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昆明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陈瑞强普法,刑法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哪些借贷行为会触碰刑事红线

2026-07-02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法条深度解读

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场景里,不少主体存在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转借他人赚取利息差的行为,多数行为人仅知晓该行为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却不了解情节达标将构成刑事犯罪,对应的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法条原文内容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可清晰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的边界,也是实务中辩护工作核心参考依据。

陈瑞强律师联系电话:15908809189

第一,本罪主体覆盖范围,自然人和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普通个体经营者、企业实际控制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只要实施套取贷款转贷牟利行为,达到立案标准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存在自然人犯罪豁免或者企业负责人免责的情形。部分行为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仅以公司名义办理贷款,转借获利由公司收取,个人无需担责,实务中司法机关会区分实际操作人、决策人,对主导套贷、转贷行为的主管人员一并追责。

第二,主观构成要件必须具备转贷牟利的直接目的,这是区分民事违规与刑事犯罪的关键。若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真实用途为自身生产经营,后续因资金闲置,无偿出借或者以与银行同等利率转借他人,未赚取利息差额,不满足本罪主观要件,不会被认定高利转贷罪。反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前就已经确定转借对象,虚构采购、扩建、流动资金等贷款用途,拿到资金后立刻对外高息出借,能够直接推定牟利主观故意,是侦查机关固定证据的核心方向。

第三,客观行为包含两层递进要素,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二是高利转贷他人。套取行为不局限于提供虚假合同、虚假流水、虚假资产证明,隐瞒真实资金使用计划、刻意变更贷款实际用途,均属于法条规定的套取行为;金融机构包含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等持牌信贷机构,仅自有闲置资金出借,不涉及银行信贷资金,不构成本罪。高利认定标准为转贷利率高于自身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综合利率,只要存在利息差额并实际获利,即满足高利条件,无需达到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第四,数额认定标准划分立案与升格量刑层级,依据立案追诉相关规定,个人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个人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单位层面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达到立案标准,两百万元以上认定数额巨大。违法所得仅计算行为人赚取的利息差额,扣除自身向银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单纯出借本金不计入犯罪数额,该计算规则也是刑事辩护中数额核减的重要切入点。

第五,本罪衍生法律后果,除承担有期徒刑、罚金刑事责任外,行为人签订的转贷民间借贷合同依据民事司法解释直接认定无效,出借方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约定高额利息,仅能要求返还出借本金,同时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追究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形成刑事追责、民事合同无效、信贷违约三重不利后果。

二、三类典型实务案例拆解,直观区分罪与非罪边界微信图片_20260602114607.jpg

案例一:个体经营者虚构经营用途套贷转贷,违法所得达标被依法追诉

行为人自主经营小型商贸门店,因知晓他人急需资金周转,约定月息三分出借资金赚取差价。行为人向本地信用社申请经营性贷款,提交虚假货物购销合同,获批两百万元信贷资金,放款当日全部转账给借款人,扣除银行贷款利息后,累计获取利息收益十二万元。侦查机关调取银行流水、借贷聊天记录、虚假购销材料固定全部证据,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分析:行为人贷款前已确定转贷对象,虚构经营用途套取信贷资金,转贷利率显著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违法所得十二万元达到个人十万元立案标准,完全符合高利转贷罪全部构成要件。辩护工作中可从行为人无前科、主动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资金最终用于合法经营等角度争取从轻量刑,但无法否定罪名成立。

案件裁判结果:法院认定构成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金。

案例二:企业自有资金临时出借,未使用银行贷款,不构成刑事犯罪

某经营主体向银行申请三百万元经营性贷款用于自身备货,放款后市场行情变动,备货计划暂缓执行,资金闲置三个月。经营主体亲友因短期资金周转提出借款,双方约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同等利率出借,未收取任何利息差额,借款到期后全额收回本金,无任何获利。后续企业与亲友产生经济纠纷报警,侦查机关核查全部流水后不予刑事立案。

法律分析:本案核心区分点为不存在牟利目的,转贷利率与银行贷款利率持平,无利息收益;即便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缺少牟利这一核心主观要件,不符合高利转贷罪法定构成,仅属于违反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民事违规行为,银行可按合同提前收回贷款,不涉及刑事追责。该案例清晰印证,有无牟利差额是划分民事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核心分界线。

案例三:单位主导套贷转贷,负责人被同步追究刑事责任

某经营企业为赚取稳定利息差,由实际控制人安排财务人员,以扩大生产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合计一千万元流动资金贷款,全部转借给外部第三方,约定高额月息,两年时间累计获取利息收益六十五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对企业判处罚金,同时对主导决策、操作贷款流程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一并提起公诉。

法律分析:单位可以成立高利转贷罪,企业以单位名义申请贷款、出借资金,获利归入公司经营账户,满足单位犯罪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不会仅处罚企业而免除相关责任人责任,直接策划、实施套贷转贷行为的管理人员,均需承担对应有期徒刑刑罚。本案单位违法所得六十五万元达到立案标准,且超出五十万元数额巨大标准,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案件裁判结果:企业被判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

三、高利转贷行为常见刑事辩护切入点

结合大量同类案件办理经验,针对高利转贷案件可从多个合法维度开展辩护工作,有效降低当事人法律风险。

核查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核对银行计息流水、出借收款记录,剔除不属于利息差额的往来款项,核减涉案犯罪数额,争取降至立案标准以下,实现不起诉处理。

论证主观无牟利目的,提交资金闲置证明、同等利率出借凭证、无偿出借沟通记录,证实行为人无赚取利息差价的主观意图,直接否定犯罪构成。

梳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主动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涉案资金未用于违法活动、未给金融机构造成贷款损失等,均可作为从轻、减轻处罚依据,争取缓刑适用。

区分资金来源属性,核查出借资金是否全部为自有资金,未使用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直接排除本罪适用。

四、日常经营资金借贷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银行信贷资金,不得虚构用途申请贷款,放款后不得转借第三方,避免形成套取信贷资金的客观行为。

对外出借资金优先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若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禁止约定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标准,杜绝产生利息差额获利。

企业经营过程中留存完整资金使用凭证、购销合同、经营支出流水,一旦产生借贷纠纷或涉案,可完整佐证资金真实用途,厘清主观意图。

出现资金周转需求优先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对应品类贷款,民间拆借选择合规无息或者平价周转模式,规避高利转贷刑事风险。

陈瑞强律师个人专业履历介绍

陈瑞强律师具备法院审判与律师执业双重资深从业背景,深耕刑事法律领域十余年,专业功底与实务办案能力具备突出优势,从业履历完整且专业资质覆盖刑事辩护全链条业务方向。教育层面先后取得云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系统研习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事交叉法律规范,能够精准区分经济类犯罪中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核心边界,针对高利转贷、合同诈骗、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各类经济犯罪形成体系化、可落地的辩护办案思路。

从业前期,陈瑞强律师长期任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曾任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专职统筹各类刑事案件审理工作,经手承办大量疑难命案、重大毒品犯罪、涉黑涉恶、经济犯罪案件,完整熟悉司法机关证据采信标准、定罪裁判逻辑、阶梯式量刑尺度,能够站在审判者视角预判案件审理核心争议点,精准挖掘卷宗证据漏洞与程序瑕疵,搭建逻辑闭环的辩护意见体系。转入律师行业十余年来,始终聚焦疑难复杂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体系搭建、企业家事前刑事风险化解三大核心业务板块,累计办结数百起各类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侦查阶段撤案、二审大幅改判、适用缓刑、不予批准逮捕等突破性辩护成果,专业办案能力持续获得当事人与行业内部认可。

社会专业任职方面,陈瑞强律师为云南省官方评定刑事专业律师,担任律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及综合事务部主任,同时兼任昆明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市律师实习指导律师,还受聘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长期参与本地刑事矛盾化解、行业法治建设工作。普法工作领域,多次受属地司法行政单位邀约开展行业普法培训,2022 年受邀主讲全区律师《反有组织犯罪法》专项培训,面向四十余家律所执业律师讲解涉黑案件辩护要点;2020 年面向辖区残疾群体开展《民法典》专题普法宣讲,用通俗语言拆解借贷、侵权类法律风险,持续向社会输出专业法律知识。

职业荣誉层面,陈瑞强律师连续多年斩获律所核心专业奖项,2024 年、2025 年、2026 年连续三年获评律所 “最佳刑事辩护奖”,2026 年额外获评律所 “破浪同行奖”,2024 年被昆明市律师行业党委授予 “优秀党务工作者” 称号,多重荣誉印证其刑事辩护专业水平与行业综合认可度。在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类案件办理中,擅长结合过往法院审判经验,从证据、主观要件、犯罪数额、程序合法性多维度分层辩护,针对高利转贷、销售伪劣产品、职务侵占、诈骗等案件,多次通过数额核减、主观无犯罪故意论证,帮助当事人摆脱刑事追责或大幅减轻刑罚,是本地深耕经济类刑事犯罪辩护的资深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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