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李坤普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民事欠款纠纷为何不会被认定合同诈骗

2026-07-10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法条完整解读

(一)法条原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陕西省人民...。

本条是规制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实施侵财行为的专门条款,区分民事合同违约、商事欠款纠纷与刑事犯罪,是商事主体日常经营需要重点掌握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大量经营类刑事案件均围绕本条产生争议,核心分歧集中在主观层面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行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两项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均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李坤的联系电话是 13455216232

(二)四大核心构成要件分层解析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包含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商事签约、履约活动,满足构罪条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合法登记的市场经营主体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实施骗取财物行为,会认定单位犯罪,司法机关会对单位处以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实际经办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民间借贷、个人私下交易一般不适用本条,仅发生在书面、口头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财行为才纳入本条评价范围。

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具备直接故意,且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这是区分民事欠款与刑事诈骗的核心分界标准。单纯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市场行情下跌导致无法按时结清货款,仅属于民事违约,即便存在少量夸大经营实力的表述,只要资金全部投入项目经营、持续沟通还款事宜、没有隐匿财产、失联跑路行为,司法机关不会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反之,若签约之初就无履约计划,收取货款后转移资产、更换联系方式、拒绝协商对账,则容易被认定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客体要件。本罪属于复杂客体,一方面侵害交易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破坏正常市场交易秩序与合同管理制度,这也是合同诈骗罪区别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普通诈骗罪仅侵犯私人财产权益,而本条规制的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会对区域商事交易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因此立法单独设置罪名予以约束。

客观要件。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全流程,且满足法定五类行为模式之一,同时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依据多地司法实践文件,自然人实施合同诈骗涉案金额两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单位犯罪立案起点通常为十万元。仅有口头约定、无实际资金货物往来,或者单纯拖欠货款、持续协商还款,不属于本条规定的五类诈骗行为,不能按刑事犯罪处理。

(三)五类法定诈骗行为实务区分

第一类,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约。行为人伪造不存在的经营主体资质,或者未经授权使用其他主体印章、身份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后拒不供货、拒不退款。此类行为重点核查签约主体真实性,若签约时证照齐全、主体真实存在,仅后期无力履约,不适用本项。

第二类,使用虚假票据、产权证明提供担保。交易过程中行为人以过期、变造票据,伪造房产、车辆权属证书作为履约担保,骗取对方交付货物、预付款。若担保材料真实,只是担保资产价值不足,不属于本项诈骗情形。

第三类,无履约能力,小额履约诱骗持续交易。行为人自身不具备足额生产、供货、施工能力,先少量履行合同获取对方信任,诱导对方持续投入大额资金、交付货物,之后无力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判断标准为签约时是否具备基础履约资源,中途因经营亏损丧失履约能力不属于本项。

第四类,收取财物后逃匿。接收货款、货物、保证金后更换联系方式、搬迁经营场所、隐匿名下资产,拒绝配合对账、协商退款。若始终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协商分期还款,即便暂时无法全额清偿,不认定为本项逃匿行为。

第五类,其他骗取财物的方式。属于兜底条款,仅在前四类情形无法涵盖,但整体行为模式符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财物特征时才会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持审慎态度,不会随意扩大适用范围。

(四)民事欠款与合同诈骗关键区分要点

很多商事经营者会产生误区,认为只要拖欠大额货款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结合本条立法原意与司法裁判规则,二者存在清晰界限。其一,资金用途不同。民事欠款纠纷中,收取的货款、资金全部投入项目生产、原材料采购、项目运营,有完整财务单据、供货记录佐证;合同诈骗案件中,资金多用于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转移至第三方账户,无对应经营支出凭证。其二,沟通态度不同。民事违约主体会主动对接对账,出具还款计划,配合民事诉讼;涉嫌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会刻意回避沟通,销毁交易单据,隐匿财产。其三,履约意愿不同。民事纠纷当事人始终存在完成合同的主观意愿,仅受客观市场、资金限制无法履约;诈骗行为人签约之初就无履约打算,虚构经营项目只为套取资金。

(五)结合司法案例具象化理解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项目合作产生货款纠纷,无非法占有目的作出存疑不起诉

案件基础事实:一名经营主体因项目合作产生履约分歧,合作方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涉案金额两百八十余万元,办案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并对当事人采取逮捕羁押措施。报案方主张当事人虚构项目资质,收取资金后未完成约定施工内容,属于典型利用合同骗取财物行为。

辩护与法条适用逻辑:辩护人员围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主观要件展开举证,完整提交项目全部履约单据、原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证明当事人收取的全部资金均投入项目现场施工,不存在个人截留、转移资金行为。双方合作分歧仅为工程量核算、尾款结算争议,属于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民事纠纷,不存在法条规定的虚构单位、虚假担保、收取财物逃匿等五类诈骗行为。侦查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收集能够证实当事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证据链条,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完整构成要件。

案件处理结果: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全案证据不足,无法达到刑事定罪标准,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当事人解除羁押状态,名下经营账户同步解除冻结,双方后续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合作款项争议。本案直观体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适用底线,仅有货款拖欠结果,缺少非法占有主观目的,不能认定构成本罪。

案例二:供货方正常索要货款,被采购方反告合同诈骗,一审判决无罪

案件基础事实:供货主体按照购销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建材货物,采购方长期拖欠五百三十余万元货款未支付,供货方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索要欠款后,采购方反向报案,主张供货方虚构供货数量、虚假发货,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辩护与法条适用逻辑:对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客观要件逐一核查,采购方报案所称虚构供货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撑,辩护方提交完整送货单、现场收货签字凭证、双方阶段性对账记录,全部单据可以相互印证供货行为真实完整。供货方自始至终通过合法民事诉讼主张债权,不存在法条列举的任何一种诈骗行为,主观上不存在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反而是采购方长期拖欠货款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办案机关审查全案材料后移送法院审理,庭审中辩护意见完整贴合法条构成要件,清晰区分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与刑事犯罪。

案件处理结果:一审人民法院完整采信辩护观点,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存在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当庭作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阶段考量全案证据与法条适用标准,主动撤回抗诉,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清晰说明,依法维权索要货款的行为,不会因对方恶意报案就被认定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案例三:居间代收钱款未截留,无非法占有目的法定不起诉

案件基础事实: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居中对接合作事项,代为接收、转交合作款项,全程未留存任何钱款,后续合作事项出现纠纷后,委托方报案,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报案方主张当事人借助居间合作合同骗取财物,符合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诈骗方式。

辩护与法条适用逻辑:辩护人员重点论证主观构成要件,当事人仅起到传话、代收资金的居间作用,所有收款记录、转账流水均可证实钱款全额转交实际办事人员,自身未从中获取任何收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主观想法。双方居间沟通事项客观存在,不存在虚构项目、冒用主体、虚假担保等法定诈骗行为,整体行为模式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完整构成要件,不满足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定罪标准。

案件处理结果: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当事人不会留存相关犯罪记录。本案能够帮助市场从业者区分居间服务行为与合同诈骗行为,单纯中转资金、无获利、无占有意图,不适用本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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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李坤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李坤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自 2010 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资质,现担任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辩部主任,职业发展全程专注刑事辩护业务,拥有十余年刑事案件实务办理经验,长期统筹律所整体管理工作与刑事辩护专业团队日常运营,形成体系化、标准化的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在专业领域划分层面,李坤律师长期深耕多类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业务覆盖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众型犯罪以及各类传统刑事犯罪,针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核心诉求形成专项辩护方向,重点围绕取保候审、不起诉决定、缓刑适用、无罪辩护开展实务工作,能够结合案件证据、法律条文、司法裁判尺度制定适配的辩护方案。从业以来,始终坚持以证据为核心、以案件细节为突破口的办案思路,依托在校阶段积累的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结合常年庭审出庭形成的实务经验,妥善处理大量存在事实争议、证据瑕疵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兼顾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益与涉案财产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全流程保障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在案件办理实务能力层面,李坤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完整办理流程,涵盖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庭审、二审审理全环节,能够精准对应不同阶段司法机关办案标准调整辩护策略。侦查阶段可依法会见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脉络,向侦查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核查证据链条,针对证据缺失、证据瑕疵、定性错误等问题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审判阶段针对控方举证漏洞、法律适用偏差开展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争取缓刑、无罪等有利裁判结果。过往经办案件中,多次实现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一审无罪判决等良好处理结果,案件类型覆盖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故意伤害等常见刑事罪名,能够清晰区分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精准运用刑法条文为当事人开展合规辩护。

在团队与律所管理层面,作为律所执行主任与刑辩部负责人,李坤律师搭建分工明确的刑事辩护专业团队,梳理标准化案件接待、证据整理、文书起草、庭审出庭工作规范,针对经济类刑事案件搭建专项证据梳理流程,针对涉财产犯罪重点梳理资金流水、交易单据、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材料,减少证据梳理遗漏带来的辩护短板。日常执业过程中,持续关注各地司法机关出台的刑事办案指导意见、同类案件裁判案例,定期梳理最新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保证辩护工作贴合现行法律规范与本地裁判尺度,提升复杂经济犯罪、商事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

在执业执业准则层面,李坤律师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专业办案态度,严格依据案件客观证据与现行法律开展辩护工作,不脱离案件事实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文书撰写、庭审发言措辞严谨规范,完整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构成,帮助当事人清晰认知自身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同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面对商事经营主体涉刑案件时,能够兼顾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在辩护过程中同步推动涉案账户解冻、涉案资产合法处置,降低刑事案件对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多年执业积累形成适配民营经营主体涉刑案件的独特辩护思路,获得当事人普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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