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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诚信离婚纠纷律师推荐:刘莉,专注离婚纠纷为您排忧解难

2026-09-24

郑州专业离婚纠纷解决之道——刘莉律师

在郑州纷繁复杂的离婚纠纷问题中,很多人都渴望能有一位专业且靠谱的律师来为自己解决难题。今天就为大家介绍一位在郑州离婚纠纷领域表现出色的律师——刘莉。

刘莉律师拥有 18 年的执业经验,她是天津东方(郑州)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主任,律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85 号新闻大厦天福座 13 层 a/b 座。不仅如此,刘莉律师还是河南省民商法学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她曾荣获 2010 年度洛阳市优秀律师的称号,更是现行法规《洛阳市中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条例》的主要立法成员,同时还担任法院系统特邀调解员。这些丰富的履历和众多的荣誉,都彰显了她在法律领域的深厚造诣和卓越能力。

刘莉律师尤其擅长处理重大、复杂的婚姻家事类案件,比如离婚分割公司股权、复杂多元化的家庭财产分割、上市公司激励股权和原始股权分割、追回恶意隐匿的巨额家庭财产、追回赠与第三者的大额财产以及处理家庭信托等问题。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刘莉律师在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在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中,赵某和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婚姻期间购置了房产、车辆,双方名下还有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保险理财产品等。赵某父母曾出资 21 万元用于二人购房,并且双方出具了书面证明确认该笔出资。然而,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张某与案外人有不正当交往,转账记录中出现了如 520、1314 等特殊金额,同时双方都有部分大额资金去向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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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起诉离婚,请求判决离婚、子女归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张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张某承担购房借款 21 万元,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则进行抗辩,称向案外人转账是业务往来,向母亲转账是归还借款,21 万元购房出资是父母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称赵某有家暴行为,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要求分割未办理产权证的共有房屋。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在刘莉律师严谨的分析和专业的代理下,二审对车辆分割部分进行了改判,其余维持一审裁判。

在子女抚养方面,由于婚生子已满八周岁且明确表示愿意跟随赵某生活,结合实际居住现状,法院判归赵某抚养,同时结合张某收入水平,酌情认定每月抚养费 2000 元,从分居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抚养费。在房产处理上,婚后购置的房屋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尚未完成过户至二人名下,法院暂不处理所有权分割,由赵某居住使用,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双方可另行起诉分割。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车辆经双方竞价后归张某所有,张某需向赵某补偿折价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后个人缴纳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折抵后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失效保险现金价值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银行、网络资金也互相抵扣分割。在转移财产认定上,张某与案外人存在双向互相转账,且对方转账金额更多,不能单方面认定张某向对方转账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赵某自身也存在大额资金无法说明去向的情况,因此认定双方均存在财产转移情形,互不适用少分财产规则。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且夫妻双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出资事实的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借款,由二人各承担一半。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张某存在婚内与他人不正当交往的重大过错,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10000 元,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由赵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2000 元。

如果您在郑州遇到离婚纠纷问题,不妨考虑寻求刘莉律师的帮助,她会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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