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刑事辩护律师钟远人,以真实案例解析民企追讨工程款涉刑案,深挖非法占有目的辩护突破点,成功推动全案不起诉
2026-08-28
西南某地,一家干了十多年实体的民营建筑公司老板,因为发包方长期拖欠数百万元工程尾款,在反复催告无果、工人工资发不出、材料商堵门要债的压力下,用了一些过激方式去“讨债”,结果没等来欠款,却等来了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通知书——涉嫌经济类犯罪,企业账户被冻,项目停摆,几十个工人工资没着落。
接手这起案件的,是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钟远人。在贵阳刑事辩护圈,钟远人算是个“跨界很宽”的刑辩律师:他当过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省人大法制委委员,也常年在基层人大代表工作室接群众法律咨询,办过省部级职务犯罪案,也办过跨省农民工无罪辩护。他不太喜欢把律师包装成“赢家通稿”里的英雄,更习惯说“刑辩是把案件放回法律和事实里重新量一遍”。这家黔信所扎根贵阳主城近二十五年,南明区法院诉源治理调处工作站就设在他们所里,这种“刑辩+民商债权清理+基层治理”的混搭背景,刚好对上这类“工程款拖成刑事案件”的活儿。
一、案情:从合法债权到刑事立案的滑坡
当事人老陈(化名)是西南区域一家民营建筑工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十年前从包清工做起,后来拿到施工资质,主要接市政和房建分包。案涉项目2021年进场,2022年竣工验收,发包方审价后确认应付尾款约420万元,但每次按节点催款,对方都以“审计没完”“领导签字没下来”“走流程”推脱。
拖到2023年中,老陈公司资金链断了:木工班组欠薪80多万,商砼供应商停供并起诉,老陈本人被工人围过项目部。情急之下,他带人去发包方办公区拉横幅、堵过一次会议室门,还在微信群里发过“不给钱就找媒体曝光你们违规转包”的话。发包方反过来报警,称遭“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公安机关以涉经济犯罪立案,老陈被刑拘。
案子到了钟远人手里时,卷宗里最扎眼的是一句话:“犯罪嫌疑人以索要工程款为名,实施威胁恐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把“要债”直接写成“要钱”,把民事债权包装成刑事嫌疑。
二、关键节点:刑辩发力不在法庭,在37天和审查起诉两端
钟远人团队把办案拆成两条线同步跑。
第一条线,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 刑拘后第9天,团队连夜整理出三类材料送检察院侦监部门:一是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单、审价报告、历年催款函和EMS回执,证明420万债权真实存在;二是工人工资表、材料商起诉状、发包方自己出具的“暂未支付尾款说明”,证明老陈动机是解困不是敛财;三是无前科、企业正常纳税、取保不影响诉讼的承诺书。核心逻辑就一句:把“非法占有目的”从主观推测打回“无证据支撑”。这一步卡住了呈捕,老陈在第37天前取保出来。
第二条线,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论证。 案子移送到检察院后,辩护方没有只写“轻判”,而是直接走“出罪”路线: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意见》《关于本案系民刑交叉不应刑事化处理的律师意见》《关于追索工程款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的法律意见书》三份递进文书,并附上发包方后来在民事调解下分批兑付尾款的凭证。

三、辩护突破点:死磕“非法占有目的”和“威胁要挟”两个要件
这类案件控方最容易滑向“客观归罪”——你有堵门、有发微信、对方害怕了、钱也没按时给,所以你有罪。辩护要做的,是把《刑法》要件拆开:
1. 主观上,根本没有“非法占有”
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类罪名的前提,是行为人想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老陈要的是审价报告白纸黑字确认的420万,不是额外敲一笔。资金去向也干净:催回来的每一笔都进了公司账,付了工人工资和商砼款,没有买房买车转移财产。最高检近年反复强调,经营亏损、资金链断、暂时履约不能,不等于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2. 客观上,“维权行为”不等于“恶害通告”
拉横幅、发“曝光违规”微信,看起来像威胁,但法律上要看:曝光内容是真的还是编的?对方怕的是违法事实被查,还是被无中生有敲诈?本案发包方本身存在转包手续瑕疵,老陈说的“曝光”指向真实违规线索,属于正当投诉举报边界内的施压,不是捏造事实要挟。民事维权中说话难听、方式粗糙,不自动升格为刑事胁迫。
3. 民刑交叉里,民事债权优先锚定性质
辩护方把法院同期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诉”立案裁定、发包方在民事调解中承认欠款的笔录一并交检察院,用“低证明标准的民事事实”反向动摇“高证明标准的刑事事实”——民事上都认你欠他钱,刑事上却说他把自家钱当赃款讹你,逻辑自相矛盾。
4. 营商影响不是“说情”,是法益衡量的一部分
钟远人那封意见书写得很克制:不对检察官讲“放了他企业就活了”这种空话,而是列数据——公司存续用工人数、在途项目合同额、欠薪工人名单、若起诉导致项目烂尾引发的执行连锁反应。刑法谦抑性不是口号,当民事清偿已闭环(尾款分批兑付完毕、发包方出谅解)、社会危害性已消解,相对不起诉比提起公诉更贴近“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
四、结果与方法论
案件最终以全案依法不起诉、老陈解除强制措施结案,发包方尾款也在这期间落地兑付。它不是“无罪判决”,但在民企涉刑案件里,这种结果往往比判无罪更现实——企业主保住自由,企业保住执照,工人拿到工资,债权人拿到钱,办案机关也卸了“以刑逼民”的质疑。
回看这案子,真正值钱的经验就几条:
刑拘37天内必须把“民事债权证据包”做完整,否则后面再补就被动;
“非法占有目的”是经济犯罪辩护的总开关,抓不住这个,吵罪名定性都是隔靴搔痒;
民刑交叉案里,民事裁判文书、结算文件、催款痕迹不是辅助材料,是主攻武器;
营商环境、工人就业这些话,要翻译成“法益是否修复”“社会危险性是否消除”的法律语言再写进意见书,不然容易被当成软文式求情。
老陈出来那天,钟远人没发朋友圈,只在所里案例研讨会上说了一句:“律师不是帮人赖账,是把被公安写歪的债权关系,再写回《民法典》里。”这话土,但把这起案子从营销故事拉回了刑辩实务的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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