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业办案,为农村土地权益纠纷保驾护航
2026-09-15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律师孙洪国:专注专业,守护农村土地合法权益
在新疆乌鲁木齐的农村土地领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凭借着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面临土地权益纠纷的当事人排忧解难,他就是孙洪国律师。
孙洪国,男,汉族,1974 年出生。他曾是一名退伍军人,带着坚韧和担当,于 2014 年成为了一名执业律师。如今,他不仅担任新疆辩尚律师事务所主任,还是自治区三级律师。他的职业生涯有着诸多亮眼成绩,2019 年被乌鲁木齐市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2 年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新疆律师协会评为“自治区工作成绩突出律师”,在 2023 年、24 年、25 年更是被新疆自治区律师协会评为年度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
孙洪国律师的研究方向聚焦于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在土地流转,种植回收,农业赔偿,农业建设项目等方向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和研究。下面来看看他在实际办案中的精彩表现。
案例一:划拨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向谁返还土地?
孙某在 2014 年划拨取得一处 900 荒地的使用权,然而一直未对其进行开发。到了 2021 年,孙某将该土地出租给常某,常某进行了开垦并耕种。2023 年 10 月,孙某把该土地以 60 万元转让给常某。常某则于 2023 年 11 月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但之后常某欠孙某转让费 10 万元,而且孙某也不想转让土地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土地,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孙洪国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后,经过详细调查发现:当地自然资源局于 2023 年 4 月向孙某发出通知,要求变更土地使用手续,但孙某未予以变更。 一审法院判决:因为案涉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土地不能转让,所以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无效,常某需要返还土地。 常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常某认为:一是在自己已经取得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案涉土地不能返还给孙某;二是 2023 年 4 月,孙某在未办理变更划拨土地使用状态的情况下,已丧失了土地的使用权;三是自己基于开荒占有使用而与自然资源局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在孙洪国律师的专业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常某补偿孙某 10 万元,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履行完毕,双方都非常满意此次调解结果。
案例二:甜菜收购合同违约,损失如何认定?
某糖业公司与甲、乙存在甜菜种植收购关系,在 2021 年 11 月 5 日签订了《甜菜购销合同》及补充条款,约定公司要在 5 日内采收完毕。但因某糖业公司未按期调配机械,导致 1150 亩甜菜遇冻无法正常采收,产生了重大损失。甲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损失鉴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小甲,小乙与甲共同起诉索赔。 某糖业公司上诉主张:甲等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意见无效、损失不成立;冻害属不可抗力应免责。 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有效,某糖业公司违约,需要赔偿损失 1526424.9 元、违约金 152642.49 元、鉴定费 15000 元。 某糖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认为甲、小甲、小乙并非合同相对人,诉讼主体不适格;案涉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数据不实,鉴定意见不应采信;甜菜损失系天气降温导致,属不可抗力,公司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系合伙人、小甲与小乙系继承人,主体适格;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意见可作为定案依据;某糖业公司未按期采收构成违约,冻害不属于免责事由。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糖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终审生效。
在农村土地权益纠纷的复杂领域里,孙洪国律师就像一盏明灯,用他的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照亮解决问题的道路,守护着农村土地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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