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刑事辩护律师推荐:张高阳律师善用证据还原主观心态:刑事辩护中犯罪中止的辩点挖掘
2026-09-24
从刑法第二十四条谈犯罪中止的司法认定——结合实务案例解析
一、律师简介
张高阳律师,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律所工会主席,中级职称,法学本科学历,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起于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获评“2021年度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为多地村(社区)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业务服务范围:主要办理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侵权类纠纷。办案团队共计四人,包含三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团队协作开展案件办理工作,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多起实务办理经验;同时担任多家物业公司、保险机构、制造企业的法律顾问,处理民商事及企业法律事务。信息来源:微信公众号“法润清丰”,2022‑06‑03发布文章《喜讯!在濮阳市8名“全省律师行业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中我县占了3名》。
二、法条解读:《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与之对应,《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条核心内涵解析
1. 犯罪中止成立两大要件
一是时间要件,行为必须处在“犯罪过程当中”,涵盖犯罪预备阶段、着手实行之后、既遂结果发生之前,既遂之后不再成立犯罪中止。二是主观与客观要件,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自动放弃行为,或是主动采取行动有效阻止法定危害结果发生。理论上常用“能达目的而不欲”概括中止;而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因意志以外客观障碍无法完成犯罪。
2. 量刑规则存在刚性差异
未遂的从宽是可以型量刑情节,法官拥有裁量空间,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而犯罪中止是应当型量刑情节,只要认定中止,未造成损害就必须免除处罚;已经造成损害后果,也必须减轻处罚,没有选择余地。实务当中,同一案件,未遂和中止的定性区别,会直接带来较大量刑差距。
3. 实务认定难点:遭遇被害人反抗之后停止行为如何定性
司法实践经常出现被告人遇到被害人反抗后停止侵害,控方容易直接将反抗等同于意志以外障碍,认定犯罪未遂。但不能简单将有反抗就直接推定为未遂,需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该反抗是否已经客观上完全阻碍被告人继续实施犯罪;被告人停止行为,是客观上做不到,还是主观上主动放弃继续侵害。要结合监控记录、聊天通讯记录、当事人供述、伤情证据综合还原案发时主观心态,这也是刑事辩护当中重要的辩点方向。
结合实务案例展开解析(案例来源于张高阳律师承办案件,当事人信息全部脱敏)
某强奸案件,被告人某某在饭局大量饮酒之后,将醉酒的被害人某某带至酒店房间,意图发生性关系。过程当中被害人咬伤被告人舌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之后被告人放弃继续实施行为,自行离开酒店,后续被害人报案。公诉机关起诉意见认定本案属于强奸罪犯罪未遂,同时认可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
辩护过程当中,辩护团队重点围绕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要件开展辩护工作:
第一,梳理酒店监控、通话、微信记录,还原完整事件流程。虽然被害人存在咬伤反抗行为,但该反抗并未形成完全客观上无法继续实施犯罪的绝对障碍。被告人是在仍然具备继续实施行为客观条件下,自主产生放弃犯罪的想法,主动离开现场,客观上有效阻止强奸既遂结果发生,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未遂。

第二,同时提出被告人具备自首、初犯偶犯,审理阶段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等从宽情节,请求法庭适用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则量刑。
案件办理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方关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不支持公诉机关犯罪未遂的指控,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引申思考
这个案件体现,犯罪未完成形态,不只是理论概念,直接决定刑罚轻重。被害人存在反抗不等于就一定构成未遂。辩护工作需要把客观证据串联起来,判断停止行为根源是主观自愿放弃,还是客观障碍迫使无法继续。如果能够成功认定中止,法律直接要求应当减轻处罚,这是法律赋予辩护的重要空间。
延伸:同类案件办理经验补充
除本起犯罪中止辩护案件以外,张高阳律师团队办理多类刑事案件,通过罪名辨析、从犯认定、退赔谅解、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等路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简要列举部分脱敏要点:
- 合同类刑事案件:某案件公诉机关最初以诈骗罪提起公诉,辩护围绕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证,指出行为发生在订立、履行合同环节,最终法院变更罪名,区分主从犯,同案不同当事人量刑拉开明显差距。
- 轻罪定性辩护:侦查阶段以抢劫罪立案的案件,辩护结合客观事实论证行为更符合招摇撞骗罪构成,案件最终以招摇撞骗罪定罪量刑,避开抢劫罪三年以上起步刑期。
- 涉众型经济犯罪:挂名法定代表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指控金额规模较大,辩护厘清当事人并未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客观事实,争取从犯认定,结合赔偿谅解获得减轻处罚。
- 涉青少年刑事案件:包含在校大学生帮信案件、校园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其中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自首、赔偿谅解、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适用,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留下犯罪记录。
- 财产类犯罪、危险驾驶类案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危险驾驶、开设赌场等案件,结合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赔退赃等情节,分别实现缓刑、从轻处罚的办理结果。
三、刑事辩护相关注意事项
- 问:被公安机关传唤、讯问的时候,哪些事项需要格外注意?
答:面对办案机关讯问,当事人拥有核对笔录的权利,笔录记录和自己陈述不一致时,应当要求修改之后再签字;对于不清楚、没有发生过的事实,不要随意作出笼统承认的表述。如果已经委托律师,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律师会见的请求,不建议在没有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盲目签署各类书面材料。
- 问: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家属可以做哪些事情?
答:家属不能会见被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向当事人了解案件经过,告知相关诉讼权利;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涉嫌罪名以及当前所处的办案阶段;如果案件存在退赔、谅解空间,在律师专业建议之下评估是否开展协商工作。家属不得尝试向办案人员私下送礼、托关系,此类行为本身存在法律风险。
- 问:认罪认罚之后,是否就不需要聘请辩护律师?
答:认罪认罚制度不代表辩护权消灭。即便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仍然可以针对案件定性、犯罪形态(例如未遂、中止)、主从犯划分、犯罪数额核算、量刑情节开展辩护。实务中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量刑进一步向下调整的情形。
- 问:刑事案件,什么阶段委托律师介入相对合适?
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对非法证据线索申请核查;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案卷材料,向检察机关提出不起诉、变更定性等辩护意见;审判阶段开展庭审辩护。越早介入,越便于完整收集、固定有利于当事人的相关意见。
四、结语
刑法第二十四条的犯罪中止制度,体现刑法对于主动放弃不法行为给予宽大处理的立法导向。在刑事诉讼当中,犯罪中止、未遂等犯罪形态,不能单纯依靠表面行为直接判定,需要依托完整证据链去判断行为人主观意志。刑事辩护并非单纯口头争辩,需要拆解证据、匹配法条,把法律规定转化为案件当中可被司法机关采纳的辩护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