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随州市专业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孙玉波普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禁渔期下地笼无渔获为何仍可不起诉
2026-07-30
一、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律条文完整解读
本条法律完整原文出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文内容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配套适用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 号)第三条,该条文明确内陆水域五种可认定 “情节严重” 的情形,同时划定从重处罚的适用标准。
孙玉波联系方式:13396177988
(一)罪名构成四大核心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水产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与水域生态平衡。各地渔业管理部门划定禁渔区域、限定禁渔时段、规范渔具规格,目的是维持水生生物繁衍周期,避免水域渔业资源枯竭,任何破坏上述管理规则的捕捞行为,都会直接侵害本条所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要件。构成本罪客观层面需同时满足两项基础条件,一是行为违反渔业保护相关行政法规,二是存在三类法定违规捕捞行为其一,即在禁渔区域开展捕捞、在法定禁渔时段捕捞、使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捕捞工具或者捕捞方式。司法解释作出关键补充,在内陆水域,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地笼、电鱼设备、密眼网等禁用渔具捕捞,无论最终是否捕捞到水产品,均可直接认定为 “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以渔获重量、售卖金额作为唯一定罪门槛。常见禁用渔具包含网目尺寸小于 30 毫米的地笼网、可视锚鱼装置、多层密眼拖网;禁用捕捞方式包含电击捕捞、投放药物毒捕、爆炸物炸捕等。
犯罪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单独构成本罪,单位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同样能够成立本罪,单位犯罪情形下,司法机关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实际实施捕捞行为人员的刑事责任。普通务农人员、水域周边居民、经营性捕捞从业者均属于本罪适格主体,不存在职业、身份层面的免责空间。
主观故意要件。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捕捞水域属于禁渔区、捕捞时段处于禁渔期,或是清楚自身使用的渔具、捕捞方式被法律禁止,仍主动实施捕捞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例如完全不知情误闯禁渔水域、使用合规渔具意外进入禁渔区且及时停止捕捞,一般仅作行政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捕捞目的不影响定罪,无论是自用食用、少量售卖牟利、单纯休闲娱乐,只要满足客观要件,均可能触发刑事追责。
(二)“情节严重” 与从轻处理法律边界

司法实践中,公众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有捕捞大量水产品才会构成犯罪,该认知与现行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偏差。依据法释〔2022〕12 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内陆水域内,只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直接满足 “情节严重” 标准,无需考量渔获数量、价值,公安机关可依法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法律同样设置完整的从宽处理路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会综合多项法定、酌定情节考量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能够适用不起诉的常见情节包含,行为人主动投案自首、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捕捞行为未造成渔获损失、主动配合开展水域生态修复、及时上缴全部捕捞工具等。对于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行为人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仅需接受渔业部门行政处罚。
(三)配套行政与刑事衔接规则
渔业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规捕捞行为,会先开展行政处置,包含没收渔具、收缴渔获、处以行政罚款,若执法中发现行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会制作案件移送函,将全部案卷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结束后,即便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免予刑事处罚,行为人此前产生的行政违法记录仍会留存,两年内再次实施同类捕捞违法行为,后续案发将被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二、结合三类典型案例具象化解析法条适用规则
案例一:禁渔期投放地笼无渔获,自首认罪获不起诉
行为人长期务农,居住于内陆河流沿岸,知晓当地每年固定时段为全域禁渔期,河流全域划定为禁渔区域。行为人在禁渔期夜间携带十副网目小于 30 毫米的地笼网投放至河道,次日前往收取时,未捕获任何鱼虾等水产品。渔政部门巡查发现河道内违规渔具,通过线索锁定行为人,民警电话通知后,行为人自行前往执法机关配合询问,全程如实供述全部行为,经核查行为人过往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结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配套司法解释开展审查,确认行为人行为满足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客观构成要件,属于法定 “情节严重” 情形,但综合全案情节,行为人具备自首、无前科、未实际获取渔获、自愿认罪认罚多项从宽情节,整体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清晰体现法条核心规则,定罪不看渔获多少,行为本身违规即达到刑事标准;同时展现从宽制度落地路径,多项从轻情节叠加可实现不起诉,不留犯罪案底。
案例二:多次电捕水产品,渔获价值达标,法院适用拘役并罚金
行为人以捕捞水产品售卖为日常收入来源,连续三年在本地禁渔期内,携带电击捕捞设备前往河道作业,累计捕捞各类水产六百公斤,对外售卖总价值一万两千余元。渔政部门多次巡查劝阻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为人拒不停止捕捞行为,次年再次实施电捕作业时被现场查获。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起诉,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司法解释作出裁判,行为人在禁渔期使用法定禁用捕捞方式,渔获重量、价值均超出内陆水域立案标准,且两年内多次同类违法,具备从重处罚情节,最终判决拘役两个月,并处相应罚金,现场查获的电鱼设备、渔获全部依法没收,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水域生态修复费用。
本案区分从轻与从重边界,持续违规、以捕捞牟利为业、经行政劝阻不改的行为人,无法适用不起诉、缓刑等宽缓处理,法院会在法定量刑区间内作出较重处罚。
案例三:单位组织越界捕捞,负责人配合修复生态获从轻量刑
某水域经营主体,在未取得合规捕捞许可时段,组织多名工作人员使用密眼拖网在禁渔保护区开展捕捞,单次捕捞水产七百公斤,后被执法机关查获。单位直接负责人主动到案,完整供述单位组织捕捞全部经过,主动出资投放鱼苗修复受损水域生态,全额上缴本次捕捞所得,单位及负责人均签署认罪认罚文书。
法院审理时,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罪相关规定,认定单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综合自首、主动修复生态、认罪认罚等情节,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内从轻裁量,判处管制三个月,无需羁押服刑。
本案覆盖单位犯罪适用规则,同时说明主动修复水域生态、弥补资源损害,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能够有效降低最终刑罚强度。
三、孙玉波律师专业履历与业务能力介绍
孙玉波,汉族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任职于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为专职执业律师。其拥有公安消防部队服役经历,部队任职期间养成严谨务实、尽责担当的行事风格,叠加系统完整的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形成理论知识与实务处置双向成熟的综合能力。
该律师身兼多项社会监督与法治履职岗位,担任政协委员、省级消防行政执法社会观察员、市级消防行政执法社会观察员、依法治市法治督查员、海关特约监督员,同时出任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长期为多家行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多岗位履职经历使其熟悉行政执法流程、司法办案逻辑,能够精准对接公检法各环节办案标准,清晰把握各类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理的实务切入点。
业务领域层面,该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业务,主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毒品犯罪、人身暴力类犯罪辩护,在涉黑涉恶重大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积累大量本地实务经验,对取保候审、不起诉、定罪免罚、认罪认罚从宽等关键程序节点具备成熟处置技巧。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本地具备社会关注度的刑事案件,其中包含十余类不同罪名不起诉案件,涵盖非法捕捞水产品、未成年人涉抢劫罪、非法采矿、挪用资金等多种类型,能够结合案件细节梳理自首、退赃、谅解、立功、生态修复等从轻情节,向司法机关提交逻辑完整、依据充分的辩护意见。
在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类案件中,该律师同样具备丰富实操经验,针对受贿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开设赌场等案件,通过梳理法律适用瑕疵、补充新的从轻证据、完善认罪认罚配套材料,推动二审下调刑期、变更实刑为缓刑;针对侦查阶段羁押当事人,能够及时会见沟通案情,梳理案件无罪、轻罪辩护要点,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多起案件实现短期取保候审、公安撤案处理,帮助当事人避免长期羁押带来的生活影响。
执业全过程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坚持以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的服务思路,办理案件时完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精准研判案件定性、量刑区间,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影响,依靠严谨细致的办案思路、客观中立的专业分析,获得众多委托人认可。面对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例如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等案件,熟悉生态类犯罪司法解释、渔业、自然资源相关行政法规,能够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边界,挖掘各类可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缓刑、轻判等有利处理结果,同时向当事人普及合规捕捞、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从源头规避同类法律风险。
该律师兼顾多行业法律服务经验,兼具部队纪律素养、高校法学理论功底、常年一线刑事办案积累,面对普通自然人、单位负责人、公职人员各类当事人,均可适配对应案件辩护思路,完整覆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刑事诉讼流程,提供连贯、规范的刑事法律服务。
四、日常捕捞行为合规提示
日常休闲垂钓前,提前查询属地渔业部门发布的禁渔期、禁渔区公告,不进入河流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垂钓,严格遵守单人单竿、单钩垂钓的休闲规则。
不采购、不使用地笼、密眼拖网、电鱼设备、可视锚鱼竿等法定禁用渔具,家庭闲置禁用渔具主动上交渔政执法机关,避免存放、使用触发刑事风险。
若不慎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捕捞,第一时间停止行为,主动向渔业、公安部门说明情况,配合上交渔具,争取自首从轻情节,降低案件处理后果。
经营水产捕捞、水产售卖相关业务,提前办理完整捕捞许可资质,严格按照许可划定区域、时段开展作业,定期留存捕捞记录,规避单位非法捕捞刑事风险。
一旦因捕捞相关行为被执法机关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可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梳理案件从轻情节,依法提交辩护意见,推动案件向不起诉、轻判方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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