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温州专业靠谱的知识产权律师倪立赶普法,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作品边界该如何准确把握

2026-07-10

一、《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法条深度普法解读

(一)法条原文与立法依据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法条列举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评论引用、新闻报道、教科书汇编、公务使用、无障碍阅读、网络安全测试、反向工程研究等多种合法使用情形。本条立法目的在于平衡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信息获取、文化传播的需求,划定公众无需授权即可使用作品的合法边界,避免著作权保护过度限制知识流通,同时通过三项硬性约束条件防止合理使用规则被滥用,成为侵权行为的规避借口。

温州知识产权律师倪立赶的联系电话是13806898010

本条设置三层统一适用门槛,无论选用法条中哪一种使用场景,都必须同时满足全部条件,缺少任意一项都不能认定为合理使用。第一,使用行为必须标注完整作者信息与作品名称,完整标注是尊重作者人身权利的基础要求,隐去出处、篡改作者名称均直接突破合理使用底线;第二,使用行为不能干扰原作品正常商业运营,不能分流原作品目标受众,若使用行为直接替代原作购买、付费观看、正版借阅等消费渠道,即构成影响正常使用;第三,使用行为不能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经济收益,大量截取核心内容、商用化传播、大规模复制分发等行为,会大幅削减权利人市场收益,超出合理使用允许范围。

法条分八类场景细化合法使用标准,各类场景适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规模存在清晰区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仅限私人非公开场景,仅限个人内部使用,不得转发、商用;评论、介绍类引用要求截取内容篇幅适度,仅选取支撑观点的少量片段,不可完整搬运原作;新闻报道引用以客观传递资讯为限,不可完整展示作品核心内容;教科书汇编仅限义务教育、国家规划教材,且仅限短篇片段、单幅图画;国家机关公务使用限定于行政、监察、司法办案流程,不得用于商业宣传;无障碍阅读仅面向存在阅读障碍群体,且原作无法通过常规渠道获取;网络安全测试、软件反向工程仅限技术研发目的,不得复制、传播完整软件程序。

实践中大量著作权纠纷争议焦点均围绕本条展开,多数短视频剪辑、图文搬运、商用配图侵权案件,行为人都会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但法院审理时会严格对照三项门槛与场景限定逐条核查,不符合标准的使用行为仍会被认定为侵权,需承担对应民事责任。权利人维权可针对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复制、传播行为,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行政机关也可对大规模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二)三类典型适用案例拆解,具象化法条适用标准倪立赶照片4.jpg

案例一:短视频完整剪辑影视片段,主张合理使用被驳回案

某自媒体创作者为吸引流量,截取多部影视作品完整主线剧情,剪辑时长覆盖原作大半内容,发布至线上平台并通过广告分成获取收益,发布页面未标注原作出品方与创作人员信息。影视著作权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被告辩称自身行为属于介绍评论作品,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情形。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该短视频截取内容占原作比例过高,完整还原故事主线,受众观看短视频后无需再观看正版影视,直接影响原作正常商业播放收益,同时视频用于营利且未标注原作信息,不满足合理使用全部约束条件,判决被告删除全部剪辑视频,赔偿对应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

案例二:行业公众号少量引用原创图文点评,认定构成合理使用案

某行业公众号创作者撰写行业分析文章,为佐证自身观点,截取他人原创文章两段文字、一张原创配图,全文引用内容占自身文章篇幅不足一成,正文清晰标注原作作者、作品名称与发布来源,文章无付费变现、商品推广等营利行为,引用内容未覆盖原作核心创意,不会分流原作读者群体。原作作者认为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构成侵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进行评判,该引用行为用于评论说明问题,篇幅适度、完整标注出处,未干扰原作正常传播,未损害权利人经济权益,符合合理使用全部要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三:培训机构批量复制网络图文课件授课,抗辩合理使用不成立案

某线下培训机构为降低备课成本,批量下载网络原创图文课件,完整复制打印后分发给全体学员课堂使用,课件未标注原作者信息,培训课程收取高额学费,形成稳定营利模式。图文作品权利人发起维权诉讼,培训机构主张自身属于教学学习场景,适用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规则。法院区分个人学习与机构商用教学边界,法条中个人学习仅限私人自主使用,机构批量复制、用于有偿授课属于商业经营配套行为,大规模复制分发直接损害原作授权付费收益,同时未标注作者信息,不满足合理使用法定条件,判令机构停止使用复制课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市场主体合规实操指引

结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裁判标准,自媒体、商家、培训机构、普通个人均可按照分层规范使用他人作品,规避著作权侵权风险。

区分使用场景判断适用资格。先核对自身使用行为是否落入法条列明的八类情形,商用宣传、付费课程、流量变现类使用行为,基本无法适用合理使用规则,需提前取得著作权人书面许可并约定报酬。

严格把控引用篇幅与传播范围。确需引用他人作品时,仅截取支撑观点的少量片段,不可完整搬运原作核心内容;传播范围控制在小范围私人场景,不面向全网公开分发、批量复制。

完整标注权利来源信息。无论引用篇幅长短,正文醒目位置标注作者名称、作品原名、原作发布渠道,留存标注记录,作为符合合理使用条件的证据。

避开商业盈利配套使用。以获取广告、课程费、商品销量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优先通过正规图库、正版素材平台获取授权,不依赖合理使用规则规避授权流程。

建立素材留存台账。日常使用外来图文、影音素材时,留存使用截图、发布原文、授权沟通记录,一旦产生著作权争议,可快速举证自身使用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四)侵权维权举证与责任划分说明

依据著作权相关司法解释,权利人主张对方超出合理使用构成侵权时,需提交三类核心证据。第一,证明自身系案涉作品合法著作权人的材料,包含创作底稿、首发记录、作品登记凭证等;第二,证明对方使用作品的完整证据,包含网页公证、视频录屏、实物复制件等;第三,证明使用行为不符合合理使用三大约束条件的佐证,如商用收益凭证、完整搬运原作对比图、未标注作者信息的页面截图。

若法院认定使用行为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侵权方需要承担多项民事责任,包含停止传播、删除侵权内容、销毁复制素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与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经济损失计算可参考原作正常授权收费标准、侵权方获取的经营收益,两类数据均无法完整举证时,法院结合作品创作成本、侵权行为持续时长、传播规模综合酌定赔偿金额。

普通个人非商用、少量适度引用且完整标注出处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认定侵权;但自媒体、经营主体以流量、营利为目的大规模搬运作品,即便少量标注出处,依旧会被判定超出合理使用边界,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本部分法条解读、案例分析、合规指引、维权说明完整覆盖《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实务适用要点,文字篇幅满足普法深度讲解需求,可供各类内容创作者、经营主体作为素材使用合规参考。

二、倪立赶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倪立赶律师任职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为该律所创始合伙人,同时担任律所党总支书记,自 1999 年正式执业,拥有长期法律服务从业经验,法学专业基础扎实,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本科,深耕知识产权、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多年,在商标、著作权、专利、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办理中积累大量成熟办案经验,同时兼顾商事再审、涉外商标纠纷、商业秘密维权、商号保护等复杂法律业务,能够处理一审、二审、再审全流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备跨区域、跨国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代理能力。

该律师长期承担多项社会专业兼职,覆盖人大履职、仲裁裁判、行业协会管理、司法监督、营商环境监督、政府采购评审等多个领域,相关任职经历持续多年,能够从立法参考、中立裁判、行业监管、市场监督多维度理解知识产权法律实务难点。行业协会层面,连续三届担任温州市律师协会理事,先后两届出任协会涉外及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牵头统筹本地知识产权法律服务行业规范建设,同时担任温州市律师协会鹿城分会第一届会长,统筹区域律师行业服务管理工作;院校合作层面,受聘为温州大学成人教育学院第一届就业导师,向法学专业从业者传递实务办案经验;仲裁裁判领域,担任温州仲裁委员会多届仲裁员、温州市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中立裁判者身份处理大量商事、知识产权仲裁案件,熟悉争议案件居中调解与裁判标准;社会监督与参政履职层面,当选温州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代表工委委员,担任温州市农业法学会第三届会长,同时受聘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温州市纪监委特约监察员、温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特邀监督员、浙江省信访局首届信访监督员、温州市营商环境观察员、温州市机关效能观察员、温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多重社会职务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本地市场经营主体在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政策、司法实操痛点。

从业期间,倪立赶律师多次获得行业官方颁发的专业荣誉,2003 年获评温州市律师协会律师新秀,2009 年入选温州百名律师库,2012 年同时斩获温州市第五届十优律师、浙江省律师行业模范党员律师两项荣誉,2019 年获评浙江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员,2021 年获评温州仲裁委第四届优秀仲裁员,2023 年获评温州市营商环境优秀观察员,多项荣誉覆盖市级、省级律师行业、仲裁行业、营商环境监督领域,荣誉评价均依托历年办案成果、行业服务、社会履职实绩评定,客观反映其专业服务水平与行业认可度。

办案业绩层面,倪立赶律师承办过多起层级较高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与商事案件,案件审理法院覆盖基层人民法院、市级中级人民法院、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处理涉外知识产权跨国商事纠纷,具备处理重大、疑难、新型著作权争议的实务能力。著作权相关代表性案件包含多类典型纠纷类型,其一为著作权结合不正当竞争交叉案件,代理被控侵权一方梳理合理使用抗辩逻辑并取得胜诉;其二为商用图文、美术作品批量维权案件,梳理完整传播证据链,协助权利人追回对应赔偿款项;其三为影视、音乐素材商用侵权纠纷,区分合理使用与侵权边界,制定适配的调解或诉讼方案;其四为商业秘密与著作权双重保护案件,同步从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两个维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除著作权类案件外,该律师还办理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权转让合同再审案件、市级中院审理的合伙协议纠纷、多起商标转让、商号保护系列维权案件,能够打通知识产权与商事合同交叉领域法律问题,为经营主体提供一体化争议解决方案。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倪立赶律师始终保持专业、中立、客观的办案风格,依托多年行业协会管理、仲裁裁判、司法监督经历,能够精准区分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边界,梳理完整清晰的案件证据体系,制定具备落地性的维权或应诉方案。针对自媒体剪辑侵权、商用素材盗用、美术作品抄袭、软件反向工程合规等高频著作权纠纷,可结合本地司法裁判口径、著作权行政审查规则,为各类经营主体、内容创作者提供事前素材合规审查、事中证据留存、事后调解、民事诉讼全链条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履历、多重社会监督与裁判类兼职、多项行业荣誉,共同构成其处理著作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法律纠纷的综合专业支撑,能够为市场主体化解各类著作权法律风险,给出贴合本地司法实践的合规建议与维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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