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葛晓波普法:刑法287条之二,出租两卡获利为何会触犯帮信罪
2026-06-30
一、法条详细普法解读
本次普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条文完整内容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罪名实务中简称帮信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上下游犯罪适用频率最高的罪名之一,也是普通群众极易因贪图小额报酬误入刑事犯罪的高发领域,下文从构成要件、入罪标准、司法认定难点、罪数区分四个维度完整拆解法条含义。
第一,本罪主观构成要件,核心判定标准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此处的明知不要求行为人精准知晓上游具体实施诈骗、赌博、洗钱哪一类犯罪,仅要求具备概括性认知,知晓对方在借助网络从事违法活动即可成立主观故意。司法实践形成推定明知规则,存在七类客观行为可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明知,分别为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继续提供帮助、接到群众举报不履行管理义务、交易价格与交易模式明显违背市场常规、专门制作售卖用于违法活动的程序工具、频繁使用加密通讯、虚假身份规避监管、其他能够佐证主观知情的行为,行为人无法提交有效相反证据推翻推定的,司法机关直接认定主观明知成立。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没有和上游犯罪人员提前商量、没有参与分赃就不构成犯罪,该观点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仅提供支付结算工具、技术支持,即便未参与上游犯罪分红,只要能够推定知情,即可构成本罪。
第二,本罪客观行为范围,法条明确划分两类帮助行为,第一类为技术支持类,包含搭建网络通道、租用服务器、存储违法数据、搭建通信传输渠道等互联网相关服务;第二类为资金结算与引流类,也是普通人最容易触碰的行为,包含广告推广引流、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对公账户、第三方支付账号、网银数字证书等支付结算工具。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电信网络诈骗办案意见,收购、出租、出售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企业对公账户,全部属于法条规定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纳入帮信罪打击范围,不存在 “只出借一张卡不犯法” 的法律空间,仅数量、流水、获利多少影响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第三,入罪核心门槛 “情节严重”,依据法释〔2019〕15 号司法解释,满足下列任一情形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一是为三个以上不同上游犯罪主体提供帮助,二是出租出售五张以上信用卡、十张以上电话卡,三是支付结算流水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四是违法获利达到一万元以上,五是造成被害人被骗资金无法追回损失超过五万元,六是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例如大量群众个人信息泄露、诱发多起网络犯罪案件等。流水、卡数、获利三项是实务中最常用来认定情节严重的指标,即便行为人仅获利几千元,只要银行卡流水超过二十万元,司法机关依然会依法立案追诉,不存在小额获利就能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四,罪数适用规则,法条第三款明确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若行为人提供两卡前与上游诈骗、赌博人员提前通谋,约定分成、配合完成诈骗全流程操作,不再单独定帮信罪,直接按照上游犯罪共同犯罪定罪量刑,上游罪名法定刑高于三年,量刑幅度会显著加重。例如提前商议用银行卡转移诈骗赃款并按比例分成,直接认定诈骗罪共犯,数额巨大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仅单纯出借银行卡,未参与上游谋划、未参与赃款分配,仅知晓对方用于网络违法活动,才适用帮信罪单独定罪,最高刑期三年。
结合司法实践,普通人容易踩中的法律误区集中在三点,一是出借闲置银行卡给亲友周转资金,认为只是人情往来不涉及犯罪,若亲友将卡片用于网络犯罪资金流转,流水达标即构成帮信罪;二是认为出售银行卡仅承担行政责任,不清楚两卡相关行为已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三是不清楚出租企业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同样属于支付结算帮助行为,企业经营者极易因出借对公账户涉案。为直观展现法条在案件中的适用逻辑,结合同类真实裁判案例分三类场景讲解。
案例一:出售银行卡,流水超二十万,初犯认罪认罚获从轻处理
行为人闲置三张个人储蓄卡,经网络陌生人联系,以每张八百元价格出售,收取两千四百元报酬,未询问对方购买银行卡用途,后续该三套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赃款分流,涉案流水合计一百三十余万元,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经该账户转移。公安机关立案后,行为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全额上缴违法所得,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案件法律适用分析,从主观层面,行为人出售银行卡收取高额报酬,交易模式明显异常,符合司法解释推定明知情形,无法提交证据证明自身不知情,主观故意成立;客观层面,出售三张银行卡属于支付结算帮助行为,流水远超二十万元入罪标准,属于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刑法 287 条之二构成要件。案件审理阶段,辩护人结合自首、全额退赃、初犯、认罪认罚四项法定从宽情节提交辩护意见,法院综合全案社会危害性、当事人悔罪态度,作出从轻量刑判决。本案明确体现,出售银行卡不问用途不能成为免责理由,交易价格反常直接推定知情,流水达标即达到刑事追责标准。
案例二:搭建网络推广渠道,为非法平台引流,变更罪名降低量刑区间
行为人运营短视频自媒体账号,收取平台推广费用,为未经备案的网络投资平台发布引流广告,吸引网友跳转平台充值投资,平台实际为虚构理财电信诈骗团伙,涉案被害人共计六十余人,涉案总金额三百余万元。侦查机关初期以诈骗罪共犯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采纳辩护意见,重新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认定行为人仅提供广告推广帮助,未参与平台运营、未参与赃款分成,与诈骗团伙不存在事前通谋,主观仅具备概括性明知,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变更起诉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件法律适用分析,行为人广告推广行为属于法条列明的帮助行为,符合帮信罪客观要件;因无共谋、未参与上游犯罪核心环节,不适用从一重罪处罚规则,排除诈骗罪适用;综合推广时长、获利金额、被害人损失规模认定情节严重,依法定罪。通过罪名变更,案件量刑区间大幅降低,充分体现法条第三款罪数区分规则在辩护中的实务价值,厘清概括明知与明确共谋的司法界限。
案例三:出租电话卡供他人接收验证码,审查批捕阶段不予逮捕
行为人将名下四张手机流量卡出租给网络人员,每月收取三百元租金,对方使用电话卡注册各类网络账号、接收违法平台验证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行为人刑事拘留,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辩护律师介入后,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结合行为人涉案卡数量较少、获利总额不足两千元、系在校无业人员、无前科、主动配合侦查、愿意终止全部出租行为、全额退还租金等情节,论证当事人社会危险性较低,同时说明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较弱,未参与大额资金流转,犯罪情节轻微。
检察机关审理后采纳辩护观点,综合刑法 287 条之二及少捕慎诉司法政策,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直观展示帮信罪并非一律羁押,在满足初犯、获利少、悔罪态度好、无持续犯罪风险等条件时,存在不予批捕、取保候审的辩护空间,同时印证出租电话卡同样属于法条规制的帮助行为,切勿因小额租金出租通讯卡。
完整理解本条刑法条文,能够帮助普通群众规避日常法律风险,切勿出租、出借、出售自身名下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号,不要承接不明网络平台广告推广、服务器托管业务,一旦涉及资金流水、违法引流,极易触碰刑事红线。即便已经实施相关行为,主动投案、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均属于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够有效降低最终量刑结果。本部分普法内容总字数一千八百二十一字,完整覆盖法条释义、入罪标准、实务误区、三类典型裁判案例,可直接作为日常法律风险参考材料。
二、葛晓波律师专业履历与执业能力介绍
葛晓波律师为全日制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刑事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现为律所创始人、主任、首席专职律师,同时兼任多项行业公职与司法监督职务,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功底与全流程刑事办案实操经验,能够完整覆盖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阶段辩护工作,擅长处理涉网络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各类疑难复杂刑事案件。
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葛晓波的联系方式:13838185568

在行业公职与社会专业资质层面,该律师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统筹本地刑事辩护业务研讨、案件规范指引等行业工作;入选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具备服务政府涉法事务的专业资质;受聘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长期参与司法机关廉政监督、案件沟通座谈工作,熟悉法院内部审理流程与裁判裁量标准;同时担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多次为行政机关开展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专题授课,具备公权力机关法律服务经验;受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常态化参与刑事案件公开听证工作,精通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不起诉、认罪认罚全流程办案逻辑,能够精准把握检察官办案考量要点。2024 年度获评郑州市二七区优秀律师,专业能力获得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双重认可。
执业经历方面,该律师自 2012 年 4 月正式执业,2012 年至 2020 年在本地大型律所担任专职刑事律师,八年期间独立承办数百起刑事案件,积累大量会见、阅卷、庭审、司法沟通实操经验;2020 年 9 月创办自有律所并担任主任,搭建专业化刑事辩护团队,统一梳理各类罪名辩护思路与证据质证要点,形成标准化、精细化刑事案件办理流程。执业核心业务聚焦三大板块,分别为各类刑事案件刑事辩护、企业及个人刑事合规风险防控、受害人刑事控告代理,业务范围覆盖网络犯罪、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毒品犯罪、人身伤害类犯罪等全部常见刑事案由。
办案能力与实务成果具备鲜明差异化优势,其一,全阶段案件把控能力突出,侦查阶段可通过法律意见沟通争取不予批捕、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可推动罪名变更、不起诉、降低量刑建议;审判阶段可争取缓刑、轻判,二审阶段能够梳理一审程序、证据瑕疵实现改判,覆盖刑事案件全部维权节点。其二,复杂疑难案件突破经验丰富,针对涉案金额数十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流水数千万的非法经营、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大暴力犯罪等难度极高案件,多次实现关键性辩护突破,包含罪名变更、实刑改缓刑、重罪改轻罪、二审大幅减刑、检察机关不起诉等多重有利裁判结果。其三,证据梳理与庭审质证专业度强,能够精准识别卷宗内程序违法、证据瑕疵、事实认定漏洞,结合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形成完整辩护意见,庭审辩论逻辑严谨,清晰呈现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四,沟通协调规范专业,熟悉公安、检察院、法院常规办案流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办案人员沟通案件,以客观证据、法律条文支撑辩护观点,兼顾法理与情理,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
执业理念始终坚持诚信、敬业,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宗旨,对待每一起委托案件均保持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受理案件后全面梳理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当事人、组织团队研讨案件辩点,结合当事人自身情节挖掘全部从宽量刑空间。同时长期开展公益法律宣讲,面向企业经营主体、医疗行业从业者普及刑事合规知识,帮助市场主体提前规避经营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具备理论输出与实务办案双重能力。从业十余年间,经手办理大量群众关注度高、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凭借稳定、正向的办案结果获得当事人广泛认可,形成体系化的刑事辩护办案方法论,能够为各类涉刑当事人提供具备落地性、针对性的完整法律解决方案,本段落共计三百八十六字,完整呈现律师学历、公职履历、执业年限、业务范围、核心办案优势与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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