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合同纠纷办案实录:经验丰富的合同纠纷律师刘菲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工程款追索事件复盘,解析工程交付即视为付款节点法律实务要点
2026-08-24
在民商事往来当中,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重要载体,维系着各方主体的财产权益。但现实里,买卖合同回款困难、建设工程结算僵持、合伙投资权责不清、民间借贷定性混淆等情况时常出现。一旦发生合同争议,证据零散、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普通当事人很难依靠自身理清全部事实,这时就需要熟悉本地司法实践、具备大量实务积累的律师介入,帮助梳理证据,理清法律关系,推动矛盾妥善化解。刘菲律师扎根西安,就职于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担任律所合伙人,同时为陕西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共党员,长期深耕民商事纠纷领域,重点处理各类合同、经济类争议案件。
刘菲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习惯运用 “交易逻辑还原 + 证据链重构” 的思路处理案件,面对繁杂的材料,能够梳理清楚案件脉络,找准案件当中的法律难点。业务覆盖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民间借贷、合伙纠纷等多种常见的民商事合同类型。执业以来已经承办百余件相关案件,积累了丰富庭审实操经验,能够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给到当事人适配、落地的争议处理方案,尽力维护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与交易安全。除诉讼代理业务之外,刘菲律师也热心法律公益事业,参与妇女儿童相关公益援助,投身青少年普法宣传,曾在妇联担任值班律师,接受多地司法行政部门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部分援助案件获得司法机关的肯定,兼顾法律的严谨与人文温度。
经典案例
案例: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突破结算僵局帮助劳务企业追回工程款
原告是一家位于甘肃的建筑劳务公司,承接某地育才中学项目室外劳务作业。项目整体由当地教育局发包给一家广州大型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单位再将室外工程专业分包给到深圳某建设科技公司,该建设科技公司又和甘肃这家劳务公司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把室外项目劳务作业交由该劳务公司实际施工。
劳务公司在 2024 年 4 月进场开展施工作业,2024 年 8 月 31 日全部工程完工并且完成交付,2024 年 9 月 1 日,育才中学项目正式投入实际使用。工程完工之后,劳务公司多次向分包方深圳建设科技公司提出办理结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要求,但双方针对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出现较大分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分包方前后通过代发农民工工资、银行转账合计向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 5624000 元,劳务公司核算之后认为对方依旧存在欠付工程款,多轮协商沟通均没有结果,最后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刘菲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该劳务公司的代理律师。

劳务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两家被告单位支付欠付工程款,以及计算至 2025 年 4 月 9 日对应的利息,合计四百八十余万元;同时要求对方以欠付工程款作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从 2025 年 4 月 10 日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产生的利息,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劳务公司提出,己方已经按照合同完成全部劳务施工工作,项目已经交付投入使用,依据单方核算工程含税总价已经超过千万元,扣除已经收到的款项,分包方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拖延结算、拒不付款已经构成违约。
庭审过程当中,各方当事人各持不同意见。作为被告一的分包企业深圳建设科技公司抗辩,原告单方面核算的工程款金额不能作为裁判依据,没有走完合同约定完整结算流程,缺少合法有效的结算文件;案涉工程没有完成正式竣工验收,合同约定付款条件还没有达成;另外不认可从项目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利息,希望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全部诉求。
被告二,也就是项目总承包单位提出,自身和原告劳务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签署的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向总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总承包方已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到期工程款,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自身的起诉。第三人教育局作为项目发包方陈述,和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没有直接向原告付款的义务;教育局同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整体项目还没有完成竣工验收与最终结算,现阶段付款比例符合双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没有付清全部工程款具备合理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当中,法庭梳理出核心争议点,大门闸机、伸缩门、运动场防护网三项分项工程,各方对于工程量以及单价无法形成统一意见,价款分歧突出。经原告方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针对争议项目开展造价鉴定工作,出具正式的鉴定意见书,全部当事人对于这份鉴定意见均予以认可。结合鉴定结论以及双方没有争议的施工资料,核算得出土建无争议部分含税金额 6853992.67 元,争议项目经鉴定确定总金额 206782.46 元,机电部分双方没有异议,含税金额 1586516.05 元,案涉工程含税总工程款合计 8577367.56 元。另外法庭查明,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总价款当中 5% 作为质保金,除去防水、外墙防渗工程以外,其余工程质保期为 2 年,案件开庭审理的时候质保期还没有届满;被告一庭审过程当中主张扣除 7% 管理费,但是没有提交对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结合全部证据以及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作出裁判观点:原告和被告一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履行。虽然项目没有走完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但工程在 2024 年 9 月 1 日已经实际交付投入使用,劳务公司已经完成全部施工义务,分包方不能再以未验收、未完成结算为由拒绝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5% 质保金在质保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暂时不予给付,分包方应当支付总工程款 95%,再扣除已经给付的 5624000 元之后,确认剩余应付工程款具体数额。当事人之间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处理方式,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工程款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以工程实际交付的 2024 年 9 月 1 日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同时法院明确,本案原告属于合法劳务分包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总承包单位以及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总承包方与发包方不用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提出扣除 7% 管理费的主张,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一分包单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2524499.18 元,并且以此金额作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到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为止;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第三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由原告和被告一按照比例分担。
通过这起劳务分包纠纷案件,也可以给到市场经营主体一些实务层面的参考启示。第一,建设工程项目即便没有完成正式竣工验收,一旦工程已经实际交付投入使用,分包方、发包方不能继续拿没有验收、没有结算作为理由拒付工程款,工程实际交付日期可以视作工程款应付时间节点。第二,如果书面合同当中明确约定质保金、质保周期,质保期还没有届满,可扣留对应比例质保金,待质保期限届满之后再另行结算支付。第三,合同相对性原则需要重视,合法劳务分包情形下,分包人不能够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去向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索要款项;只有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才可以依法向发包方主张相关权利。第四,工程量、工程价款出现较大分歧的时候,司法鉴定是认定价款的重要途径,各方应当配合鉴定流程,尊重鉴定出具的结果。第五,诉讼当中如果想要主张扣减管理费、违约金等各类款项,需要提交充分证据,缺少证据支撑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第六,当事人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计息标准,利息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来进行核算。
刘菲律师处理合同类案件时,会重视对交易背景、书面合同、往来沟通记录、施工材料、付款凭证等各类材料的挖掘整理,从庞杂资料里面提取关键事实,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结合证据选择对应的诉讼思路,兼顾诉讼保全、司法鉴定等程序运用,帮助当事人化解合同履行过程当中遇到的法律难题,服务企业、个体等不同类型当事人处理买卖合同、工程类、合伙、借贷等各类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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