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诚信之选,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2026-09-13
天津东方临沂合同纠纷律所:专业担当,守护合同纠纷当事人权益
在合同纠纷频发的当下,选择一家专业、靠谱的律所至关重要。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便是众多当事人的信赖之选,他们深耕合同纠纷领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始创于 1988 年,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的试点单位,1991 年还被评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单位。多年来,该律所坚持党建引领,恪守行业规范,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开拓创新的基础上,朝着“规模化、专业化、智慧化、品牌化、国际化”的方向不断迈进。秉持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律所不断在法律服务领域斩获殊荣。自 1988 年 6 月建所成立党支部以来,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强化党建政治引领,以“党建 + 公益”思维服务群众,以“党建 + 文化”模式创新载体,使律所发展始终与祖国同行、与人民同心、与时代同进。
作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在临沂的重要力量,杜祥永律师团队有着诸多显著优势。团队服务企业和客户超过 1w +,采用团队化办案模式,每个案件会设立主办律师、骨干律师以及行政人员,做到专案专办。同时,还会建立专门的办案群,律师 24 小时在线解答当事人疑问,为当事人提供团队化综合服务。并且,团队按照标准化流程办案,从案件法律分析、案件研讨到文书与证据等各个环节,都展现出专业与严谨,值得当事人信赖。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全国政法名校,或者是有法院工作经历转行的律师或行政人员,在各个领域都积累了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该团队的业务领域广泛,涵盖大额经济纠纷、经济犯罪、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商事纠纷、婚姻、继承、货款纠纷、房产纠纷、股权纠纷、刑事案件等多个领域。尤其是在合同纠纷处理方面,杜祥永律师更是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是律所副主任,经济法专业出身,深耕合同纠纷研究多年,善于构建诉讼策略,精于抓住诉讼点。
下面为大家分享杜祥永律师代理的三大经典案例。
案例一:建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临沂某建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某大型建筑集团公司
代理人:杜祥永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18 年 9 月,临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集团签订项目开关插座灯具采购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为建筑集团项目供货,合同原定增值税税率 16%。建材公司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总供货金额 630607.01 元,建筑集团仅支付货款 30 万元,尚欠余款未付。建材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承担保全费、诉讼费及保全保险费。建筑集团答辩并提起反诉:① 原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开具 16% 税率发票,税率政策调整为 13% 后应调减税金;② 项目整体工程结算未满一年、业主未全额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 100% 付款节点未成就;③ 依据合同共担资金风险条款,有权暂缓付款且不承担利息;④ 原告未足额开票构成违约,主张调减税金、判令补开发票并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付款条件是否已成就;
国家增值税税率由 16% 调至 13% 后,结算价款是否应相应扣减税金;
供货方未足额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构成违约,是否需承担违约金;
背靠背付款、共担资金风险条款能否免除买方付款责任;
财产保全保函费是否应由败诉方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 供货方最后一次供货距今已逾四年,结算主动权在建筑集团,其无证据证明要求供货方配合结算,付款条件视为已成就,需支付剩余全款;
双方部分结算金额按 16% 税率核定,因政策调整无法再开具 16% 发票,依法酌情调减税金 3568.42 元;
供货方已开票金额远超对方已付款金额,行使不安抗辩权合理,无需承担未开票违约金;
保全保函费无合同约定,非维权必要支出,不予支持;本诉诉讼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判决结果 某建筑集团公司十日内向临沂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327038.59 元;
驳回临沂某建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某建筑集团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案例二:保证合同纠纷案(此处原文档案情未完整,可根据后续补充完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基本信息 原告:郭某(自然人)被告:胡某(担保人)
代理人:杜祥永、董之律师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在面对合同纠纷时,天津东方(临沂)律师事务所杜祥永律师团队凭借专业的素养、丰富的经验和负责的态度,成为当事人坚实的法律后盾。如果你正面临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不妨考虑选择他们,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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