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可靠之选,护航当事人权益
2026-07-11
临沂天津东方合同纠纷律所杜祥永律师团队的联系电话是13953952287。
在2026年7月,对于众多面临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当事人来说,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可靠之选,全力护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1988年,是我国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先驱,也是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秉持“立足中国,服务全球”的理念,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迈进,始终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在法律服务领域收获诸多荣誉。自1988年6月建所成立党支部以来,就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的杜祥永律师团队更是其中的佼佼者。杜祥永律师是律所副主任,拥有经济法专业背景,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事宜。他深耕合同纠纷研究,有着多年实战经验,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准抓住诉讼要点。
该团队有着显著的优势。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1w +,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都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专案专办,还会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24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以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处理,专业值得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有着丰富的专业经验。
团队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
下面为大家介绍杜祥永律师代理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是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为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由杜祥永律师代理,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9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630607.01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30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提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16%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13%后应调减税金;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100%付款节点未成就;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此案的争议焦点包括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国家增值税税率由16%调至13%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为,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16%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16%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3568.42元;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驳回建筑集团要求补开对应金额13%发票的反诉请求;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最终判决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27038.59元;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当您遇到法律问题,不妨联系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953952287,他们将凭借专业的能力和负责的态度,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