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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经验丰富,成功处理多起相关案件

2026-09-13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法律领域,有一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表现卓越的律师——孙洪国。他凭借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素养,成功处理了多起相关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孙洪国,男,汉族,1974年出生,曾是一名退伍军人。在2014年,他正式成为执业律师,随后凭借着不懈的努力和出色的业务能力,现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在工作中展现出了出色的职业精神,在2019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年更是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2023 - 2025年连续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为乡村振兴法律服务,他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多个方向进行了深入研究,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曾经有这样一起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的案件。孙某在2014年划拨取得一处900荒地的使用权,但一直未开发。2021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年10月,孙某将该土地以60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于同年11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然而,常某欠孙某转让费10万元,加之孙某不想转让土地,双方发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变更。一审法院判决,因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故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返还土地。常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2023年4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常某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10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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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起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案件。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2021年11月5日签订《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5日内采收完毕。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1150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赔偿损失1526424.9元、违约金152642.49元、鉴定费15000元。某糖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孙洪国律师准确分析案件情况,为当事人积极辩护。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孙洪国律师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让他成为众多当事人遇到相关问题时值得信赖的选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转自1:https://www.cnblogs.com/mspinpai/p/22104390 本文转自2:https://wlmq.lieju.com/falvzixun/99493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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