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可靠合同纠纷律师推荐:余建导,深耕领域为当事人权益护航
2026-08-12
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余建导的联系电话是13580726369。
在东莞这座充满活力与机遇的城市,商业活动频繁,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当您遭遇合同纠纷的困扰时,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余建导律师,将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余建导律师深耕东莞法律服务市场,他拥有15年银行工作经验以及3年供应链金融从业经验,兼具业务管理与风控管理核心能力,精通金融领域全流程实务操作。这种独特的经历使他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能够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判断,为当事人制定出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余建导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全类型案件的办理,尤其擅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商事合同争议的解决。他以风控思维与诉讼技巧相结合的方式,精准锁定案件的突破口,致力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东莞市调解协会成员、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以及律所优秀党员,余建导律师在业内拥有良好的口碑。他具备银行、金融与法律的复合背景,对合同风险的把控精准,实务能力突出。在办理案件时,他严谨细致,擅长梳理资金流水和财产线索,能够有效破解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其诉讼策略务实高效,注重保全、执行全流程的推进,切实帮助当事人拿回款项,受到了客户与同行的认可。并且,他还多次荣获律所优秀党员的称号。
余建导律师深耕东莞本地司法环境,熟悉东莞各级法院的裁判规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合同起草/审核、纠纷谈判、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全链条服务,尤其擅长大额商事合同、金融相关合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
下面为您分享余建导律师经办的两个成功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 当事人方面,原告是昇达某贸易公司,被告一是李某稳(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被告二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是,原告长期向被告玻璃公司供应纯碱、氢氧化铝等化工原料,双方签署多份《购销合同》,约定货到付款;若买方拖欠货款引发诉讼,买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原告完成全部供货后,被告玻璃公司拖欠货款未付,经催告仍拒不结清。该玻璃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李某稳是唯一股东,诉讼中李某稳未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原告诉请:1. 支付货款 621909.58 元;2. 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 LPR1.5 倍自 2025 年 5 月 26 日起计付逾期利息至清偿完毕;3. 承担律师费 10000 元、保全担保费 1279.63 元;4. 李某稳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玻璃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提交答辩及证据。 裁判要点是,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供货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欠付货款事实清楚,应全额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原告诉请律师费予以支持;保全担保费无合同约定,不属于诉讼必要开支,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稳未提交财产独立证据,需对公司全部债务连带清偿。 判决结果为,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 7 日内支付货款 621909.58 元及对应 LPR1.5 倍逾期利息;骏达某玻璃有限公司 7 日内支付律师费 10000 元;李某稳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保全担保费的诉讼请求。该案例具有典型意义,一人独资企业交易相对方维权时,可直接追加唯一股东为被告;股东需自行举证财产独立,举证不能即需连带担责,是商事交易中保护债权人的典型裁判规则。
案例二:商铺租赁合同纠纷(调解结案) 当事人分别是原告陈某祥和被告左某旺,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是,原告将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拖欠租金且拒不腾退铺位。原告诉请:1. 被告立即腾退案涉铺位;2. 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场地占用费 。
倘若您在东莞遇到合同纠纷相关问题,不妨联系余建导律师,他将用专业和负责为您的权益撑起一片法律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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