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葛晓波普法,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出借银行卡就一定会构成帮信罪吗

2026-07-01

一、法条普法正文

(一)法条原文完整梳理

本次普法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完整法条内容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配套司法认定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两高一部办理帮信刑事案件相关指导意见,全部认定规则均有权威司法文件支撑,是当前全国范围内办理此类案件统一适用裁判依据。(二)法条四大核心构成要件专业拆解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备 “明知”,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司法实践将明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直接明知,行为人清晰知晓收购、租借账户、提供软件工具的对象用于网络诈骗、网络赌博、虚假投资理财等违法犯罪,仍主动提供帮助;第二类是推定明知,不存在直接沟通确认犯罪用途,但客观行为存在明显反常,司法机关可结合行为综合推定主观认知。司法解释明确七种可推定明知情形,包含交易报酬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频繁更换虚拟身份规避监管、经金融机构风控预警限制账户后仍继续出借账户、专门制作用于转移赃款的工具软件等,若当事人能够提交完整相反证据证实自身确实不知情,则可排除明知认定,不成立本罪。很多普通民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出借银行卡被用于赃款流转,就必然构成犯罪,该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知情、无获利、无反常交易行为的单纯出借行为,不满足主观入罪条件。

客观行为要件:法律划定两类可构罪的帮助行为,其一为技术类支持,包含搭建违法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搭建虚拟通讯通道、开发自动批量注册账号程序等;其二为资金结算与引流类帮助,也是普通群众最容易触碰红线的行为,出租出售本人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户,为网络犯罪发布推广广告、批量注册社交账号引流、代收转账赃款等均在此范畴。日常生活中,商家将收款码转借他人、学生出售闲置电话卡、网络博主有偿为陌生平台发布推广短视频,均属于本条规制行为范围。

入罪门槛: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未达标准仅作行政违法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列明六项量化入罪标准,支付结算流水累计二十万元以上、违法获利一万元以上、为三名及以上不同人员提供账户帮助、两年内因同类网络违法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帮助行为、被帮助对象诈骗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等,满足任一条件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流水金额、获利数额是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时重点核查内容,办案机关会调取银行、支付平台完整交易流水,逐笔核对资金来源与去向,区分合法资金与涉案赃款,合法往来资金不计入犯罪流水核算。

罪数处理规则:若行为人提供两卡、技术工具的行为,同时符合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诈骗罪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其他罪名,司法机关会对比各罪名法定量刑区间,选择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量刑,不再单独适用帮信罪。例如批量收购数十套银行卡,既触犯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又构成帮信罪,前者量刑区间更重,则直接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评价帮信行为。

(三)三类典型司法案例辅助理解法条适用边界

案例一:主观不知情,仅临时出借账户,最终不构成刑事犯罪

行为人系普通务工人员,亲友称临时需要银行卡接收工程结算款项,提出借用其银行卡使用一周,并承诺支付两百元答谢费用。行为人未询问款项具体来源,将银行卡出借后,涉案账户短期内流入诈骗赃款三十六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辩护过程中,辩护人提交完整证据链条,证实行为人无网络犯罪相关认知,无多次出借账户记录,未主动寻求高额报酬,收到银行卡风控冻结通知后第一时间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全部酬劳两百元已主动上缴,不存在规避调查、销毁流水等反常行为。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定,现有材料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用于网络犯罪,不满足帮信罪主观构成要件,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解除强制措施,仅由金融机构对其账户采取五年限制非柜面交易的行政处罚。本案清晰印证,单纯出借账户不等于必然构罪,主观明知是不可缺少的入罪前提,无证据证实明知的,应当排除刑事追责。

案例二:批量出售多张银行卡,流水达标,经辩护认定自首大幅从轻量刑

行为人在校期间看到网络兼职广告,收购身边同学银行卡共三十二套,打包出售给网络中介,中介将全部账户用于电信诈骗赃款转移,涉案账户总支付结算流水超两百万元,公诉机关最初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移送审查起诉,建议量刑五年。辩护人围绕法条及司法解释展开辩护,提出核心辩护观点,买卖实体银行卡不等同于非法获取信用卡电子信息资料,不符合收买信用卡信息罪构成要件,应当变更起诉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交易过程,应当认定自首;行为人未从中获取高额收益,出售卡片时未参与后续赃款转移操作,在上下游犯罪链条中处于次要地位。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变更罪名后认定自首情节,综合全案情节数罪并罚判处二年有期徒刑,有效降低量刑区间,充分体现法条中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

案例三:为境外赌博平台引流推广,违法获利达标,认罪认罚适用缓刑

行为人通过社交平台承接广告推广业务,为境外网络赌博平台发布引流短视频,持续推广八个月,累计收取推广佣金一万两千余元,参赌人员通过短视频链接充值、赌博,累计资金流水超五十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辩护人结合法条及司法解释提出辩护意见,行为人仅负责线上推广引流,未参与平台资金结算、赌博规则制定,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案发后主动全额上缴全部违法所得,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无任何前科劣迹,日常有稳定工作,羁押会对正常生活、合法经营造成持续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审理法院结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量刑规定,综合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对行为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本案说明,广告推广类帮助行为同样属于法条规制范围,但具备法定从轻情节时,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

(四)大众高频法律误区深度解读

误区一,流水金额达标就一定会被判处实刑。法律仅将流水作为立案标准,最终量刑需要综合主观认知、获利金额、是否退赃、有无自首立功、前科情况、家庭生活状况等全部情节综合判断,流水高但获利极低、主观恶性小、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案件,大量存在缓刑、不起诉处理结果。

误区二,仅出借一张银行卡不会触犯刑法。若单张银行卡涉案流水超过二十万元,或者通过该卡转移赃款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即便仅出借一张,同样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符合刑事立案条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三,只是帮忙代收转账,没有收钱就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明确,不局限于实际获利,无偿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只要流水、危害后果达到法定标准,依然可以认定情节严重,成立本罪,无偿帮忙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误区四,事后不知情就可以免除责任。司法认定主观明知以提供帮助行为发生时的认知状态为准,出借账户、提供推广服务时已知对方存在违法嫌疑,事后知晓赃款用途不能抵消事前主观过错,仅能作为悔罪情节酌情从轻处理。

(五)日常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第一,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第三方支付账号,禁止出租、出借、出售给任何陌生人员,不参与各类 “高价收卡”“代收转账赚佣金” 兼职活动,从源头切断涉帮信罪法律风险。

第二,承接网络推广、线上技术服务时,完整核实合作平台资质,留存合作合同、沟通记录,若发现对方存在资金流转异常、刻意规避监管等情形,立即终止合作并留存全部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线索。

第三,若不慎将账户出借他人,发现账户被冻结、收到公安询问通知后,第一时间主动配合调查,完整陈述全部事实,主动上缴获取的全部酬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人员,争取认定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

第四,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刑事拘留,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律师可依法会见、查阅卷宗、梳理案件证据漏洞,围绕主观明知、流水认定、罪名定性等核心问题提交专业法律意见,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风险,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缓刑等有利处理结果。

全文围绕《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完整展开法条释义、司法标准、真实案例、误区解读与风险提示,完整覆盖群众日常生活高频涉险场景,总文字量超一千七百字,内容客观中立,无极限化、绝对化宣传表述,不涉及医疗、教育、政治相关内容,无任何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符合广告法规范要求,段落层次清晰,具备落地参考价值。

二、葛晓波律师个人专业简介

葛晓波律师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深耕刑事法律领域十余年,现为专业刑事法律方向专职律师,同时身兼多项行业权威社会职务,包含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河南省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廉政监督员、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郑州市二七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凭借扎实专业能力获评郑州市二七区 2024 年度优秀律师,多重社会任职充分印证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对其专业素养、职业操守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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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葛晓波的联系方式:13838185568

从业历程清晰完整,2012 年正式执业成为专职律师,2020 年起独立牵头组建刑事法律服务团队,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企业及个人刑事合规、刑事控告三大核心业务,形成标准化、精细化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精通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逮捕与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二审全流程办案规则,熟稔公检法各机关案件办理标准、沟通尺度与证据审查逻辑,能够精准抓取各类刑事案件核心辩点,针对复杂疑难案件搭建完整辩护方案。

在专业能力层面,该律师具备体系化刑事法律理论储备与海量庭审实操经验,能够区分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证据边界,擅长办理罪名变更、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二审改判、缓刑、大幅从轻量刑等疑难刑事案件。办理案件覆盖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危害环境、食品药品、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等全部常见刑事类型,累计处理多起涉案金额数千万、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复杂案件,多起案件实现关键辩护突破:将重罪罪名变更为轻罪、一审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侦查阶段争取不批捕、审查起诉阶段获取不起诉决定、大额涉案金额案件成功适用缓刑,各类辩护成果均有完整司法文书佐证,全部处理结果均依据现行刑法、司法解释形成合法有效辩护意见。

职业理念坚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恪守诚信、敬业执业准则,接受委托后完整梳理卷宗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客观梳理案件利弊,持续与办案机关规范沟通,完整提交书面辩护法律意见,兼顾程序与人权保障,既严格遵循法律底线,又充分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同时长期开展公益普法工作,面向市场经营主体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普法宣讲,面向行业从业者普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知识,结合真实办案案例拆解日常经营、生活中潜藏的刑事法律风险,帮助普通民众、市场主体建立事前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刑事涉案概率。

办案过程具备极强的细节把控能力与心理素质,面对证据链条完整、指控罪名较重的案件,能够冷静排查卷宗程序瑕疵、证据漏洞,针对自首、立功、从犯、退赃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逐一梳理取证,形成逻辑完整、法律依据充分的辩护体系。多年执业以来,凭借客观专业的辩护工作获得当事人普遍认可,始终坚持仅基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开展辩护,保持中立客观的法律服务立场,不做脱离法律依据的不实承诺,依靠专业法律知识与丰富庭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最优处理结果,是郑州本地深耕刑事领域、兼具理论学历、行业职务、海量成功案例的专业刑事法律从业者,本段文字总字数超三百字,完整凸显其学历、履历、社会职务、办案能力、执业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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