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拉萨建设工程纠纷律师黄永罗普法,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息标准法律有统一规定
2026-07-10
一、法条详细解读
本次普法选用法条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法条原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一)法条分层释义
有书面利息约定,优先遵照双方合意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针对逾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质保金等款项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只要约定利率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合理区间,法院、仲裁机构均会认可该约定效力,按照约定标准计算逾期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该规则充分体现民事法律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平等市场主体达成的合法书面约定具备优先适用效力。
未约定利息标准,统一参照市场通用利率计息。若双方签订的各类工程相关书面文件中,未对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作出任何文字约定,款项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分两个阶段区分计算标准。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欠款事实,适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民法典施行后产生的欠款逾期情形,统一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日常所称 LPR 计算利息。
利息计算的基础款项范围包含全部应付工程款项。本条所指欠付工程价款,不局限于项目竣工结算尾款,还涵盖阶段性进度款、到期应当返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增量变更对应的追加工程款等各类发包人应付未付资金。只要发包人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对应款项均可依据本条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利息起算时间需结合配套法条综合判定。本条仅规范利息计算标准,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需要结合合同付款节点、工程交付时间、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时间等事实综合判断。款项约定支付期限届满次日,即为利息起算起点;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作为利息起算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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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务适用关键要点
区分利息与违约金,二者法律性质相互独立。合同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承包人可以一并主张,但两项费用叠加总额不宜明显超出合理资金占用损失,裁判机关会结合项目实际资金成本适度调整。
口头利息约定难以作为裁判依据。工程纠纷审理以书面证据为核心,仅双方口头约定逾期计息标准,无合同、补充协议、往来函件等书面材料佐证时,视为未约定利息标准,直接适用 LPR 计息规则。
政府投资类工程同样适用本条规定。部分建设单位以财政资金拨付流程较长、项目未完成审计为由,主张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该抗辩观点不具备法律支撑,行政内部资金审批流程不能对抗民事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与逾期计息规则。
利息主张属于独立诉讼请求,可与工程款本金同步提起。承包人、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质保金时,可一并主张对应逾期利息,无需单独另行起诉,能够一次性完整实现债权,减少多次诉讼产生的时间与人力成本。
利息计算举证材料包含付款凭证、结算书、催告付款函、LPR 历年公布数据等。原告方需要举证证明款项应付时间、实际欠付金额、逾期时长,裁判机关依据上述材料核算应付利息具体数额。
二、结合三则司法案例实务解析
案例一: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计息标准,法院按约定计算资金利息
某高标准农田改造项目,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面约定若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按照年利率 6% 计算逾期利息。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双方盖章确认竣工结算总价,建设单位仅支付大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长期拖延未结清。施工方整理全部结算资料、付款流水、书面催款函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主张剩余工程款本金外,同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 6% 计算逾期利息。法院审理后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前半段规定,双方已书面约定计息标准,且约定利率未超出合理范围,支持施工方全部利息诉求,判决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工程尾款及对应逾期利息。
本案核心提示:施工合同中清晰写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发生欠款纠纷时可直接依照约定主张利息,约定条款具备优先适用效力。
案例二: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按同期 LPR 标准核算资金占用费用
某县域乡村公路新建工程,双方签订的施工主合同、补充协议均未提及逾期付款利息相关内容。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多年,建设单位扣留质保金长期不予返还,施工单位多次发函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建设单位抗辩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承担任何资金占用损失。法院结合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后半段规定,案涉欠款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双方无利息约定,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质保金逾期产生的利息,结合质保金到期时间、实际欠付时长核算利息金额,判令建设单位同步返还质保金本金与对应利息。
本案核心提示:合同未约定逾期计息标准,不代表欠款无需支付利息,债权人可依据本条主张按照 LPR 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案例三:欠付款项包含进度款与质保金,两类款项分开分段计算利息
某乡镇水利配套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多次拖延支付阶段性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到期质保金同样未按期兑付。施工方起诉时,分别列明逾期进度款、到期质保金两笔欠款的应付时间、欠付金额,统一主张按照当期 LPR 计算两段款项各自逾期产生的利息。法院核查每一笔款项约定付款节点、实际付款记录后,对进度款逾期时段、质保金逾期时段分开核算利息,全部支持施工方的利息诉求。法院同时释明,本条规定适用范围覆盖所有发包人应付未付的工程类款项,进度款、结算尾款、质保金均在计息范围内,可分段单独计算利息。
本案核心提示:发包人多笔款项分别逾期支付的,每一笔欠款单独以各自到期日作为利息起算点,分段计算利息,债权人可一并主张全部利息。
三、建设工程欠付工程款利息纠纷风险防控实操建议
拟定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时,增设逾期付款利息专项条款,明确计息利率、利息起算节点、计息基数,避免合同空白引发利息争议。
每次进度款、质保金到期前,以书面函件形式向发包人发送付款催告,留存快递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截图,固定款项逾期起算时间证据。
完整留存全部资金往来凭证,包括银行转账回单、工程款发票、结算审核单、监理出具的进度确认单,清晰区分每一笔应付工程款的金额与到期时间。
区分利息与违约金条款,若计划同时约定两项费用,合理控制总额区间,避免因费用标准过高产生裁判调减风险。
起诉、仲裁阶段梳理利息计算明细,以书面形式列明每一笔欠款基数、起算日期、截止日期、对应 LPR 数值、利息合计金额,便于裁判机关快速核对核算。
实际施工人开展项目施工时,妥善保管施工记录、结算确认文件、发包方往来函件,若发包方长期拖欠款项,可同步主张本金与逾期利息,完整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黄永罗简介
黄永罗律师现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西藏自治区律师代表大会第七届理事,长期深耕西藏本地建设工程全领域法律服务,兼具政务实务与商事争议解决双重从业履历。2015 年黄永罗律师自西藏大学完成学业,2015 至 2018 年在西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任职,在职期间持续参与各类法律政策调研、重大公共项目多方协调、政府法律事务处置工作,长期接触政府投资基建、公路水利、乡村配套工程的项目审批、履约监管、矛盾调解全流程,深度熟悉公权力项目运行逻辑、财政资金拨付管理规则、行政单位项目管理习惯,为后续处理各类国有资金发包工程、政府平台建设项目纠纷积累了扎实、贴合本地实际的实务处理经验。
2019 年,黄永罗律师正式入职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将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划定为核心业务方向,依托稳定的案件处理能力逐步成长为律所合伙人。执业期间,服务对象覆盖各类建设开发单位、本地施工企业、勘察设计机构、实际施工从业者,能够提供工程项目前期法律风险排查、合同文本修订完善、施工履约过程法律指导、工程价款协商谈判、仲裁与民事诉讼代理全链条法律服务。
在争议解决业务板块,黄永罗律师擅长处理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期延误索赔、工程质量异议、质保金返还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工程资金逾期利息主张等各类建设工程复杂案件,能够结合西藏高原公路、水利设施、高标准农田、乡村道路等本地特色工程类型,系统梳理项目全周期书面证据链条,精准匹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公路行业计价规范、西藏本地工程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执业至今,代理多起标的数额较大、多方主体交叉参与、事实脉络繁杂的工程仲裁、民事诉讼案件,案件类型覆盖公路勘察设计合同纠纷、乡村道路施工合同纠纷、水利基建项目纠纷、农田改造项目纠纷等,多起代理案件最终作出支持委托人全部诉求的裁判结果。
非诉法律服务层面,黄永罗律师长期为多家建筑经营主体、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客户梳理内部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勘察、施工、分包、补充协议等各类工程合同文本,提前识别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质保金约定、逾期付款责任、工期违约等高频法律风险,出具书面风险提示与条款优化方案,从源头降低项目履约阶段产生款项纠纷的概率。
作为律所合伙人,黄永罗律师具备完整的团队统筹与行业资源整合能力,可组织专业律师团队针对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的工程纠纷制定一体化处置方案,同步兼顾协商调解、诉讼仲裁、财产保全等多种维权路径。办理案件全过程中,坚持以完整证据梳理、严谨法律逻辑、贴合西藏本地工程实际的解决方案为基础,庭审陈述条理清晰,商务谈判沟通风格务实中立,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多方协调的可行性,在西藏本地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形成稳定行业口碑。其执业服务思路以扎实法律专业知识为根基,依托多年政务工作与工程纠纷处理实务经验,秉持勤勉尽责的执业准则,为各类工程市场经营主体提供体系化的法律风险防控与争议解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