民事结算冲突等复杂案件搭建完整证据体系。

办理仲裁、诉讼案件时,他擅长梳理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财政批复、审计评审报告、施工签证、转账凭证、往来函件等全套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搭建庭审逻辑,借助谈判调解、庭审代理两种路径推进争议化解,适配西藏本地仲裁委、各地基层法院、中院的审理裁判思路。

非诉建工法律服务同样是其业务重点,针对在建、待建工程项目,可为客户梳理项目全流程法律风险,修订、完善勘察、施工、分包、监理等各类合同文本,规范项目招投标、履约管理、变更签证、竣工验收流程,降低履约期间的分歧概率。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可全程跟进重大工程项目投资、施工、交付、结算全周期,针对项目推进中出现的审批、拨款、施工纠纷提供常态化法律支撑。

依托合伙人身份,黄永罗律师可统筹律所内部专业律师组成专项服务团队,针对标的额较高、案情复杂、涉及多方行政单位的基建项目,整合资源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兼顾案件诉讼推进与项目平稳运营双重需求。其日常办案遵循清晰严谨的逻辑思路,庭审表达条理分明,协商谈判讲求务实落地,出具的方案贴合西藏本地工程市场实际情况,长期服务过程中收获众多客户认可。

建工领域典型办案实践:墨竹工卡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诉 + 反诉纠纷案

一、案件基础背景

(一)项目与合同签订情况

案涉工程为墨竹工卡县 2020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卡镇),属于政府涉农财政投资工程,施工内容包含土地平整、客土改良、卵石清理、新建支渠、分水闸、道路改造等农田配套水利土建工程。

原告(本诉原告、反诉被告):A 建设施工企业,通过拉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中标案涉项目,中标价 15688712.85 元;

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B 主管单位(项目发包方);

签约时间:2021 年 2 月 8 日,双方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固定合同价款 15688712.85 元;合同质保条款约定:3% 工程质保金,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问题全额无息返还;

合同结算条款原文:通用条款约定双方依据合同价款、变更签证办理竣工结算;专用条款仅提及工程完工后配合中介机构审计验收决算,通篇没有明确约定 “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审计 / 评审结论为准”。

(二)施工、付款、验收与结算全过程事实

施工与竣工交付:原告按图纸完成全部施工,因现场地形、灌溉需求产生大量工程增量,包含分水口增设、水渠修复、土方开挖回填、PE 管道更换等变更内容;2022 年 5 月 19 日,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共同到场验收,出具《工程验收鉴定书》,确认工程质量合格,项目当场交付投入农业使用。

进度款支付:2021 年 5 月至 2022 年 6 月,被告分 4 笔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5218051.45 元。

双方联合竣工结算:2023 年 6 月,原告、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盖章出具正式《竣工结算书》,综合工程变更增量后,审定结算总价 15825304.09 元。

财政评审介入:2023 年 3 月,拉萨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天和国咨控股集团开展项目竣工财政评审;2025 年 3 月出具《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单方面核减造价,评审总价仅 14791676.23 元;同年 3 月 19 日财政局下发决算批复,要求项目结余资金上缴国库。

(三)矛盾爆发与双向诉讼形成

原告对账核算:总结算价 15825304.09 元,减去已付款 15218051.45 元,剩余未付工程款合计 607252.64 元,其中包含进度尾款 136591.24 元、3% 质保金 470661.38 元。质保期自 2022 年 5 月竣工验收起算一年,至 2023 年 5 月质保返还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发函催款,被告以财政评审金额低于双方结算价为由拒付全部尾款、质保金。

被告单方主张:财政评审属于法定结算依据,双方签署的竣工结算不能作为付款标准,原告多收取工程款 426375.22 元,应当返还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诉讼流程:2025 年 5 月原告起诉主张工程款、质保金及逾期利息;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施工方返还超付工程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将本诉、反诉合并审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黄永罗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二、本诉、反诉完整诉讼请求

(一)原告本诉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136591.24 元;

判令被告返还到期工程质保金 470661.38 元;

以质保金 470661.3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 LPR,支付 2023 年 6 月 1 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为 31525 元);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反诉诉讼请求(庭审变更后最终诉求)

判令原告向被告返还多领取工程款 426375.22 元;

以 426375.22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 2025 年 7 月 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资金占用利息;

本案本诉、反诉诉讼费、鉴定费、公告费全部由原告承担。

三、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证据认定

(一)原告提交证据及证明目的

《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中标价款、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未约定以财政审计作为唯一结算依据;

竣工验收签到表、工程验收鉴定书:证明 2022 年 5 月 19 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四方盖章《竣工结算书》、全套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证明项目存在合法增量工程,经各方确认最终结算总价 15825304.09 元;

银行付款回单:证明被告累计付款 15218051.45 元,存在尾款、质保金未付清;

项目现场照片:证明工程早已投入实际农业生产使用。

被告质证意见:认可除现场照片外全部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竣工结算书作为结算依据,主张应当以财政评审报告为准。法院对全部证据三性均予以采信。

(二)被告提交反诉证据及证明目的

施工合同、监理微信沟通记录、现场踏勘记录、质量问题清单:试图证明原告施工存在瑕疵,多次配合财政评审核对资料,视为认可审计结算规则;

第三方《竣工决算评审报告》、财政局决算批复、造价机构证明材料:主张财政评审系政府投资项目法定结算标准,评审金额应当约束施工单位;

多版施工方报送结算资料:主张原告多次修改结算数据,四方盖章结算书不具备最终效力。

原告质证意见:认可合同、监理聊天记录真实性,其余证据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财政评审属于行政监管行为,不能变更双方民事结算约定。法院认可全部证据真实性,但不采信被告 “以审计结论结算” 的核心证明目的。

四、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法院完整裁判说理

焦点一:政府投资项目,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财政评审 / 审计结论能否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本案核心)

法院区分民事合同结算关系与行政财政监管关系,作出分层说理:

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商事交易,工程款结算是双方依照合同、变更签证、验收文件进行的价款清算;财政评审、审计是财政部门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内部行政监督,仅约束建设单位自身财政报账,不直接约束施工企业。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只有合同中清晰、明确写明“案涉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审计 / 评审结论为准”,审计报告才能作为结算依据;案涉合同仅提及完工后配合审计,未约定审计结果直接变更双方结算价款,不能推定双方同意以评审金额推翻四方盖章结算书。

增量工程客观事实佐证:全套签证核定单证明水渠、道路、土方存在大量设计变更,该部分增量经监理、设计、发包方现场确认,应当计入工程总价款;财政评审单方面大幅核减增量费用,未充分结合现场施工实际,不能作为民事结算标准。

焦点二:质保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逾期利息应否支持

质保期起算:合同约定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项目 2022 年 5 月 19 日完成竣工验收,2023 年 5 月质保期限届满,返还条件完全成就;被告以未完成财政审计为由扣留质保金无合同与法律依据。

逾期利息裁判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双方未约定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息。原告主张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计算质保金逾期利息,法院核算后支持利息 31509.81 元,超出核算部分不予支持。

焦点三:被告反诉要求返还超付工程款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双方合法有效的竣工结算总价为 15825304.09 元,已付款 15218051.45 元,被告尚欠 607252.62 元,不存在超付工程款情形。被告仅凭财政评审报告主张原告返还款项,缺乏合同基础,举证不能,全部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五、最终判决结果

本诉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 质保金合计 607252.62 元;同时以质保金 470661.38 元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 2023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逾期利息 31509.81 元,利息持续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

反诉判决: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诉讼费用:本诉受理费 10187.78 元、反诉受理费 7695.63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上诉提示:双方不服判决可在签收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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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思路与服务理念

黄永罗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案件,会兼顾法律条文与西藏本地工程行业实操规则,不会单纯依靠法条推演结论,而是结合高原项目施工周期长、审批层级多、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特殊、高海拔计价标准特殊等地域特点分析案件。

处理结算类争议时,重点区分三类核心法律关系:一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施工合同价款结算关系;二是行政机关内部项目概算、评审、审批监管关系;三是财政资金拨付管理的行政监管关系,厘清三者效力边界,避免将行政批复直接等同于民事结算依据,或是忽略合同约定单独适用行政文件。

针对质保金、工期、工程质量类纠纷,会完整梳理项目时间线,区分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与分项工程实际交工节点,结合合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约定,配套质量检测、监理记录、现场施工资料佐证事实,减少因事实认定偏差带来的不利裁判风险。

面对标的金额高、各方分歧严重的案件,会同步规划调解协商与诉讼仲裁两套方案,优先通过函件沟通、第三方居中调解降低当事人维权时间成本;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全面梳理证据链,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提前准备对应举证与辩论思路。

日常服务秉持专业、尽责的服务准则,依托自身政法系统工作经历与多年建工办案经验,兼顾当事人诉求与项目平稳推进需求,既可以为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追索工程款、质保金、索赔损失,也能为各地建设主管单位、城投平台梳理项目合规风险,妥善处理与施工方之间的工程分歧。

对于有常年法律服务需求的建筑企业,会定期协助梳理在建项目合同风险点,针对招投标、工程变更、进度款支付、竣工验收环节出具风险提示,提前规避结算、工期相关争议,减少后续诉讼、仲裁产生的时间与资金成本。

执业口碑与综合服务能力

经过多年西藏本地建工法律服务积累,黄永罗律师熟悉拉萨仲裁委员会、西藏各地市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裁判尺度,清楚各类政府投资基建案件举证要点、裁判考量方向,能够精准预判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

作为律所合伙人,具备团队统筹与资源整合能力,遇到案情复杂、涉及工程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可协调团队内其他律师分工开展证据调取、文书撰写、庭审辅助工作,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综合处理方案。

在与各方沟通对接时,沟通方式务实高效,梳理案件材料条理清晰,能够用通俗表述拆解复杂的工程法律问题,方便建筑行业从业者、项目管理人员理解案件风险与维权路径,代理过程中及时同步案件进展,同步解读裁判文书、往来法律文件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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