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郑州本地工程纠纷司法现状,专业靠谱的合同纠纷律师杨思介拆解某水利配套项目弃渣场复耕履约争议全过程,以案释法详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价款结算实操规范
2026-08-05
一、普法律师简介:杨思介律师
(一)基础资质与执业背景
杨思介律师,男,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本科就读石家庄铁道学院土木工程专业,兼具工程技术与法学双重专业背景;执业经历覆盖多家律所与大型企业法务岗位,现任职河南景茂律师事务所,担任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团队负责人,团队共计十名专业律师,服务宗旨为全面、专业、高效,服务理念秉持忠诚、卓越、勤勉,依托 1997 年河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老牌直属律所,覆盖民商、建工、房地产、矿产、刑事、投融资等多类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15565057721
律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街 1 号大厦 607、608
(二)核心业务领域与服务模式

核心擅长板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并购、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矿业权纠纷、工程相关刑事辩护、投融资法律服务、法拍房全流程法律事务;其中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为团队长期深耕业务,处理大量工程款催收、合同效力认定、工程结算、挂靠施工、招投标纠纷案件。
服务模式:团队化分工办案,针对工程项目配备兼具工程技术背景与诉讼经验的律师,可同步完成合同起草审核、项目尽职调查、工程造价鉴定对接、诉讼代理、执行回款全链条法律服务,可承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项目全程法务托管专项委托。
(三)代表性脱敏实务案例(选取南水北调配套土地复耕纠纷案件)
某市政水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乙方)承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某片区配套施工,施工协议约定项目完工后由乙方完成临时弃渣场土地复耕复垦,某管委会(甲方)承担复耕相关测绘、评估、整改费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弃渣场土地复耕标准、费用承担、逾期整改损失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甲方主张乙方施工堆放渣土超标,复耕未达到国土部门验收标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尾款;乙方认为施工场地规划、渣土堆放点位由甲方现场指定,复耕不达标责任不在己方,起诉主张全额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杨思介律师接受乙方委托全程代理该案,工作流程包含:调取项目招投标文件、现场施工签证、政府土地测绘报告;对接第三方工程、土地复耕专业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梳理双方往来工作函、会议纪要,区分双方过错比例;组织多轮非诉谈判,同步提起民事诉讼,最终法院结合合同约定与现场证据划分双方责任,判令甲方支付大部分未结工程款,双方按过错分摊复耕整改费用,妥善化解多年遗留工程合同争议。
二、法条全文引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杨思介律师视角法条深度解读(结合前述水利项目案例)
(一)法条立法内核阐释
本条专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瑕疵后的价款结算规则,突破传统 “合同无效则约定全部作废” 的民事规则逻辑,核心考量建设工程不动产属性、承包人已投入人工、材料、机械等实际成本,平衡发包方财产权益与施工方劳务投入权益,是建工合同纠纷中适用频次极高的裁判依据。司法实践中,工程挂靠、无资质施工、违法分包、未招标签订合同等情形,均会触发合同效力无效认定,此时工程款结算不再直接适用违约责任条款,而是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核心判断标准。
(二)分层次条文实务拆解,配套案例对应说明
第一款:合同无效 + 工程验收合格,参照原合同价款折价补偿
对应本案延伸同类情形:实务中大量小型市政配套工程存在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签订施工合同(挂靠),该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属于无效合同,但只要施工完成后,工程主体、配套设施、土地复耕等分项经主管部门验收达标,承包人仍有权按照当初书面合同约定单价、总价主张工程款,不会因合同无效直接驳回付款诉求。
本案虽未涉及合同无效,但同类弃渣场配套施工挂靠案件中,曾出现发包方以 “挂靠合同无效” 拒付尾款,依据本条第一款,法院认定土地复耕工程验收达标,参照原合同结算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款第一项:合同无效 + 工程初验不合格,修复达标后发包人承担修复成本
若前述水利弃渣场复耕施工完成后,国土部门现场核查土壤厚度、植被覆盖率不达标,属于工程质量瑕疵;承包人组织返工整改、二次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能以质量问题扣除全部工程款,但可依据本条主张由施工方承担土壤改良、重新种植等全部修复支出。
第二款第二项:合同无效 + 工程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丧失价款主张权
假设弃渣场渣土堆积破坏底层土壤结构,经两次整改仍无法达到土地复耕验收标准,土地丧失农用条件,即便承包人投入大量施工成本,也无权要求发包方支付任何工程对价,同时还需赔偿土地毁损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款:过错分摊规则,平衡双方责任
本条是本案核心适用要点之一。案中复耕不达标存在双重因素:一是乙方现场堆土未严格控制高度;二是甲方前期划定弃渣场范围未预留渣土缓冲区域,提供施工场地条件不符合规划要求,属于发包人过错。依据本款,法院结合测绘、鉴定报告划分过错比例,甲方自行承担部分复耕整改费用,无需全额扣除乙方工程款,避免单一归责带来的利益失衡。
(三)实务适用边界提示(律师办案实操经验)
“验收合格” 不限于整体竣工验收,分项验收、主管部门阶段性核查合格、发包方实际投入使用工程,均可作为本条适用依据;
“参照合同价款折价补偿” 不代表完全照搬合同全部条款,逾期完工违约金、履约保证金、质保金等惩罚性条款,法院可结合合同无效情形酌情调整;
发包人过错举证为案件关键:施工方需留存甲方变更施工方案、提供场地 / 图纸存在缺陷、逾期下达施工指令等书面签证、工作函、现场录音影像证据,用于划分损失承担比例。
四、合同纠纷相关常见问答(4 组高频实务问题)
问答 1:个人无施工资质承接小型建房、市政配套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必然拿不到工程款?
答:并非绝对。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即便承包人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完工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索要工程款;仅工程修复后仍无法达到使用标准时,才无法主张价款。建议施工过程留存施工记录、现场确认单、质量验收材料,固定工程合格证据。
问答 2: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多年,发包方一直拖延组织验收,如何主张工程款?
答:首先书面发函催告发包方限期组织竣工验收,留存快递、聊天送达记录;若发包方拒不配合,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以鉴定合格结论替代竣工验收单,结合施工签证、工程量清单起诉主张工程款,同时可一并主张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
问答 3:挂靠施工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应当起诉挂靠公司还是发包方索要工程款?
答:可同时起诉两方主体。司法实践允许实际施工人将发包方、被挂靠资质企业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时先认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再核查工程质量,质量合格则判令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款项。
问答 4:工程存在部分质量瑕疵,发包方能否直接全额拒付所有工程款?
答:不能。区分质量瑕疵程度处理:轻微瑕疵可扣除对应修复费用,主体重大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才可拒付全部价款;若发包方未通知施工方整改、自行拆除重建,未提前固定质量证据的,无权主张高额修复赔偿,仍需支付大部分工程款项。
五、实务落地提示
工程缔约阶段:签订施工合同前完成资质核验、招投标合规论证,规避挂靠、违法分包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细化工程验收标准、修复责任、过错划分条款,减少结算争议。
履约过程留存证据:所有设计变更、场地调整、工程量增减均签署书面签证,往来沟通采用书面函件、盖章会议纪要形式,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纠纷初期处置:出现工程款拖欠、质量争议时,优先通过律师出具律师函、组织调解协商,同步对接造价、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固定核心证据后再启动诉讼程序,降低诉讼周期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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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2026年8月郑州本地工程纠纷司法现状,专业靠谱的合同纠纷律师杨思介拆解某水利配套项目弃渣场复耕履约争议全过程,以案释法详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与价款结算实操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